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人大对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次“大修”,共增、删、改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1条。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改革完善辩护制度,完善证据制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强制措施制度,扩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增设了第五编为特别程序等。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均作了补充完善,有效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顺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是人民法院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任务。广西钦州市作为我国西部较为落后地区的城市,研究该市法院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面临的问题、困难及对策,具有一定代表性。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由一把手任组长的课题组,在两级法院开展较为细致全面的调查研究,力求掌握审判实践的第一手材料,研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预测人民法院面临工作任务大幅度增加、工作质量要求更高更严的局面,西部落后地区法院将存在人财力和素质方面恐难适应工作需要的困难和问题,由此在思想认识、观念转变、制度建设、队伍强化、学习培训、实践操作等方面对法院工作提出可行性对策,并建议地方党委政府在人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以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西部落后地区法院得到顺利贯彻落实。
一、补充与完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涉人民法院工作条文的主要增设、修改及特点
(一)强化人权保障
1、强化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证人出庭制度更加完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一百八十八条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保障促进证人依法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利,促进落实证据裁判和直接言辞原则。
(2)设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新增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被告人同意,以维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
2、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财产保全制度完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明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或者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附带民事诉讼裁判得以有效执行。
(2)更加重视民事诉讼调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新增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被告人自愿作出赔偿的,赔偿方式、数额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权益;调解不成,依法做出判决的,则应根据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情况,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经济能力进行审查,实事求是地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避免“法律白条”。
(二)强化程序公正
1、落实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百八十八条新增规定,强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作证义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二条新增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第六十三条新增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规定了重点保护与申请保护相结合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与证人补偿制度,强化了对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保障、保护。
2、设立庭审量刑置入程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为:“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明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充分肯定了量刑规范化的改革的成果,有助于推动量刑规范化进一步深入开展,增强量刑过程的透明度,促进量刑结果公正,实现实体正义。
3、二审程序更为严格
(1)扩大二审开庭范围,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救济、纠错功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新法删除了“事实清楚”这一实用标准,代之以明确、具体的开庭审理案件范围,同时放宽了启动二审开庭程序的条件和标准,以更加客观、更加明确的标准和硬性规定的方式强制开庭审理。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的同时,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和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方面的问题,准确把握庭审重点,确保庭审质量和效率。
(2)限制重复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即明确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裁判后,控辩双方又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相关事实已查明、证据确实充分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然不足的且已无法补查、补正,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杜绝以发回重审方式变相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做法。
(三)庭审中心主义
为保障庭审质量,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恢复了全案卷移送制度,新增了庭前会议制度,以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来展现和检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将精力更多的用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有效质证、展开辩论上。在开庭前,审判人员要熟悉案卷、吃透案情、把握关键,必要时可召集控辩双方就有关问题了解情况、提取意见,以将回避、证人出庭等程序性问题解决在庭前,把控辩双方的争议和需要重点审查的疑点问题明确在庭前;对敏感、复杂案件庭审前要制定周密预案,确保庭审依法公正、有效、顺利进行。庭审中,针对庭前准备情况,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关键和存疑问题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通过高质量的庭审活动,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审判作风展示在法庭及诉讼各方、社会公众面前,确保审判效果,树立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此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设置取证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明确二审开庭的范围等均直接或者间接凸显了促进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格局的立法精神。
(四)严格证据裁判规则
1、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首次明确了举证责任,规定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承担;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2、细化证明标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证据确实、充分”作出具体的规定,也是对两个“证据规定”的立法确认。
3、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新增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六条新增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行为,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包括程序启动、初步审查、法庭调查、控方证明、法庭处理等详细的操作程序,更加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五)新增几项特殊程序
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方针、原则性规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并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人员的专业化和审判机构专门化,更有效的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积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经验,使犯罪未成年人得到公正审判。
(2)建立完善的社会调查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规定,调查主体是公检法三家,但从实践情况看,启动调查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接受委托进行情况调查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社区矫正部门,一般情况下很难全面开展调查工作;从工作衔接角度看,情况调查最适宜的时间是在审判前,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公安、检察两部门能更多地承担起情况调查报告工作,多部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使得这一制度能更好的发挥其特殊功能。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启动和管辖,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程序等,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是否予以没收的审查权。
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赋予人民法院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应当强制医疗的审查权。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效果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机遇与挑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全面调整了简易程序,完善了第一审程序和审限制度,尝试制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增加了诉前保全制度等,这些新规定将对人民法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一)新的制度和程序的设定,要求转变更新刑事审判司法理念和工作模式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修改的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强化了人权保障观念、程序公正优先观念、无罪推定观念、证据裁判观念、程序合法观念、司法效率观念等,对刑事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观念提出了现实挑战。从司法层面讲,要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必须大力推进刑事司法观念的转变和更新,在思想上牢固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并使之成为行动的指南。可以说,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是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刑事司法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有多大力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就会有多大效果;刑事司法观念的转变和更新程度有多深,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就会有多高。刑事审判人员只有及时转变和更新司法观念,才能有效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切实贯彻实施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变、程序的增加,必然使包括审判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工作模式发生转变。
(二)新增受案范围及审判、执行程序的补充细化,导致审判工作量大幅增加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均作了重要的补充完善和新增四项特殊程序大大增加了法院工作量。如:增设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受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等。又如对二审程序的修改将使上诉案件开庭率大幅提高,增加上诉法院的工作量;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修改规定,将增加法院对五类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的开庭量。新增设的庭前会议制度、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确立量刑进入庭审程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将延长庭审过程。此外,赋予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职责;对出庭证人的确定、通知和补助、保护;对附带民事诉讼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要在裁判文书中作出说明等,这些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细化,均加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量。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庭审面临诉辩双方的挑战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把排除非法证据确立在诉讼程序中,可以说,这相当于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程序性制裁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势必要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而公诉方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证明取证程序合法的责任,由此,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将会更加复杂多变,对取证程序合法性的裁判,庭审工作将面临诉辩双方的挑战。
(四)工作质量要求更高更严,法官司法能力面临新的考验
这次对刑诉法的“大修”,刑事法官将面临许多新的法律条文和更大的工作压力,如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要求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对侦查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作出判定;又如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限制发回重审的规定要求,很多证据存疑案件将不能重复发回,必须作出最终的裁判。这必将导致一些证据存疑、“定放两难”的案件在二审法院如何定夺面临严峻考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了“刑事和解”制度,解决犯罪情节轻微,被告积极悔过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法官的调解工作能力要加强。又如对非法证据的判断,法官对证据证明标准的把握要更严格、更审慎。
(五)司法辅助工作量加大,后勤保障力量需要进一步强化
受理案件类型的增设,法院受案的不断增多,开庭率的上升,庭前庭后工作量的增加,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律师阅卷,对证人的保护、庭前会议制度的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背景的调查等等,必然导致送达、通知,记录、调查、警察协助等配套工作量的大大增加,由此司法辅助力量需要进一步充实。
(六)现代科技的运用,对人民法院信息化科技化建设提出新要求
对法院科技法庭建设的要求更高。对一些有严重疾病、路途遥远的证人、鉴定人远程出庭作证,异化证人声音、设置屏障保护证人,对重大案件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科技法庭运用量将增加。积极采用现代科技手段,避免证人当庭面对面作证产生心理压力,对于提高证人陈述的可信性和可采性有重要的作用。随着高新科技在侦查、审查起诉与庭审阶段的广泛应用,对因证人路途遥远、身体健康状况不便出庭等情况,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远程作证的办法,通过视听手段,采用幻灯、电影片、电视、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方式提供不出庭的证人证言。对一些因疾病、不可抗力等原因至直接目击犯罪过程的“关键”证人不能出庭的,可变通进行远程作证,将有效避免证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质证与质询无法进行之不足。由此将加大科技法庭的使用量。
此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方面,现实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裁决的执行兑现,其后续对经济极端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工作的开展,因涉及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对弱势群体的同情,是刑事审判一线法官深为忧虑和关注的。
三、实证与数据——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西部法院工作将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需要,钦州市法院开展了派员参加上级集中培训、书面自学、人员调配等准备工作,其他相关工作也在抓紧筹备当中。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以钦州市为例,可预测西部法院将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急待克服和解决。
(一)由于工作量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1、刑案审理任务加重,审判力量将严重不足
近三年来,钦州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每年都有所增加,而法官数量基本没有改变,200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减刑假释刑事案件2189件,2010年为2550件,同比增加16.49%,2011年为2618件,同比增加2.67%;2012年的刑事审判任务更重,统计显示,2012年1至11月份的一审、二审案件收案数都大大超过了往年,总数为2902件,比去年全年增加了10.85%.
与此同时,法官工作压力不断加大。2009年,钦州市审理刑事案件法官(包括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监督庭法官)年人均办案63件,2010年人均办案73件,同比增长15.87%,2011年人均办案77件,同比增加5.48%,2012年1-11月份人均办案83件,比去年全年增长7.79%。
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上诉案件基本上是符合“被告人异议”条件的案件,二审开庭率将满额。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1年间,全国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只占15.33%。新法实施后,钦州市中院已要求二审刑案实行100%开庭。并由于增加了一系列庭审工作和新增四项特殊程序,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工作量加大。由于待遇低,基层法院难留人才,一些法院法官人数不增反减(如钦北区法院的法官2010年43人,2011年41人,2012年38人),使原本就“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与之相反,钦州市法院“空编率”总体不降反增,2012年还有大量空编未用:编制数市中院108个,灵山县法院121个,浦北县法院95个,钦南区法院92个,钦北区法院73个。在编人员市中院104人,灵山县法院102人,浦北县法院85人,钦南区法院89人,钦北区法院65人。空编市中院4个,灵山县法院19个,浦北县法院105个,钦南区法院3个,钦北区法院8个。即钦州市法院编制共489人,实有445人,空编44人,法官266人。近三年来年均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官不足35人,年人均办案数却逐年上升。案件数量相对较多而空编又最多的灵山县法院,空编率达15.7%。浦北县和钦北区法院的空编率也过10%。当地党委政府减少批准法院用编的理由是财政困难。
2、书记员招聘难,流失严重,需要补强
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增加的大量工作除了需要法官承担之外,书记员、法警将是辅助性工作的重要力量。法院新修改的法警条例已出台,规定送达不再纳入法警工作范畴,未来的送达工作将大多依赖书记员(速录员)完成,钦州各院的书记员约80%为聘用人员,负责法庭记录,协助调查,上传下达等大量工作,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聘用人员工资没有财政保障,待遇普遍较低,面临招难去易的“流水兵”状态,致使人员严重不足,如钦州市中院三年前招聘12名书记员(速录员),至今仅余7名,其中只有5名做专职书记员工作(2名立案)。由于缺人,一些基层院特别是派出法庭由法警兼职,如钦北区法院小董法庭由2名法警兼书记员工作。且聘用书记员的工作岗位也不固定,有一定流动性。
(二)法警人力缺乏装备落后,将不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
目前,钦州市两级法院法警编制少,在编警严重老化,聘用人员多,警务保障却日益繁重,如市中院因值庭、值班、解押、送达、安检等出动警力,2010年9973人次、2011年11422人次、2012年1—11月达15925人次。市中院法警支队9名在编法警中,50岁以上4人,还有一名长期请病假。力量较强的年轻法警多为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低,人员流动大。普遍级别偏低,一些从警工作20多年还是科员。法警支队虽然按最高法要求拟成立内设机构并报市编委,但编委没有批复同意和解决内设机构人员级别,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积极性。加之装备落后,没有按要求设置防撞墙,没有专用警务指挥车等,现有装备设施难以有效应对危险性较强的突发事件。为解决警力不足问题,目前各法院的做法是,审理案件法官预先对审理刑事案件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一些比较敏感,社会影响较大,旁听庭审人数较多,庭审风险较大的案件,互借警力。如果互借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特别是出现突发性事件的,向政法委要求协调,请公安机关联动支援应急安保工作,如2012年1-11月份,两级法院互借警力及请求公安机关支援警力市中院18次85人,钦南区法院20次90人,钦北区法院13次70人,灵山县法院17次90人,浦北县法院13次65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将致受案、庭审量剧增,押解犯人、值庭、保护证人和鉴定人、安全保卫、财产查封提取等工作也相应剧增。可预,明年伊始法院的安保工作形势严峻,警力不足问题提上议程。
(三)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高要求,致使法院培训任务加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法律法规的修订,法官需要不断学习更新法律知识,提高业务技能以满足司法改革的需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防止冤错案出现,对审判工作程序要求更具体更严格。钦州市最近作出规定,辖区内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由钦北区法院管辖,也是对基层法官素质的考验。近年来根据最高院、区高院的要求,全市法院法官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工作力度有所加大,培训期数和人数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法官业务素质适应法制发展需要。由于物价上涨,培训开支也有增无减 :如2010年,市中院培训45期417人,基层院培训61期2017人,市中院经费支出34.67万,基层院经费支出7.56万。2012年1-11月,市中院培训47期427人,基层院培训72期2144人,市中院经费支出39.77万,基层院经费支出9.94万。
虽然人均培训时间较多,但大多依赖临时性松散型多级视频培训,收效有限。两级法院法官参加高层培训班的机会很少,最高院举办的法官培训主要对象是高级法院以上及少量中院法官,区高院培训的多是高院法官及市中院业务庭室负责人。如此次区高院开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业务培训班,只培训到高院法官及市中院刑一、刑二庭负责人。市中院法官及基层法院法官大多依靠市中院培训,目前各院没有设立专项培训经费,办公经费欠足,无法与发达地区法院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授课相比,也无法与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培训法官,与先进法院的交流学习机会也少。修改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两级法院将要开展较大规模的不同层次的培训活动,经费将短缺。
(四)急增办案开支和科技信息化不足,原经费保障“捉襟见肘”
1、科技法庭数量有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强化庭审功能和对审理程序的高要求,如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展示,证人出庭作证需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必使科技法庭使用率提高,但西部落后地区法院科技法庭配备很有限,如目前钦州市两级法院科技法庭只有每院1个。以今年1-11月份一、二审刑事案件收案数总数为1644件案件计算(不含减刑假释案),需要证人、鉴定人出庭和大要案录音录像,展示提高侦查手段后的多媒体证据和为提高庭审效率,将有30—50%的案件需要使用科技法庭。除去节假日以及其他工作原因不能开庭外,一院一个科技庭将难以满足庭审工作需要,且保护出庭证人的措施尚需技术装备支持。此外,目前基层院只有1名信息网络技术人员,市中院2名,而近年增加了大量电脑和设备,技术人员身兼网络直播、文书上网数职,人手不够。
2、普通审判庭不具备录音录像功能。根据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33号)要求,2012年前所有庭审活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但西部落后地区法院大部分审判庭不具备此功能,如钦州市法院共65个审判法庭:市中院12个;钦南区法院院部9个,2个人民法庭4个;钦北法院院部3个,2个人民法庭3个;灵山法院院部7个,3个人民法庭6个;浦北法院院部6个,3个人民法庭11个(寨圩、张黄人民法庭各3个审判庭,北通建成一类法庭,配5个审判庭)。除了5个科技庭具有录音录像功能外,其余60个普通审判庭均不达到最高法院要求。
3、增加日常办案办公经费开支。如未成年人轻刑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对法院档案室的硬件建设和管理制度提出新的要求;职能扩充将使法院与公、检、司、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频繁,如新增未成年人保护特别程序将使法院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更加密切;新增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将与银行、车管所、土地及房产管理部机构联系密切等,均会大大增加差旅费、通讯费、车辆使用费、公告费、办公用品等经费开支。
4、要支付证人出庭补贴费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证人出庭作证极少,以2011年为例,钦州市中院办理一审刑案仅有3个案件4名证人出庭,二审案件只有4个案件6名证人出庭,且均是辩护人申请法庭准许所为,费用补贴无疑由被告人方开支。造成证人少出庭之原因主要是证人出于安全考虑不愿作证,以及缺乏经济补偿保障。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行证人保护制度、部分案件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予补助之后,预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数量将增多30%。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五)一律未设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补贴规定,有欠考虑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虽要求鉴定人必要时出庭接受质证、拒绝出庭的,所作结论不作定案依据。没有如证人一样设补贴规定,之意在于鉴定人收取了鉴定费用,有责任接受质询,虽有道理,但一些案件存在特殊情况,一概免费将致部分事实难以确认,对判案不利。如2011年钦州市中院受理吴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不相识,也没有图财,却至死无辜的被害人,动机不明,其本人复述没有杀人的任何记忆。公安机关申请柳州某精神治疗院对吴某进行精神病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为吴某精神正常,公安机关已支付鉴定费用。由于辩护人提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市中院庭前通知鉴定机构派员出庭接受质证,但鉴定机构提出费用补贴问题,由于法律没有由法院开支此项费用的规定,没法就此答复。最终鉴定人没有出庭,市中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吴某应负刑事责任并判处吴某死缓。案经高院复核,认为吴某精神状态是否正常的事实存疑,发回重审。市中院难以按区高院要求组织自治区第五人民医院等专家组对鉴定结论复核论证,区高院提审本案,也至今未完成组织专家论证工作,而吴某近期被看守所送往某精神医院治疗。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开支该项补贴,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可能定案依据和审判效率将令人满意。
(六)工作难度加大,需要多方支持配合
新增加的工作由于没有经验积累,各方“摸着石头过河”,一些工作公、检、法均赋职责,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调查工作,难免造成重复劳动或“空档”。一些工作看似简单实质可能操作繁琐。如对关键证人的出庭及其保护。又以上述吴某杀人案为例,因吴某陈述对其本人杀人一概无记忆,本案有一中老年农妇在沟边洗菜时全程目击吴某行凶,在公安机关书面调查完毕后该农妇已回云南靠近缅甸边境老家,本案很有必要通知该妇女到庭,但该中老年农妇无文化少出远门,地处偏远,是否要派人到当地陪同前来,并专人安排食宿及保护?是事无巨细和始料未及的问题。
(七)没有单列刑事救助基金,刑事被害人获得经济救助很有限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与此相适应的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需要落实到位。但从全国各地调查的结果来看,这项制度的开展情况并不理想。据媒体报道,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获得民事赔偿的比例不足10%,每年约有300万被害人及其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以钦州市灵山县为例,2010年至今因受到犯罪侵害造成经济困难需要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就有170人,其中生活极端困难者35人。该院2009年至2011年涉诉信访案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就有67件,占信访总数的34.7%。市中院每年受理的恶性侵犯人身致被害人死亡、重残的一审刑事案件约50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赔每案十几万至几十万赔偿金,由于被告人基本来自贫困农村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又多被判十五年以上重刑以至死刑,长期不能回归社会积累财富,即不具备执行偿付能力,实际执结率相当低。钦州市包括刑事被害人救助在内的司法救助资金由政法委统管,启动国家救助程序很有限。2011年只有3件案件的被致死人贫困家庭获得共6万元救助,2012年有2件案件的被害人亲人获批准发放共4万元救助(未到位)。生活无着的被害人一家老小各获得几千元,只能算是“慰问金”谈不上救助,并审批的程序复杂,需公、检、法等5个单位领导审批,效率低下。基层法院刑事被害人获得司法救助金的接近为0。只有灵山县法院向社会筹集约万元,自行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扶助金,进行少量救助。2007年以来,全市每年只有40万资金,而区县只有5万元。其中60%的资金用于中央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部分用于民事执行困难的救助,刑事救助便是“杯水车薪”。
四、理解与执行——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断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西部地区法院要对照刑诉法修改前后的规定,分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带来的影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领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此次刑诉法修改,法官们感受到了国家在遏制刑讯逼供、严防冤错案件方面所做的努力,大大增强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广大法官要继续坚定不移地严肃执法,始终坚持讲事实、讲证据,争取最大限度地杜绝冤假错案,使司法公信力得到应有的树立。为此,两级法院要执行广西区高级法院罗殿龙院长在全区法院培训班中提出的强化“六个意识”要求: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强化程序意识,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二审开庭审理、限制发回重审等制度;强化庭审功能意识,着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强化以法庭审理为中心的庭审功能;强化证据裁判意识,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规则,排除非法证据;强化审判效率意识,要在确保案件质量基础上,依法用好简易程序,努力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强化接受监督意识,要通过公开审判、严格程序、公正司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要结合中央提出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要求,把业务建设、组织建设、人力建设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结合起来,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审判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转变思想,更新理念,准确适用法律
刑诉法的修改有一个全新的转变,法官要在司法理念上作相应调整,总的说要更新和强化“五个理念”的教育和培养,即强化人权尊重和保障理念、强化无罪推定理念、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强化程序正义观念、强化诉讼效益理念。鉴于西部落后地区法院人员素质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要进一步加强培育法官个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及时转变工作模式,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弃除误解、争议和陈旧思想,把思想统一到立法精神上。比如强化无罪推定理念,法官要充分运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再遇到被告人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公诉机关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刑讯逼供时,应当协调公安机关安排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对面进行质询与辩驳,当庭对取证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切实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准确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积极探索证人、鉴定人出庭及保护制度的具体操作规范;严格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证明标准提高的同时使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步提高;规范庭审过程,有效保护人权;集中审理一批出庭支持公诉的简易刑事案件;履行对未成年人社会成长经历调查工作等。要依法用好用足简易程序,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以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被告人不认罪、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审理当中,使有限的审判力量、审判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
(三)加大学习与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立法难,执法更难”。当前包括刑事在内的司法理念发展很快,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迈出了新的大步,理念进一步更新,有许多新的程序、规定,为此,西部法院要按照“刑事审判人员全员参与,刑诉法内容全面覆盖”的原则,继续组织法官们加强理论学习、加深理解,重点组织刑庭、审监庭、立案庭等相关业务庭室干警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尽快熟悉内容,使广大法官充分认识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增强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采取全院集中学习、庭室重点学习、网络视频培训、个人自学、专家授课等方式,既做到全员参与,又保证执法办案一线人员得到重点培训。订购解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书籍、资料,发放到各庭室,供各庭室组织干警系统学习和干警自学,使广大法官完整地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的几个重要程序运作机制,达到融会贯通。
(四)调整工作模式,建立相关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西部法院要创新机制,调整机构,以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监督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如要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要强化诉辩庭审功能,强化关键证人出庭工作。以往刑诉证人出庭率极低,靠检方宣读证人证词,质证简便易行。一旦证人真正站在证人席上,控辩双方对证人的盘问,证人证言的瞬息万变,都将对法官的判断力和法庭认证模式提出更严要求。又如对证人的保护,要建立什么样的保护方式,同样需要制定方案。又如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庭前审查程序的要求制定《庭前会议议事规则》,就庭前会议的概念、提出程序、提出内容、回避、证据展示、有异议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的解决作出具体的规定等。西部法院要在工作模式转变方面着手,进行细致深入地研究。
(五)加强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引进和用好人才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面对新程序、新机制,西部法院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工作难度的增加,要求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素质比以往更高,西部法院在加大对现任法官培训力度,提高审判人员素质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解决好各院空编问题,引进高素质刑事专业人才,充实刑事审判力量,以解决人力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同时,基层法院可适当增加聘请人民陪审员数量。一些市中级法院没有聘任陪审员,如钦州市中院近年受理一审刑事案件递增,没有聘请一名陪审员,可考虑从14个聘请的社会各界执法监督员及市妇联、共青团市委中聘请4—5名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审理工作,以缓解办案人员不足之压力,也符合“阳光司法”工作的要求。
(六)加强与公、检、司机关的密切配合和落实互相制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西部法院要扩充联席范围,与同级检察、公安、司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如何更好地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其立法的精神和各市刑事审判、刑事检察、刑事侦查、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围绕四个主要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和庭前会议制度机制的建立,在司法实务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二是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出庭公诉中与法院、公安如何加强协调、配合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的问题;三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处理的问题;四是涉案物品扣押、移送、处理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确立庭前会议制度,建立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处理机制,对完善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公诉中与法院、公安加强配合、协调的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对涉案物品的处理等,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以更好地指导公检法司开展相关工作。西部人民法院要在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法院职责、做好审判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相互配合,并要切实做到相互制约,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宣告无罪。
(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广泛深入人心
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社会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度及其所形成的社会氛围对于法律的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西部法院要充分利用“联村联户”行动,开展送法下乡、进学校、入社区、走企业的法制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意义和内容,让人民群众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树立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权威,由此引导公众树立程序至上的理念与证据意识,理解刑事诉讼的真正价值不仅仅在于依法打击犯罪,同时还在于切实保障诉讼中的人权,引导公民依法理性地表达诉求,救济自身的权利,增强遵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自觉性,使之得到公众的认可、理解和支持,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八)加强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积极提出对策建议
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检验后,将适时组织召开学习座谈讨论会、学习经验交流会,法官们应结合学习和工作,围绕刑诉法修改前后的具体变化交流学习体会,化解认识疑惑,突破工作瓶颈,促使共同进步。紧盯该法实施动向,针对运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研活动,分析现状,把握机遇,有效应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继续完善而努力。
(九)积极争取党政、人大部门关心,为施法搭建平台
刑事审判工作量增大,工作质量要求更高,西部法院的审判力量、辅助给养、后勤装备保障等显然已经难以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各种复杂情况。因此,必须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情况,争取尽快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实际困难,进一步加大人财物投入,以满足该法施行后刑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
五、支持与保障——党委、人大、政府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撑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不仅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党和人民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支持和殷切希望。为保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建议各级党政部门和人大机关立足本职,重视为西部落后地区法院解决需要增加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技术装备配套、培训人员素质等实际困难,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以钦州市法院为例,建议辖区党委政府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增设财政负担的审判工作辅助人员编制
目前钦州市中院列入财政开支的定额不定人的后勤机关服务人员安保、司机、打字员21人,其余26名均是由法院自行从办公经费中解决,其中有法警、保安、打字员,司机、保洁员、速录员。基层院获得财政负担的辅助人员就更少。由于负担重,聘用量不够,影响工作效率。建议两级法院招聘一批由财政负担的审判工作辅助人员,主要是速录员(担任部分书记员工作)、司法警察和司机,使岗位人员配置更趋合理。建议在市中院及基层院各增加聘用书记员3人,司法警察2人,司机2人、科技信息设备管理员1名,各院共8人。
(二)重视解决人员空编问题
刑案受理量将大幅增加,以及证人保护、财产诉前查封、庭前会议、通知法律援助、被害人救助、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确定等延伸性、辅助性工作的增加,均需增效的同时增人。两级法院目前空编共44个,空编率9%,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年内把空编率控制在3%以内的要求,至少可进29人,平均每院进5人。多年来基层院特别是灵山县、浦北县均因以地方财政困难为由控制法院进人,使两县法院空编率不但不缩减反而拉大距离。为此建议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两县党政部门重视解决空编问题,及时引进法院所需的专业人才。根据各院空编情况,建议市中院进3人,钦北法院进 6人,钦南法院进2人,灵山县法院进11人,浦北县法院进7人。以充实办案力量,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三)增加财政预算
1、增加证人出庭经费。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市中院为此预计,市中院近三年来共受理一审案243件,平均每年受理一审案81件,市中院受理的一审案均是预计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大要案,每案大约有7—8位证人,平均要通知1-3名重要证人出庭,按由法院通知每案1人计算,须通知出庭证人81人。上诉案三年来共569件,平均每年受理190件,由于区高级法院考核开庭率及司法公正考虑,近年市中院对二审上诉刑案开庭率100%,加上现修改刑诉法要求被告人提出异议的均要开庭,须法院通知证人出庭30%计算,须通知出庭证人57人。一、二审共需证人出庭138人。每位证人需开支交通、食宿、误工费300元算,共需经费4.14万元。四个基层院近三年来共受理一审刑案3511件,平均每院每年受理315件,按60%案件需要证人出庭,每案1人计算,须通知出庭证人189人。每位证人需开支交通、食宿、误工费300元算,每院共需经费5.67万元。综上,钦州市中院及四个基层院共需证人补助经费26.82万元。
2、增加办公办案经费
(1)人员增加的费用。市中院按编增人3人,辅助人员8人纳入财政预算计,共增人11人。按每人每年财政划拨办公经款1.88万元计算,共需经费20.68万元。四个基层院共增在编人员26人,辅助人员32人,共增58人,共需经费109.04万元。两级法院共计129.72万元。
(2)经常性办案工作经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工作量大增,如二审案的大量开庭 ,其中每年190件中约有2|3来自“两县”,即约130件案件要到异地(灵山、浦北)开庭,需要开支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机出差补贴,及车辆路费、油费等。由此增加的办公办案经费每院约20万元,两级法院约100万元。
3、增加培训费用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及其随后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则出台,均需要继续加大培训力度,市中院正筹备开办数期培训班。预计未来三年要增加专门针对刑诉法的集中培训工作,每年增加培训4次,每次计划培训两级法院刑事、审判监督、立案、研究室等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每院约40人,共约200人次,共需培训800人次。按今年市中院共培训2571人次,共开支培训费583425.53元,开支每人次227元培训费计算,共需增加培训经费18.16万元。
4、增加信息化及其他设施装备购置经费
(1)科技审判庭设备购置。目前市中院及四个基层院各只有一个由中央拨款建设的非高清(即普通型)的科技法庭,能远程提讯和异地出庭作证。设置远程出庭作证、异化声音处理等需要增购信息设备。加上“阳光司法”要求人民法院网上直播庭审量要增加(其中钦南法院去年网上直播庭审44件),因此每院应增加建设1个科技审判庭。由于全区法院去年以后新建科技庭已用高清型设备。拟各院增加一个高清型科技庭,每个高清科技庭需费用约30万元(普通型为20万元),共需资金150万元。两级法院均没有设证人室,按本法保护证人需要,须在各院2个科技审判庭增购异化声音、屏障等器材约2万元,共需10万元。综上共需经费160万元。
(2)普通庭录音录像设备购置。减除已设及应设科技审判庭共10个庭,全市法院还有55个简易审判庭。按最高法院要求,每个法庭均需配备基本录音录像功能,每套设备约8万元,共需资金344万元。
(3)两县看守所远程提讯设备购置。灵山县、浦北县看守所须增设远程提讯设备(方便远程庭审提审用),每套约17万(不含装修费),需资金32万元。
(4)警用指挥车购置。因工作量增加,特别是要按最高法院要求各院配备一辆法警专用指挥车,按规定越野车25万元计,市中院需25万元,四个基层院需100万元。共需125万元。
(5)档案柜购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引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今后有条件的还应增置一个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案卷资料库,对应当封存的案卷标注密级,单独管理。目前两级法院档案库基本“人满为患”,之前市中院已与商家签订合同购置10万元档案柜,未列入财政预算,目前应增加购置未成年人档案专柜10万元,市中院共需20万元,基层院各需10万元,共需经费60万元。
(四)设立由法院掌管的专项刑事救助基金,财政拨款
开展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是全世界关注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就已经提出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以说公民个体犯罪也与国家管理有关,国家有一定义务平息被害人的创伤。与钦州市40万元相比,广西区柳州市、广东阳江市每年的司法救助资金为400—500万元,杭州市为800—900万,差距明显。
河南省高院及一些市、区的刑事司法救助资金由财政拨付,法院管理审核,经费较足,救助制度落实较好。建议将司法救助资金分类管理,设专项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法院管理审核发放。法院组织由刑事、民事、执行法官组成的审核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及根据应救助人数及其生活困难程度决定发放金额。建议财政拨款为每年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