近年来,违法建筑问题困扰着土地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而拆除违法建筑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违法建筑涉及土地资源管理、城乡发展规划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做好这项工作,对强化土地资源管理和城乡发展规划的实施、推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违法建筑的表现形式
从近年来的案件情况看,违法建筑的违法主要表现为两个类型。一种是违反城乡规划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下同),即建筑不符合城乡规划,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另一种是非法占地建造的建筑物,其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然,也有违法建筑同时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法规的,这两类违法建筑是近年来违法建筑的主要表现形式。在违反规划法建筑当中,其违法表现,主要是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建筑;违法建筑的时间有的在城乡建设规化作出之后,有些则在规划之前;从建筑体看,有的是建筑体的一部分违法,有些则是建筑整体违法。在非法占地建筑类型中,其违法形式,主要表现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讲建筑用地未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地建筑。违法建筑的建筑体形式也是多样的,有永久性建筑也有临时性简易建筑;有建住宅,也有建生产厂房和营业用房等。从违法建筑的面和规模上看,有些是个别个案的,有的则面比较广,规模比较大,如涉及到整条街道或整个“城中村”的大部等。
违法建筑搭建容易,建筑速度快,查处难度大,这是困扰行政监管部门的难点问题。有的违法建筑发现时还在建当中,有的已建好,有些则是在建伊始行政机关已制止,但仍继续起建,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建筑萌始没有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有的是长时间违法建筑没有被发现或是发现长时间而没有处理,萌芽状态不查处,到后期要查处时已形成严重的违法后果,处理难度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有的按个案进行处理,有的是在突击性治理整顿中进行批次性集中查处。在查处中有单个部门单独执法单独处理的,也有多部门综合执法综合处理的。处理当中有单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也有并处罚款和没收建筑物的;在非法占地案件中其处罚形式多是退出违法占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有明确拆除违法建筑,或者说违法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另由规划部门查处。但无论由谁查处,在具体执行中,要退出违法占地,拆除地面上的违法建筑是必须的。总的来讲违法建筑的表现形式,违法建筑的形成时间、规模大小是多种多样的。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确实对城乡规划的实施、土地资源管理以至社会大局的稳定都造成影响,而另一方面要强制拆除这些违法建筑客观上又存在社会管理风险,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人民法院对拆除违法建筑非诉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审查、慎重受理、妥善执行。
二、拆除违法建筑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
案件受理审查。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拆除违法建筑案件要依法审查,慎重受理。第一是审查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2012年元月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关于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依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这里我们仍理解为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执行强制拆除,否则仍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现行法律中,关于拆除违法建筑,只有2007年颁布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而是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自行强制执行,否则仍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实际上《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并没有改变有权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具体讲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可依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不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的,也还是依据相关法律,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非法占地建筑如果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则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违法占地建筑的拆除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同样是违法建筑,如果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强制执行则由行政机关,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需强制执行的则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实践中有些违法建筑既违反土地法又违反规划法,这就要看是由规划行政部门或者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作出决定。第二是要审查申请时限。这里讲的时限有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时限,二是处理决定的起诉时限。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主要法律规定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有的又是不一致的。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届满之日起180日(6个月)内提出。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存在时限差距的问题,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期限为3个月,在3个月的申请期限内申请,法院应当受理,而超过3个月期限申请的就不应受理,但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在6个月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法院均应受理,这就存在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冲突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法律规定时限发生冲突的,应适用宽限法,即适用时限规定相对宽长的法律。二是关于起诉期限的审查。因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强制法》均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如果申请人在起诉期限未届满提出申请,就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就不应该受理。而不同的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又不一致,实际上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是为了确定申请人是否在申请期限提出申请,如果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未届满,申请人即提出申请,法院受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认为对建筑的拆除执行是对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直接处置,有的一拆除就具有不可恢复、不可逆转性,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利相对宽长的时限充分行使其救济权。第三是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限期拆除决定及相关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凭证及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拆除的违法建筑情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要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对漏交的应要求补交,对拒不补交的不应受理。
是否准予执行审查。总的要求是合法性审查。一是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一是主体审查。包括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就是要审查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或者是否存在越权;另一方面就是要审查被处罚对象是否错误、处罚对象是否准确。第二就是程序审查。就是审查行政机关关于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是否依照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举行听证的是否进行了听证等,同时要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行政机关的催告情况。第三是实体处罚审查。审查处罚决定是否有事实根据,实体处罚是否有明显的重大的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说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不同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事实审查也不需要像诉讼案件那样进行全面审理,但正因为非诉执行案件缺乏这一事实审理程序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而且因为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权益的处置,所以对非诉执行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审查是非常必要的。也就讲,要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基本的事实根据,如果行政处罚决定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那这样的处罚决定就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所以对非诉执行案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基本的事实根据,这是最起码的。三是审查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就是要审查强制执行能否达到行政处罚目的,是否可以实际拆除或通过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也就是讲审查强制执行目的是否与行政处罚目的相一致,强制拆除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和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是审查强制执行的社会风险。这个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现实当中违法建筑的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和纷繁复杂的。其形成时间长、规模大或涉及民生的,对其拆除的社会风险也就越大,处理不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简单的强制拆除不但实现不了应有的法律目的,反而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所以对拆除违法建筑非诉执行案件的社会风险评估是非常必要的,法院对这方面工作的审查也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强制拆除会引发社会的不稳定或者说行政机关没有对强制执行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那就不应裁定准予执行。这方面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但当前的执行实践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风险评估是必需的,因此法院对这方面的审查也是必须的,因为它关系到强拆执行法律目的和社会效益目的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经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实体处理合法,对执行风险进行了评估并提出可行的应对措施的可裁定准予执行,否则就不准予执行。
三、拆除违法建筑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
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即进入执行程序。拆除违法建筑非诉执行案件难在执行。执行难,而涉及违法建筑拆除的执行更难,特别是涉及建筑形成时间长规模大的违法建筑的拆除执行更难上加难,
裁定准予执行的,可以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人民法院认为自身有能力执行的可由法院执行。关于非诉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现行法律包括《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均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由人民法院执行。这是关于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的规定,执行的是经合法征收的房屋而非违法建筑,但我们认为对违法建筑拆除案件的执行,可以对这一规定作参照,可裁定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这也符合司法的裁执分离原则,当然也可由人民法院自已执行。实践中,就是要看由政府组织实施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还是由人民法院执行更好,人民法院自已认为能够执行的由法院自已执行。
裁定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人民法院可就实施当中相关的法律程序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的执行结果应报人民法院备案。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执行程序及强制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件的执行,执行法院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好强制拆除执行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执行依据(根据)、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建筑的基本架构、执行的方式方法和措施、执行的时间(强制执行时间除要求符合法定期限外必须作适当选择,尽可能避开敏感时段)地点、执行的组织领导、执行的善后等。二是进一步作好执行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风险评估要细化,应对措施要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依法组织执行,制定好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按法律程序做好执行的前期工作后依法组织执行。四是执行要做到对当事人权益损害的最小化,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对违法建筑的拆除,最好的执行方式还是通过做工作,由违法者自行拆除,尽可能避免执行过程激化矛盾,造成执行负面后果,所以强制执行前的执行和解工作是必须的。五是交付执行结果,对执行结果进行总结和执行效益进行评估,做好执行善后。
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做好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综合性的,特别是类似违法建筑拆除的执行案件,它涉及民生问题和社会的各方各面,单靠法院自身是难以完成和做好的,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调动各方力量的参与、配合、联动才能够完好执行工作、实现好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