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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在窗外设置烟道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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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靖钧  发布时间:2012-12-14 17:19:0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平果县XX街XX号4层混合结构房屋一栋所有权人是张某,一楼临街铺面出租给他人经营服装店,张某及其家人居住在2楼至4楼。临近院内6层混合结构房屋一栋的所有权人是石某,共有权人是文某。张某房屋为坐北朝南,石某、文某房屋为坐南朝北,两屋后窗部分相邻,相邻部分有一狭窄通风口,呈不规则梯形,一楼通风道从张某房屋外墙面至石某、文某房屋外墙面,石某、文某在二楼至六楼后窗延伸出防盗网,从防盗网至张某房屋外墙,最宽处为72CM,最窄处为39CM。石某、文某房屋相邻张某房屋部分从二楼至六楼为厨房,其二人及承租户每天做饭排放的油烟由安装在厨房窗口防盗网支架上的排风扇直接排放到与张某房屋相邻的通风道。油烟可从张某房屋后窗飘进其房内。此外,每逢下雨,雨水滴落在石某、文某房屋延伸出窗体的防盗网和其上的遮阳板上,可反溅进张某房屋的通风口。张某为此要求某、文某采取改善措施,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

    由被告石某、文某设置烟道,并经烟道向屋顶高空排放油烟,改装与张某房屋相邻部分的窗户防盗网为在窗扇内侧。

【评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其理由:虽然我国《物权法》有对于采光权的明文规定(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并在国家设计规范的《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有明确的计算标准,但本案中毗邻两块“小地皮”的原告虽先于被告建房,然而在被告建房时没有提出异议,视为事实承认;同时被告取得行政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住处安装烟囱排烟及安装防盗网,因此不存在侵权的说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被告在建房时未安装较为合理而又不影响相邻人的油烟排放设施,以致每天做饭产生的油烟未经任何处理即排往与原告房屋相邻的通风道,影响了相邻原告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如不改善油烟排放设施,长期以往将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被告房屋延伸出窗体的防盗网亦影响原告的通风和采光,引起雨水溅落进原告房屋。关于防盗网的安装标准,平果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县城区防盗网的通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防盗网应安装在窗扇内侧。被告的防盗网违反了上述规定,且给原告及其家人生活造成不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平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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