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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凌云县法院2010-2012年民商案件调解工作情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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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勇  发布时间:2012-12-20 10:45:11 打印 字号: | |
  诉讼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为进一步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凌云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强调调解优先,坚持全程调解,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采取立案调解、送达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判前调解、判后和解等方式,不断增加调解成功率,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值得关注。笔者结合凌云县人民法院2010—2012年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及意见。

    一、凌云法院2010—2012年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91件,审结734件,结案率98.99%,其中判决结案60件,占结案数的6.80%,调解结案814件,占结案数的83.22%,撤诉结案88件,占结案数的9.98%;

2011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99件,审结963件,结案率96.39%,其中判决结案45件,占结案数的4.67%,调结789件,占结案数的81.93%,撤诉129件,占结案数的13.40%;

    2012年1-11月,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14件,审结862件,结案率94.31%,其中判决结案20件,占结案数的2.32%,调结755件,占结案数的87.59%,撤诉86件,占结案数的9.98%。

    二、凌云法院2010—2012年民商案件调解中呈现的特点

    通过对凌云法院三年来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分析发现,调解撤诉案件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1、婚姻家庭案件好调解,调解速度快,调解成功率高。由于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从一而终的传统观念被打破,社会经济条件变化,从而促使人们追求高质量的婚姻家庭生活,只要双方同时到庭要求离婚,就快速调离了;外出务工人员要求离婚多,夫妻双方天各一方,长期处于分居状,又重新在各自的生活圈找到了新爱,双方情愿分手,没有多大财产及子女抚养争议,得到快速调离;因家庭琐事纠纷闹离婚但双方感情基础尚好,没有彻底破裂,为顾子女、亲情关系,法官调解和好。

    2、因各种纠纷导致的人身伤害案件难以调解,难以服判。由于各种损害费用标准和花费提高,致赔偿方难以承受;个别当事人个性增强、抖狠,案件难以调解;老百姓维权意识增强,各自在自我利益维护上都不让步;受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老百姓证据意识不强,自认为有理走天下,却无扎实证据,因而不愿调也不服判。

    3、涉及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和侵权等领域的诉讼案件调解难度不断加大,很难调解成功。

    三、民商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官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制度的认识不一致,审判实践操作不一。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调解规定和要求认识不一致,调解环节法官个人主观,随意性大。

    2、个别案件为追求调解结案而久调不结。由于个别法官为追求个人调解率,久调不结,拖延时间,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即使最终以调解结案都心有不甘,影响法院公信力,损害司法尊严。

    3、自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实施以后,案件数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法院的审判人员数量却增加甚微,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人均收案数成倍增长,有的审判人员几乎每天都在开庭审理案件,因此,“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使法官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过细的调解工作。

    4、随着改革开放措施的逐渐深化,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并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较为尖锐,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比如涉及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领域诉讼案件的大量出现,案件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而且双方的经济利益直接对立,很难调解成功。

    5、代理人对调解的影响比较严重,因为当事人信赖自己聘请的律师,对自己律师提出的建议通常会言听计从。由于律师的收费标准较高,有少部分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因有利益驱动及其他各种原因,在诉讼调解中只“和稀泥”,不能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最为合理的法律分析及建议,使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的优、劣势及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从而使当事人不能理智地选择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导致诉讼调解失败。

    四、凌云法院在民商案件调解中的主要做法

    三年来,凌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断进行司法调解实践工作,强化调解力度,坚持“调解是结案的最佳结案方式”的原则,使调解工作贯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工作中树立调解的理念,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在审判实践中摸索调解工作方法,积累了宝贵的调解经验,同时,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实现案结事了,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降低申诉率,节约诉讼成本,缓解执行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1、强化法官和谐司法理念,增强调解意识。

    长期以来,凌云法院坚持不懈地抓好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院党组加强对民商事法官和谐司法理念的教育,要求民商事审判法官树立“调解是本职、调解是责任、调解是要求”的责任意识,引导广大民事审判法官转变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人性化”调解,培养法官和谐司法裁判理念,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实现案结事了,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降低申诉率,节约诉讼成本,缓解执行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2、建立完善调解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调解工作积极性。

    为了激励大家多做调解工作,尽可能以和谐的方式化解诉争,把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凌云法院制定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一是对各相关业务庭、人民法庭下达调解结案率任务指标,对不完成指标任务的业务庭,年底不予评先;二是将调解能力作为评判审判人员审判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来考评,在评先晋职时充分考量;三是年底开展“调解能手”评比,树立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号召全院干警向先进学习。同时对调解工作落后的庭予以点名批评,鞭策后进。

    3、全程加强调解,讲究社会效果。

    在民商事审判中,凌云法院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庭前适时组织调解,庭中下力进行调解,庭后仍不放弃调解。一是对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开庭前审查诉状和答辩状、了解基本案情的情况下,组织当事人庭前进行调解,防止矛盾纠纷升级。二是对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庭前调解不了的案件,在庭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释法析理,让当事人权衡利弊,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三是虽然在庭上调解不成,但在庭审后仍不放弃调解工作,再次针对个案特点,根据案情宣讲法律,摆道理,从情、理、法等方面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4、结合实际,加强巡回调解。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加大巡回审判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及时化解农村群众的内部矛盾纠纷。凌云法院各派出法庭根据辖区农村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农活季节繁忙等特点,长期坚持巡回流动办案,深入村屯,就地办案,就地审理,深入田间地头或利用早晚到农户家中调处纠纷。结合农村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多为乡亲邻里的特点,要求巡回审判案件尽力以调解方式处理,而且要深入实地调解,维持好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农村安定团结,最大限度地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让农村群众充分感受到法院真心为民,司法温暖护民,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加强学习培训,增强调解能力。

    结合工作实际,凌云法院每年都要定期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布署新形势下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并不定期举办调解工作培训班,不断提高审判法官调解技能和本领,丰富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成功率。除了统一组织学习讨论一些调解方法技能外,还要求广大法官广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知识面,丰富社会阅历,不断增强调解工作能力。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效果。一是派送审判法官到区高院、市中院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审判业务技能;二是组织审判法官到调解工作搞得好的兄弟法院考察学习,借鉴宝贵经验;三是邀请上级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作业务指导,请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退休老同志讲授调解方法等。

    6、注意总结和创新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

    凌云法院各业务庭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一些颇为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比如民二庭就归纳了“调解八法”:一是心理透视法,摸清当事人诉讼的真实意图,针对其心理特点和目的,适时开展有效调解;二是情理共融法,以法官的真诚和责任,引导当事人接受调解的建议;三是案件疏导法,用典型案例让当事人增强对处理结果的预测和认同,促使达成调解协议;四是扶正纠邪法,对有过错但又固执己见的当事人,对其讲明法律责任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促其悔过并主动要求调解;五是沟通解怨法,采取唤醒亲情友情的方法,帮助双方消除缓解怨情,避免反目成仇;六是冷热兼施法,对情绪不稳定和言辞激烈的当事人,适当运用冷却处理,延长调处时间,对双方有调解意向案件,则趁热打铁,促其尽快达成调解协议;七是亲友旁助法,让其亲友协助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八是反向借力法,对有关人员出面说情的案件,让说情者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让其主动说服案件当事人协助法官做好调解工作。加尤法庭也总结了分析目的法、冷热兼施法、亲朋协助法、明辩是非法、情感交流法等五种提高民商调解率的方法。同时,为了让大家总结的一些有效调解工作方法广泛地运用于审判实践,院里面重视为大家搭好交流平台,经常举办民商事审判学习交流座谈会,让大家交流调解工作心得,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方法,共同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五、加强调解工作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三年来,凌云法院不断加强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取得很好的效果:

    一是社会效果良好。案件调解成功,可以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对抗性,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提高了诉讼效益。案件调解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缩短了办案周期,大大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压力。

    三是当事人诉权得到较好维护。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达到双赢结果。

    四是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诉讼调解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也容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避免了执行的困难和压力。从全院调解结案的情况看,通过调解结案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无需进入执行程序,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执行工作的难度,这几年来凌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案件执结率与标的执结率在全市基层法院中名列前茅,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表扬。

    六、对今后调解工作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调解是减少上访、信访、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审理方式,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争取信任、消除戒心。

    民商事案件的形成多是诉外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才不得已诉至法院的,双方当事人有的曾是合作伙伴,甚至是挚友亲朋,最终“对簿公堂”,其矛盾如冰冻三尺,非一日形成。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开展调解工作,促使矛盾对立方重新沟通的首要前提是取得每一方当事人的信任和尊重。唯此,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才可能进行良好、有效的沟通。如果法官无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就无法主持调解工作的开展,更不可能让积怨甚深的各方冰释前嫌,作出让步。能在“第一时间”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开展调解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在对待该问题上应做到从细节小事着手,从第一印象着手。从接触当事人伊始就严格注意体现审判人员的行为举止规范,身着法服、佩戴法徽,妥贴准确地使用法言法语,保持平和的语气、良好的体态,做到热情和蔼有度、严肃威严不失,用主动为当事人倒水、让坐等微小细节去缩短当事人的距离感,消除当事人对审判员的戒心,让当事人从细节中感知法院民事法官们的职业素养及依法办事、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实践证明,这一点一滴的细节会转变当事人的偏见,消融当事人的误解,使当事人逐渐因了解而尊重,因尊重而信任,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了道路。

    2、坚持基本事实清楚,是非基本明确的两“基本”调解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规定近几年一致被质疑和争论。有观点认为,未经法庭审理即在庭前进行调解,任凭法院自审自查,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也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当事人自愿,事实即便不是非常清楚也不妨碍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我个人认为,诉讼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制度,基本事实清楚、是非基本明确的大原则应该予以坚持。同时也应看到,诉讼调解这种互谅互让、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决定了其对事实、是非的要求程度不及判决那样精确、严格。对于调解工作中事实及是非原则尺度的把握,应该在坚持两个“基本”的调解原则前提下灵活把握。对一审案件而言,有些案件证据不多、事实简单、当事人对事实争议也并不大,庭审并不是查清事实的必要环节,那么庭前调解未尝不可,此并不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违反,而是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但对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很大的案件,在经过证据交换、庭审,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开展调解工作会更有力度更有成效。因此坚持两个“基本”的调解原则不能动摇。因为这是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标尺,如果法官主持调解工作脱离基本事实及基本是非,则很可能把握不清调解目标,使本应少承担责任甚至是不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的一方过多地承担责任,使本应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一方过少地承担责任,而调解工作一旦不成功,判决结果会使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工作产生怀疑,进而损害法院公正的形象以及诉讼活动的严肃性。法官只有对事实、是非有了底数,开展调解工作才能充分帮助当事人“摆事实,析成因”,让当事人在法官有理有据,合情合理的分析、说理面前,认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点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调解难度大的案件尤为关键。

    3、善于倾听、把握心态、掌握节奏、有的放矢。

    诉讼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心态迥然不同,差别很大。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是大型国有企业,怕接受调解将是不明不白地承担责任,宁可要判决不要调解;有的当事人因对对方心存怨气,不愿意作出妥协;有的当事人认为胜券在握,调解将损害既得利益;也有的象秋菊一样死活要个说法。在同意调解的当事人中有的考虑调解协议更能顺利履行,有的考虑双方今后的合作,有的担心败诉后“竹篮打水一场空”。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应善于倾听,哪怕是长篇大论、抱怨责问,也要给当事人一个倾诉不满、发泄怨气的机会,让其充分表达想法。此时法官要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在掌握了当事人的心态后亦不应因当事人同意调解而急于求成,也不要因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意见差距大而轻言放弃。根据个案的情况不同,把握调解节奏,抓住证据交换、庭前、庭后、判前各个阶段的时机,潜移默化、循序渐进。调解实践证明,当事人积极接受调解的案件未必就能调解成功,而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却往往也能调解结案。所以,不可急于求成、不可轻言放弃。

    4、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

    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其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善于同律师沟通也是促成调解的关键。调解工作实践中,律师对法院调解工作的心态复杂而微妙。有的律师因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判决结果有清醒的估计,在为避免败诉风险的情况下愿意调解结案。有些案件代理律师认为自己官司打得不错,有理有据,必赢无异,对调解工作并不积极配合。对此,法官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先做通代理律师的工作,争取律师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其用法律专业知识协助法官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实践证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

5、大力提高调解的技巧和能力。大力强化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不断提高法官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为民意识,以增强调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充分发挥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的作用,抓好调解方法的传、帮、带,及时把握新时期诉讼调解的规律,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方法,提高法官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进一步结合判决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凌云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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