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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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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3-06-04 09:43:06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是一个独特的社会群体,乐业县人民法院从关系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关系国家命运,关系民族未来的战略高度出发,立足审判本职,创新工作思路,以教育和保护为立足点,以服务为延伸点,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现对乐业县人民法院2006年——2012年以来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相关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当地县委、政府及法院党组对少年审判工作的重视支持情况及评价

    2006年——2012年以来,每年县委政法委、团县委、县教育局和政法各家不定期的开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在各中小学校巡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乐业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少年审判建设,夯实少年审判工作基础。一是加强组织建设。专门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的少年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少年审判的领导,协调少年审判各项工作,并指定刑事审判庭有经验的法官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研究有关问题和案件。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和业务培训,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刻理解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提高对保护青少年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了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等规章制度,使少年审判的各个办案环节和审理程序都有章可循,有制可依。

    二、少年审判机构设置、法官人员流动情况

    该院目前没有单独设立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庭承担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

    三、2006年—2011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刑事案件审理情况:2006年至2012年分别生效判决未成年罪犯5、17、13、8、10、5、12人,共70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7人,三年以下11人,拘役5人,管制2人,缓刑35人,单处罚金2人,免予刑事处罚8人;罪犯身份农民41人,学生15人,无业14人;作案时年龄14-16周岁12人,16-18周岁58人。

    四、少年审判法官审理案件具体数据

    该院目前没有单独设立少年法庭,但在刑事审判庭指定有经验的法官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缓刑适用率、重新犯罪率具体情况、原因及对策。

    (一)乐业县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缓刑适用情况:2006年生效判决 5人,判处缓刑4人,缓刑适用率80%,2007年生效判决17人,判处缓刑8人,缓刑适用率47.06%,2008年生效判决 13人,判处缓刑6人,缓刑适用率46.15%,2009年生效判决 8人,判处缓刑4人,缓刑适用率50%,2010年生效判决 10人,判处缓刑4人,缓刑适用率40%,2011年生效判决 5人,判处缓刑1人,缓刑适用率20%,2012年生效判决 12人,判处缓刑8人,缓刑适用率66.6%。

    (二)重新犯罪情况:七年来,重新犯罪1人,重新犯罪率1.42%。

    (三)缓刑适用率呈曲线状态的原因及对策:

    主要原因:1、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仍呈犹豫、谨慎态度。其原因在于法院需要承受过重的外界压力,一方面通常会被认为是对公安、检察机关工作成绩的否定,法院会面临“公安、检察机关抓人捕人,法院放人”的舆论压力。另一方面,被害人涉诉信访、缠访、闹访的情况会很严重,因此为了平衡被害人心理和情绪,法院不敢多适用缓刑。2、审判人员对于人格品行不了解、落实监管措施困难的未成年人,难以适用缓刑。法院苦于案多人少,审判人员对于异地到本地作案的未成年人更是无从知晓其相关情况,往往因为找不到适宜的单位或组织落实考察监督措施,为了避免未成年犯的放任自流而不得不适用短期监禁刑。3、缓刑难以落实监管措施。大多数司法行政单位由于人力和物力等原因,对缓刑未成年犯的监督考察管得比较少,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反而承担起了大部分的监管职责。此外,目前缓刑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主要由法院一家主持,但是由于法院审判任务繁重,且人数有限,开展帮教工作中往往力不从心,以致于缓刑形同免刑,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对未成年犯的改造产生了消极影响。

    解决对策:1、转变刑罚观念,合理加大适用缓刑。适用缓刑,有助于预防和控制犯罪,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矫正未成年人不良心理。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通过刑罚的合理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可达到既保护社会的稳定有序,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双重目的。2、提高缓刑适用率。适合于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刑实际上主要还是依靠缓刑。为此,有必要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对未成年犯的审前调查。 二是完善对未成年犯缓刑执行情况的调查。3、落实缓刑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不仅刑罚执行机关要做好执行工作,更需要村民委员会和居委会做好帮教工作,基层的司法所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法制教育,矫正未成年人的任务需要各方的努力,让他们重新走上社会。

    结束语

    俗话说得好:“少年是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是祖国的未来!”希望社会、学校、家庭各方面团结协作,共同努力,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心理特点,坚持法律规定的原则,正确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采取相应预防保障措施净化社会环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思想受到感化教育,并实实在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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