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共识,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反映日益强烈,“执行难”已成为当前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的热点问题之一,“执行难”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而在基层法院“执行难”表现得更是尤为突出。如何解决基层法院“执行难”已成为各级法院及至整个社会的重要课题。本文试通过对“执行难”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作粗浅的探讨,旨在引起整个社会对“执行难”的重视,进而推进国家依法治国,最终解决“执行难”。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有关执行的理论缺乏。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审判实践当中,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民事执行一直是法学领域的薄弱地带,理论论证不足,实践重视不够,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缺乏理论指导的重大缺乏,从而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员往往简单地将审判原理强加于执行工作之上。理论上的先天缺陷,造成传统的民事执行制度严重滞后于执行实践工作,从而造成“执行难”。
(二)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机关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在执行工作中,单告法院一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审判工作在于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执行工作的本质在于实现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工作性质上决定了执行工作的社会性,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法院要与方方面面打交道,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包括许多行政管理部门),还有资产评估、拍卖机构等等。经调查发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一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因受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在协助执行工作中,故意设置障碍,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更有甚者,有的部门还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
(三)法律和行政法规存在冲突,致使法院执行中遇到阻力。近年来,随着国家依法治国力度的加强,各种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应出台,从大局上说,这是我国加强依法治国、强化法治的表现,但由于行政法规颁布的较多,造成部分地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之间存在冲突,致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难以按法律正常执行。
(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工作中,我们经调查发现,大多数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近几年来,全国暴力抗拒执行事件频频发生,很多执行干警被打伤,甚至有执行干警被打死如乐业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乐业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陈古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当法院工作人员找到陈古华询问时,他竟然对执行人员说:“法官同志,你们那么累帮信用社追钱干什么,你们得什么好处,这个钱是国家的、企业的,又不是你们个人的,你们追我也没用,我都已70多岁的人了,你们如果强制执行我,我死也没钱赔给信用社。”这就是典型的赖帐者嘴脸,这种现象在各处都有,由于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总认为,借银行的钱用后就不用还,一付认欠不认骗的嘴脸,看你法院奈之如何。
上述四方面的“执行难”产生原因,是笔者从比较狭小的角度叙述的。当然,“执行难”产生还有很多的原因,在这里就不展开叙述了。
二、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尽管各级人民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克服“执行难”,但是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要想解决“执行难”,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
(一)完善民事执行立法。我国“执行难”问题的形成,说明现有法律对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不够,也昭示着该问题解决的艰巨性。中国国情的独特性,决定了中国的民事执行制度设计必定有别于西方国家。如果简单地照搬西方执行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执行难”问题。我国的执行制度在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的安排上应更加精巧、更富有智慧,才能具有实际盗用。执行立法要想取得成功,除应该借鉴、吸收国外的执行制度和理论外,更应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根植于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土壤,运用法学原理在执行制度和执行理论方面作出创新,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当事人普遍认为,执行工作必须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实现,否则就是“空调”、“白判”。在法院内部,对执行工作定位不准,认为实现债权是执行工作的唯一目的,这种思维不可取,在今后执行立法中,应对传统的执行工作理念进行检讨,扬弃不合时亦的理论。在对执行工作准确定位的基础上,树立程序公正、执行公开、公平保护、执行穷尽等现代执行工作新理念。执行中,执行人员只要按法定程序和案件执行流程,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即使当事人债权仍不能实现,其责任也不能归咎于法院。
(二)制度统一的法律法规,杜绝部门保护主义。“执行难”要切实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要实现发展,笔者认为国家应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部门法规与宪法法律有冲突的,应该坚决予以撤销,笔者认为这样做,首先在于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应该过于泛滥,这要对于人民群众就有一种无可适从的感觉,笔者发现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存在矛盾,致使当事人在一定程序上就有了思想抵触,因为有此行为根据法规不违法,而根据法律就违法。其次,制度统一的法律规章制度,从源头上就能杜绝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比如对于国有资产的拍卖问题,如果国家能制定一部全国通行的法律,也不会致使法院在涉及该部门执行时缩手缩脚了。也就不会存在这方面的“执行难”问题,另外,在我国应制定一部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执行规范,解决“执行难”的当务之急。由于目前我国至今没有单独成典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需要。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条文比较简单、原则,不够完善,在具体执行时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有的主面条文较少,措施很少,手段很弱,有的方面存在空白,而且执行中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确彻的执行处理依据,各类发生“执行难”的案件,总是有法律规范欠缺或模糊的原因。执行难,难就难在缺乏法律规定的足够的手段,因此说,要想解决“执行难”,杜绝部门保护主义,制定统一的执行法律规范是我们的执行工作迫切需要。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无可否认,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确实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治方面发展也没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治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从牢。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时就开始挖空心思地隐藏、转移财产,有的单位公款私存,主要财产在法人代表成员名下,法院难以查找,有些党政部门领导法治观念差,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干预执行。这些情况的发生,关键是公民法治意识淡薄,要想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情况发生,必须加强法制教育,对国家公务员队伍,要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引导公务员队伍特别是公务员队伍中的领导干部自觉遵纪守法,提高公务员法治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水平。对广大人民群众,每年应由司法部门定期在各小区、村屯主持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活动和法律咨询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从而在执行工作中,自觉配合法律执行、履行法律义务。
【参考文献】
①《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用解析》
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务全书》
③《人民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