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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退还土改时被误没收房产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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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菊梅  发布时间:2012-12-19 09:18: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1954年,谢某所有的位于横县百合镇安平街的房地产因被误认为是地主房产而被没收。谢某从1982年起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归还其房屋。2003年,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我县群众信访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等问题调查的批复》明确,“经查,谢某持有充分的房产权属证据,证明1954年前该房屋属谢某所有,之所以被收为公产,是因为土改时被误认为是地主谢某的房产而作没收处理,这显系工作失误。县政府现决定将百合镇安平街房屋归还原主。”就如何退回该房产的问题,谢某多次与县人民政府进行协商,但均无结果。谢某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县人民政府将位于横县百合镇安平街的房地产归还其。

【审查】

    法院审查后认为,谢某提起诉讼的标的物是位于百合镇安平街的房产,是因土改时被误认为是地主谢某某的房产被没收为国有资产。没收地主房产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的,其没收、监管属国家行政机关职责,具有政策性。因此,本案中起诉人请求被起诉人返还位于百合镇安平街房产,应属于国家落实私房政策范畴,而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法院遂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诉争房屋是政府部门在解放初期土地改革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作出没收的,尽管认定事实有失误,但该房屋的退还属于历史遗留落实私房政策的范畴。不宜适用民事法律予以调整,所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横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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