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公信力既是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也是指司法对公众的说服力与感召力。司法公信力具有对构建法治国家、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得到了显著提高,但是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同样也不容忽视。制约我国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的因素有司法不作为、司法乱作为、舆论误导等几方面。要破除这些因素的制约,我们要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的问题,要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要做好舆情工作、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与重要意义
司法是人类在政治社会中用以平息纠纷、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它是指通过中立、独立的公共权力机构,依据相应的实体与程序规则,对两造的争讼进行吸收、处理与化解的一种机制与过程。而公信力 (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1]。作为公共权力的一个分支,司法也自然会与公信力发生关联,产生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问题。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在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业务实施过程或业务实施结果经过长期的观察与体验后形成的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信任度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接受社会公众的考察与检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社会说服力与感召力。就此而言,司法公信力的范畴包括两个方面: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度;从社会大众的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对其的说服力与感召力。就此而言,司法公信力对于发挥司法效能、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意义:
(一)近代以来,权力往往是以被制约的形态存在的,因为人们通过对历史的观察与总结,发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饱受集权暴政蹂躏与摧残的人们于是便通过实行宪政与法治的方式,对权力进行分立与制衡,以避免绝对权力与集权暴政的出现。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自然也会受到来自各方面地监督与制约,然而与行政权、立法权相比,司法权所受到的制约要少得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司法权自身消极、保守的特质,它既不像行政那样积极主动,又不能像立法权那样对公民设立新的权利义务,它只能在接到诉请时按照既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审理与裁判,对于这样一种消极、保守的权力,人们自然不会像对行政权与立法权那样戒备它。事实上,除了必要的制约,人们对司法权更多的是信任而非戒备,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在以立法为本位的大陆法系,人们也往往会允许法院及法官“良心自由”地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发展,允许法官解释、发展法律,这一方面固然是出于技术方面的需要,因为以文本形式出现法律总是会不可避免地具有模糊性与滞后性,一方面更是因为人们对法院与法官的信任,因为如果法院、法官不值得信任的话,人们——对暴政的惨痛回忆是他们为数不多的共同点之一——是宁可忍受法律模糊与滞后,也不愿意忍受到来自不受信任权力的威胁的;我们还可以看到,在现代的法治国家中,小到一般民事纠纷,大到事关国运民生的政治危机,人们都希望由法院来对纠纷做终局性的处理,人们也尊重法院处理结果的终局性,而人们之所以认可法院裁判的终局性,也主要是因为人们信任司法权,相信通过司法能公平地、以最小社会代价地平息纠纷与危机。可见,对法律的解释与发展、对纠纷做终局性的裁判——司法的应有之义,都离不开社会大众对司法权的信任(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想我们可以做如下这个略带哲学味的论断:“作为一种被信任的权力,司法权天生地要以公信力为其存在基础”。
(二)司法或“诉讼的终极目的一是要解决纠纷,二是要将一些基本的价值推行于整个世界”[2]。要实现这两个目的,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是必经之径。一个裁判,要想为人们所接受,它首先必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因为人的天性是趋利避害的,因此,当裁判的结果对其不利时,我们很难想象他会自愿地对此加以接受,在这个时候,唯有由国家权力机关出面,强制其接受裁判的结果。可以说,强制力的存在的是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基本前提。然而,仅有强制力却并不足以实现裁判的可接受性,强制力可以使一个裁判被接受,但它并不能使一个裁判具有可接受性。事实上,一个完全要依靠强制力——一种最为原始的“硬权力”——来实现自身内容的裁判,不仅不可能解决纠纷、良善风俗,反而还会激化矛盾,引发新的纠纷。要实现裁判的可接受性,并进而实现司法解决纠纷、良善风俗的目的,还需要有很多“软权力”的介入。这些“软权力”[3]包括正当的程序安排、论证充分的裁判文书等各方面,然而,在这些“软权力”当中,司法公信力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这是因为:(1)如哈贝马斯所言,现代社会是一个商谈社会,只有通过商谈行为,人与人之间才能化真正地平息冲突、达成共识。因此,一个有效的诉讼,也应该是一个商谈的过程。商谈要发挥其作用,不仅取决于商谈者在商谈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商谈技巧,更取决于商谈者自身的人格魅力,因为如果商谈者本身是不值得信任的,那么商谈者的商谈技巧越熟练,越是适得其反。对于诉讼,也是如此。如果法院不被信任、司法没有公信力,程序越是完备就越容易被认为是故弄玄虚,裁判文书论证越充分就越容易被认为是强词夺理。(2)裁判公正是裁判可接受性最重要的内容,而司法公信力影响着社会大众对案件处理是否公正的判断。对于一个理性的人,我们可以期待他在对裁判结果公正与否进行判断时,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事论事,做出不掺杂任何案外因素的判断。然而,当社会大众作为一个心理共同体时[4],往往是非理性的,案外因素也会成为他们判断案件处理是否公正的标准,而在这些案外因素之中,司法公信力无疑影响最甚,因为司法公信力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院、法官行为的思维模式,并因此促成人们对司法的“成见”。成见是可怕的,它是人们一起逻辑推理的起点,在不好的“成见”的检视下,不仅本身有问题的案件,就连最公正的案件也会受到怀疑。而且,最可怕的是,这种怀疑会最终在口口相传中转化成一种确信,并进而进一步地损害司法公信力,由此进入一个因果反复的恶性循环之中。
(三)“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由于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程序的启动与运行都是被动消极的。司法权的这种特质,一方面给司法权带来了如上所述的行政权、立法权所无法获得的自主空间,一方面也给司法权作用的发挥带来了竞争与挑战,并对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既然司法程序的启动与运行都是被动消极的,如果司法不被社会大众所信任、司法不具备其所应有的感召力与说服力——也就是说,如果司法不具备公信力的话——那么人们就极有可能在遇到纠纷时不去启动司法程序,或者说,从已启动的司法程序退出,改而诉诸其他的社会救济途径(如仲裁、信访、上访),甚至是诉诸私力,武力解决纠纷。果真这样,那么司法的所有作用与功能都无从说起了。这样的推理的绝非危言耸听,事实上,这样的论断不仅适用于处理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适用于私人诉国家的行政诉讼,还适用于国家诉个人的(公诉)刑事诉讼。即使就公诉案件而言,刑事诉讼的程序虽然是由国家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依职权启动与推动,但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其作用与功能的发挥仍然要以司法公信力为前提:①侦查机关与公诉诉机关乃是抽象的概念,真正发挥作用的仍然是人,而人的行为总是要受其价值观念影响的,因此,如果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司法是不信任的话,那么他们就很可能要么消极地不作为,要么滥用职权乱作为(如警察设地下私刑)②任何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不可能是全知全能的,它们工作的开展仍然离不开社会大众特别是刑事被害人的协助与支持,因此,如果社会大众对司法是不信任的话,那么他们(仅是因为觉得没有意义)就可能拒绝协助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工作(如被害人不报案、知情人不举报等)。总之,司法公信力乃是司法的功能与作用得以发挥的基本前提。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跨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和法治化建设逐步推进,各种各样的新型社会问题和纠纷接踵而至,人们逐渐把更多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希望通过司法机关这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让我们看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然而对我国司法公信力也是巨大的挑战。
(一)目前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得到显著提高。一方面,诉讼范围由小到大,诉讼案件由少到多,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信赖度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大量的诉讼案件的裁判处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中,通过判决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致力于化解民商事案件的矛盾,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准确地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维护了社会治安,减少了对抗,化解了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中,对当事人与政府机关一视同仁,坚持服务与制约同步、支持与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以上种种事实客观反映我国司法在大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在不断提高。
(二)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以及缺失是不容回避的问题。现阶段,由于媒体的披露、网络的传播等,一些冤案、错案暴露在全社会面前,导致有些群众不禁产生 “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怎么啦?”的疑问。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文书得不到尊重,确定的义务得不到自觉履行——执行难。看了关于原告方在胜诉后低价出卖判决书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报道,让人觉得很心酸。我国法院裁判执行兑现率低,债权人不能完整实现其权利,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执行不满意确是不争的事实。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除了想讨个公道的说法,更重要的目的是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其合法权利,但低下的执行兑现率对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
2、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束缚,社会群众不信任法院,而是更多地信仰权力。在出现纠纷后,不管有没有道理就直接不停地向信访部门上访,或者有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旦对法院的裁判不服,便直接放弃其他一些权利,想方设法通过上访来达到其合法或不合法的目的。社会群众撇开正常渠道来解决本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信访”不“信法”愈演愈烈,这种不信任法院,随意、无序的上访,本身就是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致命冲击。
3、伤害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官遭威胁伤害的事件,而这些遭受伤害的法官则是司法公信缺失的受害者。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导致了当事人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就会对法院的公平公正和法官的操守产生怀疑,对法官产生怨愤,个别当事人则作出过激行为,对法官实行打击报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损害的不仅仅是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广大的社会群众的利益,最直接的受害者则是法官自己,人民法官在工作中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职业尊重,甚至遭受人身攻击和伤害,成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牺牲者”。
诚然,不可忽视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的事实,同样也不可忽视我国司法公信力已经得到增强并正在不断增强的事实。如果不从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必然走入歧途,得出错误的结论,损害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1]。因此,更需要对司法公信力问题展开全方位研究,正确认识和积极提高司法公信力,以期推动司法公信力为普通大众所正确地理解和接受,对于正确认识和大力提升司法公正性、建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三、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
目前法院执行率低、涉诉信访居高不下、伤害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等,这些现象都显示出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而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又有哪些?
(一)司法不作为。司法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效率低下。尤其是效率低下,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能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立案难”、“申诉难”和“执行难”作为司法不作为的主要表现,主要表现有老百姓没钱打官司,诉讼成本高、费用大;一些案件有理打不赢官司;一些案件诉讼周期长,判决没有稳定性;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进行申诉尤为困难;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二)司法乱作为。少数司法人员违法乱纪损害司法公信力。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之所以选择到法院打官司,除了相信法律,就是相信法官能够秉公执法地作出裁判。所以,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应当是公正廉明的形象。可以说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群体的人格魅力。遗憾的是法院也不是净土,这些年来,确有少数大小小的司法官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们因此对法官抱以希望和崇敬的心理产生怀疑和受到伤害,自然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同理,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不强、作风不正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衙门作风、程序不公、不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法理阐述不清等等,都会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从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三)舆论的误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法律的正常运行,要依靠整个社会的支持。由于时间的推移,网络的逐渐兴起,各种案件通过网络平台进入人们的视野,有一些典型的案件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就形成了最广泛和具影响力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有对司法的进行监督,对民众进行普法以及推进民主的功能和价值,但其也是一把双刃剑,如其产生了错误的导向,则会给正常的司法审判带来障碍,影响司法公正。由于法官对案件的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是一种法律思维,而网络舆论中人们对案件的看法则是以道德习惯以及个人情感,是一种大众思维,因此,这导致法院的判决与舆论中所得结论不同。所以,一旦出现法院的判决与舆论中所得结论不同时,人们就会怀疑法院不公,对法官多方指责。如果司法不公的“小道消息”占领着舆论阵地,则通过舆论的传播,会使人民产生司法机关非常腐败和黑暗的心理,对司法的不信任就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态,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一)多项措施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
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不仅是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现,同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要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1、打造便民立案窗口,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宽松的平台。一是推行多种立案方式,确保立案便捷及时。如增加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多种形式,如果当事人遇有如身体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来法院立案,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进行立案,从而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立案。二是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在当事人进入人民法院大门时,免费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同时在立案大厅设置宣传栏,悬挂张贴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诉讼费收费标准、审判流程等诉讼材料,以及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了解诉讼的有关事项。三是做好诉讼咨询和风险提示工作。立案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对群众热情接待,认真听讲,对群众遇到诉讼问题耐心的解答,引导群众进行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详细说明需补正的事项。同时应向当事人发放有关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诉讼当事人不必要损失。在立案过程中采取便民、利民的举措,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2、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积极实施缓、减、免诉讼费制度。对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以及追索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退休金、劳动报酬、身损害赔偿金等案件,当事人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并且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的,由立案岗位的工作人员及时依法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为其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加强司法救助,让在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3、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一是由基层法院的基层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实行审执分离,审执有机结合[5]。许多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对于申请执行的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直接交予执行机构负责,基层人民法庭完全不参与案件的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因此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庭不仅有负责审判的也务工作,同时要负责执行本庭审结的案件。其具体做法是基层人民法庭由主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牵头,专门负责本庭案件的执行工作;对于人员较少的法庭,可以由法院执行机构辅助和指导,主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参与其中,这有利于了解被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发挥人民法庭直接审判、执行案件的优势,及时采取合适的执行措施开展执行工作。二是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于积案要集中清理,对于新案要及时执行,避免久拖不执,这有利于当事人及时实现利益,维护司法权威。
(二)树立和提升法官政治业务素质
“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来自于这样的大众观念:法官是信任的,并且法官是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的人”。法行为的行使主体是法官,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印象以及评价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的缩影,因此要树立和提升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1、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通过开展全员专业知识和司法技能岗位大培训,加强法官四个能力的建设,即服务大局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自我发展的能力的建设,全面提升法官理解与解释法律法规的技能,掌握证据和认知事实的技能、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技能、逻辑思辩和撰写法律文书的技能等等,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法官的思想道德水平建设。法官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要弘扬正气、惩恶扬善,敢于同违法犯罪的行为斗争下去;要避免外界的利诱,被物欲所蒙蔽,做到刚正不阿、无畏、无私。一方面,通过各法院统一组织学习一些法官的先进事迹,或者组织加强法官的宗旨教育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的学习,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公正廉明地保障公民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各法官要将思想道德的学习作为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并将思想道德的学习成果与工作联系起来,将法官的思想道德的要求转化为谋划队伍建设新思路,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只有具有高道德,高专业素质的司法裁判人员,才能确保每个纠纷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理有据的裁判,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让每一个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正,这样法官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3、法官考评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法官管理制度缺少考评制和问责制,导致一些法官在业务上的懈怠,这样对树立司法公信力不利。要改善这一不良现象,可在各法院建立考评委员会,其成员由法官自己选出,这样可以保证考评的公平性,考评委员会每年对法官的工作积极程度及裁判能力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给出专业性的评分,对分数低的法官给予批评,对于不进行改正的法官要进行责任追究,而且考评的结果要记录在法官档案之中,作为其升职评优必须参考的材料[6]。定期的考核制度对有利于监督、促进司法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同时也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三)做好舆情工作,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司法与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帮助的,社会通过运用司法维护社会的安宁稳定,司法也需要从社会获得信任和支持。因此,如果司法不注重做好舆情工作,则法官则成为孤独的舞者,公众对司法的信仰就更加岌岌可危。要做好舆情工作,应积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进行应对:
1、加强对涉诉舆论的监控,及时了解网络舆情的走向。法院可指派专职的网络监管员,上级法院可集中对个法院的专职网络监管员进行培训,提高网络监管员对网络舆情收集、分析、监测能力。网络监管员应每天上网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网络舆情,变被动为主动。对于发现可能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认真进行风险预先评估分析,上报领导讨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对于发现已经发生了的重大舆情,立即汇报,并对出现的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以便实现对网络舆情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2、打好主动仗,加强正面引导。要根据网络舆情更新快,范围广的特点,在对网络舆情认真研判、准确了解的基础上,坚持不泄露审判秘密、不激化现有矛盾的原则,第一时间回应网络舆论。人民法院必须在发生网络舆情的第一时间,主动公开事件调查、处置情况,并及时回应网民关注的焦点问题,充分满足去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回应,加强对司法裁判的说理,对于网络舆论中正确的、积极的观点,在回应的过程中予以肯定和采纳,并阐明理由;对于错误的、非理性的观点,在回应的过程中进行解释和引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掌握舆论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3、加大公开力度,加强司法宣传。切实加强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密切与报刊以及市县电视台的联系和合作,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工作尽可能多了解一些。同时,同时法院干警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交流和联系,如对除法律规定除了涉及隐私、未成年、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不公开案件邀请社会各界群众参与案件开庭审理、开展法制宣传等活动,不仅能加强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同时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以此赢得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信赖。
总之,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要善于从司法公信力的变化中发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7]。我们惟有不断解决司法过程中出现的影响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各种问题,给群众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才能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 肖杰,《司法公信力若干问题研究——法官:司法如何撑起公信》
[2]易延友:《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3]关于“硬权力”与“软权力”,参见李凡《治道变革:硬权力向软权力的过度》,南方周末
[4]关于大众心理的研究,参见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
[5]《浅议法庭执行工作的困境与出路》
[6] 王晨光,保障法官素质的标准和方法:法官资格考核与培调.法律科学.2001(5)
[7] 陈绍斌 ,《司法公信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