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制宣传不断深入,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这为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由于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到法院“打官司”来解决问题。作为收立案件的窗口,法院立案庭首当其冲,承担着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法律咨询、审查案件的重任。作为立案庭书记员,我在工作中切身感受到法院在立案审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引发了自己对立案审查工作的一些思考。
农历春节过后,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就收到一位九旬老太的诉状。案件基本案情如下:今年九十高龄的关老太,家住万秀区,育有三子一女。2010年,关老太配合政府搬迁工作分得一笔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81558.14元,其中的90000元领取之后,剩下的91558.14元存放在工商银行,当时,关老太和子女为管理好这笔存款,将银行卡的密码每个人设定一个数字,凑成六位密码,领用这笔钱时需大家共同提供自己设定的密码数字。老人与子女这样做的初衷是便于大家共同监督,维护老人的利益。但没想到,现在关老太急需领用存款时,老太的小儿媳(小儿子已故)拒不提供密码数字。关老太一急之下将子女告上法庭。
立案庭的法官收到诉状之后,并没有急于立案,而是找来老人的子女耐心了解情况。在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之后,立案庭法官与相关金融机构联系,寻求诉外解决的途径。通过咨询,其实这种问题的处理方法非常简单,老人只需其代理人拿着老人与代理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在银行办理挂失,7日之后,老人本人拿着身份证去银行解挂,即可解决问题。经过一上午的忙碌,看着老人和子女满意的离去,一场诉争最后以皆大欢喜的方式得以解决。笔者在欣慰的同时,也感受到这其中存在的问题。因为取款问题的纠纷诉至法院已经不是一两件,很多当事人在未与银行取得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就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无疑加大了立案审查的工作量。
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单位在遇到不愿解决的问题时,不愿主动与相对人协商解决,而是让相对人到法院起诉,而这其中有不少是不属于法院立案管辖范围的,笔者在立案审查时经常遇到类似这种立案请求的审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考虑,当一件民事纠纷产生后,当事人能否进入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但任何事物都有其相对性,法院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是否只有受理诉求才能体现对诉权的保障?事实显然不是如此。许多案件在进行立案审查时要谨慎把握。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程序公正,提出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案模式,取消立案审查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即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就办理登记排期手续,进入诉讼程序。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不适宜实行立案登记制度。首先,我国人口众多,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人们的法律素养存在较大差距。当事人很难一次性提交齐全所需的诉讼材料,对于一些敏感案件或者法院目前暂不受理的案件,一旦驳回、不予受理容易引发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其次,司法资源是依靠国家财政支撑的,而国家财政依靠广大纳税人的支持,从诉讼利益的角度看,大量诉讼之外的途径可以解决的案件涌入法院,挤占司法资源,会伤害一些真正需要诉讼解决纷争的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不公。第三,我国目前对于滥诉、恶意起诉存在制度缺失,一旦取消立案审查,无辜之人被恶意告上法庭,不但浪费当事人的精力、财力,而且也是一种司法的不公正,毕竟权利的保护应该是双向的,在保护原告诉权的同时,也应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在三大诉讼之中,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涉及面最广,法律法规繁多,所占比重最大,这就要求立案庭的法官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多与当事人沟通,加强与审判庭室、主审法官的交流,推动民商事案件立案审查工作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