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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证券侵权纠纷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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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家鹏  发布时间:2013-01-15 16:55: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张某先以1万元买入1000张机场转债,在卖出机场转债后又买入深科技股票10000股,浮盈5万元。后某证券部通知张某称,张某在买入1000张机场转债时,该机场转债市场价实为100元,张某的资金仅够购买100张,但因电脑出错而将交易量扩大了10倍,所以某证券部当时代张某垫支其余900张所需资金9万多元,故要求张某返还所得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张某坚称,其用自己帐户内资金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深科技股票应属自己所有。后某证券部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张某帐户内的10000股深科技以每股15元卖出,划走所得款13.5万多元。因此成诉。

【审判】

    张某以某证券部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某证券部提交的一张手写交割单,认定某证券部为张某垫支9万元,遂判决张某返还不当得利9万元给某证券部;并收缴张某5万元利润。张不服,遂上诉。

【评析】

    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处理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没有足够资金购买每张100元的1000张机场转债,因电脑出错将交易量扩大了10倍,所以某证券部当时代张某垫支9万元,才致张某能购买1000张机场转债。而张某无法律依据取得该款,属不当得利,应返还某证券部,对张某利用该款再买卖其他股票所得的利润5万元应予以收缴。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没有足够资金购买每张100元的1000张机场转债,因电脑出错将交易量扩大了10倍,所以某证券部当时代张某垫支9万元,才致张某能购买1000张机场转债。但由于该款已进入张某帐户,应属借款。张某利用该款所购买的股票,应属张某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通过自已帐户资金购买1000张机场转债,且已成交。根据股票交易规则,张某买入和卖出1000张机场转债所得款,应属其合法所得。故张某没有偿还所谓垫支款的义务。某证券部擅自卖出属张某所有的股票属侵权行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某证券部主张因电脑出错将交易量扩大了10倍,致其当时代张某垫支9万元是否属实问题。首先,从交易程序看,作为买方要买一定数量和一定价格的股票,其帐户必须具有相应的资金,如无,就属买空,交易电脑会自动提示为无效委托,不会成交;作为卖方要卖一定数量和一定价格的股票,其帐户必须具有相应的股票,如无,就属卖空,交易电脑会自动提示为无效委托,亦不会成交。因此只要买方具有相应资金,卖方具有相应股票,且双方输入的买卖价格、数量一致,电脑交易总机即自动撮合买卖成交,根据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买卖双方必须接受成交结果。成交后,作为中介人的某证券部才根据买卖双方的成交金额收取一定的佣金等。根据上述交易程序,本案不可能发生作为中介人的某证券部在张某买入机场转债时为张某垫支购买机场转债的事实,而只能是当时由于市场对该类转债没有涨跌幅限制,张某作为买方利用自己帐户1万元资金,输入较低买入价格即每张10元买入1000张,而作为卖方也利用自己的帐户输入一样较低的卖出价格即每张10元卖出1000张,因双方输入的数量和价格一致,电脑交易总机即自动撮合买卖成交。

    其次,从证据上看,交割单是记录交割的具体交易情况的唯一证据,其中包括买卖证券的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内容。本案诉讼过程中,某证券部一直拒绝向张某提供张某买入1000张机场转债的正式交割单,仅在诉讼中提供了张某卖出1000张机场转债的正式交割单和张某买入1000张机场转债的手写交割单。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占有人有权占有动产。该款实际为张某占有,而某证券部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是某证券部的所谓垫支款,故应推定该款为张某合法占有;某证券部对其主张的所谓垫支款负有举证责任,而一张无效的手写交割单,显然无法支持其上述主张。综上,某证券部所谓的垫支款主张不成立。张某帐户内9万元应属张某个人所有。另外,该款也不属于不当得利。本案中,张某按照股票交易程序而购买机场转债。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72条第1款规定:“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证券法》第115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张某购买机场转债属合法取得,并非无法律依据取得。

    此外,退一步说,如有证据证实某证券部为张某垫支9万元,但张某利用该款买卖的股票,也应归张某所有,某证券部擅自卖出张某的股票应属侵权,应赔偿张某的损失。既然该款属于垫支,就应属借款性质,张某就有权利用该款买卖股票并独自负责由此产生的盈亏后果。相对于某证券部而言,张某只是借款债务人,某证券部可通过诉讼请求张某归还借款,而无权通过擅自卖出张某的股票来收回借款;

    二、某证券部应如何赔偿张某的损失。根据以上事实,某证券部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卖出张某帐户内的深科技10000股,并划走所得款13.5万多元,属严重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股票的价值是一个变量,具体损失数额计算方法,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关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的规定精神执行,即为保护守约方利益,惩罚违约方,价格执行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故某证券部应按其卖出深科技10000股后至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止该股票的最高价18元赔偿张某损失。
来源:梧州市中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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