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于1997年6月向中国工商银行龙州县支行借款500万元。2006年10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龙州县支行将本案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2009年6月5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又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李国明。后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接到了上述债权转移确认书上盖章确认。2010年2月债权人李国明借款期限届满后几经行使债权,被债务人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债权人无奈起诉至龙州县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债权,连本带息共1125万元整。龙州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债务人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偿还债权人李国明1125万元。债务人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务人辩称:中国工商银行龙州县支行的债权转让未经债务人的同意,该债权转让无效。
【审查】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工商银行龙州县支行在两次债权转让后,将该债权转移确认书交给债务人,当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接到了上述债权转移确认书上盖章确认,即视为通知债务人。此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在债权转移确认书上的盖章足以证明债权人已经通知了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龙州县海外联谊会华乐贸易公司在债权转移确认书上的盖章足以证明债权人已经通知了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移则一定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两者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