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各基层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延伸司法审判职能,组织开展了“和谐司法在基层”创建活动。以创建“无诉社区、村屯”等活动为载体,在村屯、社区建立了“诉讼联络员和联络点”,积极推动“无诉村屯、社区” 的创建活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无诉”的提出充分考虑了我国的法治实际,法院的工作实际,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出发,一定程度上符合乡村民情。
但是,“无诉村屯、社区”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又有违矛盾解决之规律,中国法治建设之精神。从提出之初就不断遭到部分批评,笔者也认为确有不妥,特别是法院作为无诉村屯、社区创建的倡导者,更显职能定位模糊,不适时宜。无论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还是近期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强调的“法治中国”来看,法院依法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至关重要,法院不是不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而是要秉持正确的理念,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其中,提出“和谐村屯、社区”岂不比“无诉村屯、社区”更加合法贴切吗?
“无诉”也是和谐的表现形式,但“无诉”未必真和谐。有人的地方就会有江湖,有江湖就会有恩恩怨怨,有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就会有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矛盾的解决,能够通过“权威者”解决、熟人斡旋解决或者人民调解解决当然最好,但是当矛盾过于复杂超出了调解者的能力范围,这时,权威、公正的司法诉讼自然是解决矛盾的最好途径。如果一味强调“无诉”,只会导致基层难以化解的矛盾越积越多,最终打破看似平静的涟漪,让“无诉村屯、社区”的愿景成为泡影。
“无诉”向“和谐”转变,让法院参与综治定位更加明确。“无诉村屯、社区”的创建,法院是主导者,建立诉讼联络员、联络点,培训人民调解员,为“无诉”创建献了不少力,但效果并不明显,因为有些纠纷,必须要靠司法程序来解决。当“无诉”理念向“和谐”理念转变后,法院仅仅是“和谐村屯、社区”创建的积极参与者,其主导主体应该是更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基层政府。这样一来,即理顺了在基层综合治理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也让法院职能的定位更加适当。我们追求的不是无诉,而是合法理性的维权,通过引导群众合法理性维权,来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局面,有诉讼又有何妨呢?
近日,欣闻有领导到某基层法院检查指导工作,当听到该院“无诉村屯、社区”的创建情况汇报后,重点强调了要转变法院参与基层综合治理的理念,要从创建“无诉村屯、社区”向创建“和谐村屯、社区”转变。这一转变,不仅仅是提法的改变,更加是法院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转变,是依法司法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