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纠纷不断呈现出攀升趋势,即使在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的农村社会,近年来,离婚纠纷也是越来越多。而要处理好离婚纠纷,必然要涉及到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农村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是产权不明、形式复杂、价值难定、变卖困难,这导致了分割起来十分棘手。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是不作处理,留给当事人自行解决。这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尤其是妇女等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社会的和谐安定。总结起来,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点难点:
一、当事人举证难。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而农村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从而导致建在这些土地上的建筑往往也是没有产权的。这导致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举证。而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分割更是难上加难,司法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实现。除了土地及相关的建筑,当事人种植的作物、养殖的牲畜、务工收入等,都是举证难点。很多农民群众文化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诉讼能力低下,这给他们的举证能力更是造成了极大的软伤。
二、价值评定难。农村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种植物、饲养物,以及一些财产性权益,如承包经营权、政府部门的各种资助、补助、补贴、优惠等。这些财产有些产权不明,有的价格浮动不定,有的尚在预期之中,这些财产价值难于评估,难以认定,难以估算,无法确定其有无价值及价值的大小,不利于分割。
三、具体处理难。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是由双方平均分割。可以实物分割,也可变卖后分割,亦可由一方补偿对方然后独占物。但不管是那一种形式,具体适用到农村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都显得力不从心。对于农村中的财产,采取实物分割不利于这些财产的管理及使用,变卖分割由于受各种因素限制,很难实现。采取补偿分割法,大部分群众又无力一下子拿出足够的补偿金。
四、执行难。对于离婚判决中涉及到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执行起来往往比较困难。在农村社会,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一般很难再在男方的村落生活下去,对分得的财产,女方一般是难以带走。法院强制执行往往会遇到男方及其亲人的阻挠,对于这些财产,外人往往也是无人问津,难以处理,导致久拖难执。
解决好农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难题,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构建合理有序的农村法制秩序,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安定都有着极大的意义。但由于这一问题牵涉面广、各种问题错综交夹、历史及现实因素深刻影响,故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所作为。应完善相关制度、树立婚嫁新风,扭转人们的落后观念,切实重视、保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