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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再抢劫 新旧两罪一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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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3-06-04 10:18: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岑某某是一名未成年人,2012年12月因抢劫罪,被乐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好好改造,没有痛改前非,不珍惜重新做人的机会,又重操旧业,继续抢劫,结果被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刑罚,对新旧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2012年12月20日晚19时许,被告人岑某某与滕某、黄某到乐业县聚点网吧玩耍。当中,被告人岑某某窜到网吧后门厕所的门前,将在网吧上网出来的班某拦截,并把班某摔倒下地,强行抢走班某身上65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岑某某与滕某、黄某到乐业县人民医院斜对面的一家快餐店吃饭。饭后,被告人岑某某到街上行走时被班某发现并跟踪,当跟踪至乐业县森工站附近时,被班某的叔父班某某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

【审判】

    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故意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

【评析】

    缓刑,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因此,缓刑是一种通过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方法来迫使罪犯改恶从善的刑罚制度,这种制度的性质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必须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决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案岑某某是未成年人,岑某某前罪的缓刑期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至。岑某某于2012年12月20日再次抢劫罪,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且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岑某某前次犯罪时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期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岑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遵纪守法,没有接受改造和教育。根据被告人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故法院决定对岑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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