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依法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卖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并用所得金额清偿债务的执行行为,是人民法院执行中的一种强制处分措施。司法拍卖在拍卖行业占据一定市场,其中,不乏厦门远华案、三鹿奶粉破产案等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案件。
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司法拍卖方式已然不能适应当前的执行需求,其各种诟病已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少数人的利益输送链,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妨碍了司法公正。为了适应当前形势,各地方法院充分发挥自主性,对传统司法拍卖方式进行改革。在淘宝平台上进行的司法拍卖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淘宝平台的网络人气,该项措施成为网络关注的热点。本文从细节入手,结合实践,对淘宝平台司法拍卖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改良方案。
一、淘宝平台司法拍卖以及其分析
2012年7月10日22时,浙江省高级法院与淘宝网合作开通的“司法拍卖平台”完成“首拍”,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和北仑区法院以卖家身份入驻,所拍一宝马7系轿车与欧蓝德轿车分别以33.09万与6.7万成交。引发拍卖界从业人士颇多质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表声明称,浙江省高院联合淘宝推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做法不符合当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一旦推开将对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一)拍卖主体问题
本文从淘宝司法拍卖网站上下载了淘宝平台上司法拍卖的《司法拍卖Q&A》,该《司法拍卖Q&A》的竞拍服务协议第一条,淘宝网上涉及的司法拍卖系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与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合作进行的司法拍卖,由法院通过淘宝网上司法拍卖平台从事拍卖活动,淘宝提供司法拍卖平台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
从该竞拍服务协议条文上看,“淘宝”是提供司法拍卖平台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技术支持的服务商,而进行拍卖的主体是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是“独立”的拍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该条文,法院能够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进行拍卖,有拍卖主体资格。但现行规范司法拍卖司法解释主要渊源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而2005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之后的司法解释都未对该条文进行修改。从该条文上看,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法院行使的是监督权不是完全独立的拍卖权。法院“单独”作为拍卖主体是不符合现行法律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是否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从内容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是要求法院在执行拍卖财产时必须委托拍卖行,是对拍卖方式的一种限制,并不影响法院作为拍卖主体的性质,没有超出《民诉法》的规定。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该司法解释有效。据此,实践上,司法拍卖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法院不应当不通过拍卖行进行拍卖。
(三)法院在商业平台独立进行拍卖是否可行?
为什么要求法院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是进行司法工作,对拍卖工作并不是专业性的机关,要求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法官具备拍卖工作相应能力并不现实。而拍卖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尽管在实际操作上容易被人为操作,但其相关环节需要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操作,具有专业性。加上,拍卖是商业性质的,具有风险性,法院作为中立性质的部门加入市场运行中缺乏相应知识,同时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
淘宝平台司法拍卖有其局限性,拍卖成功的前提是充分得到市场的竞争,而翻阅淘宝平台司法拍卖的成功例子,大多有侥幸的因素。首先,放入淘宝平台拍卖成功的物品是大众较为热门的,例如高档汽车,所以受到大多数人的关注。而冷门物品则是另一种情况,2012年11月20日上午,据开拍只有17小时的汽车引擎除碳机报名人数仅有1人,从该数据上看,该物品并没有得到市场充分的竞争。其次,淘宝平台是人气小商品网站,历来主导商品是物美价廉的,存在个体商业信誉,以及非正品商品市场等因素影响,在人们心中的印象未与高档商品挂钩,所以并不是很多人会关注该平台的司法拍卖。再者,淘宝平台没有拍卖行资格,只能提供司法拍卖平台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不能提供相应拍卖相关技术支持,容易造成拍卖失败。该问题并不是淘宝平台独有的,每个网上购物类平台都存在类似的问题,所以非专业的商业也会出现以上问题。
综合以上,在非专业商业平台上进行拍卖不是长期可取的方法。
二、改良方案
(一)淘宝平台司法拍卖的缺陷根源
1、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或行业行规规范。淘宝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缺乏监管机制,而本应作为监管角色的人民法院却成为了拍卖人,没有监管机制制约,拍卖风险巨大。
2、人民法院进行拍卖行为缺乏相关法律支持。如上文阐述人民法院不通过拍卖行进行拍卖未得到法律法规上的支持,从立法还有实践上都应进行改善。
3、未能准确找到执行财产准备的信息投放点。淘宝平台司法拍卖缺乏准确的信息投放策略,信息未得到合理的宣传。
(二)淘宝平台司法拍卖的实践经验。
尽管淘宝平台司法拍卖有着理论性的不足,但浙江省的司法拍卖改革尝试取得非凡的成果。淘宝平台司法拍卖为司法拍卖改革提供了新思路,也提供了很好的实践经验。
淘宝平台是网购人气平台,在该平台进行拍卖,从收到效果上看,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力,跳过拍卖行,强势进一步打开了拍卖信息网络公布方式的大门,拍卖信息网络宣传途径得到社会的认知,并且有了较为成功的实践。淘宝平台司法拍卖由法院直接操作,避免了拍卖行在执行拍卖环节上的不规范,也防止了违法拍卖的行为。
淘宝平台司法拍卖的方式是淘宝平台常用的限时拍卖方式,淘宝平台对此类拍卖有长期的经验,为人民法院拍卖提供一种为人们熟知的拍卖方法,让人们容易理解和接受。明朗化拍卖步骤,让更多的人参与此项拍卖。拍卖网络化,暗箱操作难以进行,隔绝了物理操作,阳光化拍卖步骤,挤压暗箱操作插入的空间,同时规范拍卖各个环节,杜绝职业控场。
(三)建全和完善
本文结合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和建全司法拍卖法律和法规,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以及规范司法拍买行为。
2、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创立或认证一个能实现拍卖监督机制的网络平台,将拍卖风险降低。规范拍卖行的拍卖环节实施,并要求在设立的平台进行操作。
3、联合网络现有人气网购平台对新平台进行宣传,充分利用人气网购平台的商业力量,扩大新平台的影响力。
4、新平台配置专业财产管理人员,准确对拍卖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对新平台拍卖行为负监管责任。并合理安排其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