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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优秀传统文化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影响
——以壮族地区基层法院审判延伸职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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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朝霞  发布时间:2013-06-05 09:07:25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课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尝试。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阐述能动司法的内涵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作用。因此,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要创新审判管理方式方法,还需创新审判延伸职能。对于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来说,由于深厚的民族传统文化底蕴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层面的影响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发现,民族地区的人们对传统文化习惯的信奉与认同,在有的地方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如果审判工作只是机械运用法律,不注重当地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判决无法服人,判决也很难执行。因此,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该如何将优秀传统文化运用到审判实践中成为一个值得关注与思考的问题。笔者通过结合壮族地区实际,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对壮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延伸提供一点参考。本文从壮族优秀传统文化对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审判延伸职能的作用和影响入手,试就壮族优秀传统文化影响下壮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延伸职能的路径与方法进行探讨:一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建立长期服务机制;二是建立壮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审判延伸职能活动中的运用指导意见;三是在壮族居住地加大司法宣传的力度与深度,创新司法宣传方式方法。

    【关键字】壮族文化;审判延伸;司法宣传;文化力;公序良俗原则;司法实践

    当前,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课题。在审判实践领域,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最直接的表现,而司法延伸职能对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所起的作用较为容易受到忽略。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司法延伸职能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对于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而言,社会管理创新的提出与推进显得尤为必要。由于深厚的民族传统文化底蕴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个层面影响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不难发现,民族地区的人们对传统文化习惯的信奉与认同,在有的地方甚至大于对法律的遵守,如果审判工作只是机械运用法律,照本宣科,不注重当地的传统,可能会使判决无法服人,判决也很难执行,最终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壮族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所在和价值,进而利用其为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该如何将优秀传统文化运用到审判实践中成为一个值得关注与思考的问题。本文从壮族优秀传统文化对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审判延伸职能的作用和影响入手,试就壮族优秀传统文化影响下壮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延伸职能的路径与方法进行探讨。

    一、壮族优秀传统文化与壮族地区基层法院审判延伸职能的关系辨明

    (一)壮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维度及影响

    壮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民族。2007年末,广西约有壮族1650万人,约占全区总人口的33?,占全国壮族人口的90%以上。[1]壮族先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了独具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如稻作文化、铜鼓文化、歌圩文化、崖画文化等文化一直令世人瞩目,显示出民族文化的个性和地域性特征,其中所蕴含的“和谐”理念、“天人合一”等思想在壮族生产生活中渗透与发展,使得壮族文化在壮族民众心中根深蒂固,体现了整个民族的精神。[2]

    1、壮族文学

    在流传于壮族民间的神话传说和故事中,壮族文学的代表作有宇宙起源神话《布洛陀》、人与自然的民间故事《太阳月亮河星星》以及开天辟地神话《盘古》等著作,对后世壮族文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3]特别是其中的创世史诗《布洛陀》,生动具体地反映了壮族原始时代的基本面貌,包含了壮族祖先的生产斗争、社会生活、风俗习惯、原始宗教、原始意识等丰富的内容,对后世文学、历史学、民族学、民俗学等。[4]

    2、壮族铜鼓文化

    铜鼓是中南和西南地区壮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共同创造的珍贵文物。据目前的统计数据,鼓面直径超过110厘米以上的大铜鼓,都出自于壮族先民的居住地。广西绝大部分县份都有铜鼓分布,数量之多,难以计数,仅东兰县贮藏于群众手中的铜鼓就有500面以上。壮族铜鼓文化不仅体现了壮民族冶铜与铸造工艺的精妙绝伦,而且折射出壮民族的社会组织、心智结构、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习俗,具有显在或隐在的多层文化意蕴。[5]

    3、壮族歌圩文化

    歌圩又称歌节,是壮族人民的传统节日,也是壮族人民创造和喜爱的一种传统性的文娱活动形式。壮族歌圩文化根植于壮族人民生活的土壤中,比如将壮族山歌唱出壮乡、唱响全国的《刘三姐》,对后世民歌的影响深远。昔日歌圩的时间各地不一,或三月三,或四月八等,现在每年的“三月三”被定为壮族人民一年一度的民歌集会。歌圩用其民族性、多样性的节日内容与形式,充分反映出壮族人民的聪明才智、理想追求以及传统文化。[6]

    4、壮族崖画文化

    广西崖壁画是壮族先人留下的一份珍贵历史文化遗产。以左江支流明江花山的崖画为代表的壮族崖壁画以其宏大的规模, 磅礴的气势, 险要的地势, 高大而众多的图像, 以及神秘的意境和独特的地方民族特色著称于世。[7]壁画主要是壮族先民祖先崇拜的表现,同时包含有水神、山河神及图腾崇拜等内容,[8]反映了壮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状态。

    这些典型的壮族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壮族人民共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他们用形式各样的方式阐述壮族人民崇尚人与自然,相信“天人合一”,万物“和谐”共处的理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和谐”理念和“天人合一”思想是壮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文化之一,亦是壮族人民发展与进步的内在动力。在现实生活中,当壮族人民在发生矛盾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找法律援助而是寻找德高望重的老人裁定,有为了小家的利益而牺牲自我利益的现象,甚至于也有为了本族本村的利益而与别人发生纠纷、在不知不觉间违反法律的事情发生。因此,文化就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运用壮族传统文化为审判工作服务,是壮族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在行使审判延伸职能过程中所必须正确对待的。

    (二)审判延伸职能概述

    审判延伸职能是指司法服务职能,是现代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属于审判职能的延伸职能。[9]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阐述能动司法的内涵时指出,能动司法就是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其本质和核心就是服务,要求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作用。

    (三)关系辨明:疏远还是亲密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说过:“一种文化,正如一个人,或多或少是一种思想和行动的一贯的模式。每种文化中常有许多具有特征的目的,那些目的并非其他类型的社会所必有,为遵循这些目的,每一民族都致力于加强它的经验,而且在这一需求的压迫下,使庞杂的行为采取一种比较协调的形式。”[10]壮族优秀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经过历史的沉淀传承下来,它不仅是整个壮族民族群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源泉,而且是壮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和壮族人民之间相互认同相互交往的重要依据,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日益为人们认识和重视。有人已将文化视为衡量一个国家或民族“软实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了“文化力”的概念。[11]我们在行使审判职能实践中发现,规范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法律,还有在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历经千年沉淀下来的传统文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中山大学法学院曾成立课题组就运用民俗习惯进行民事调解问题在全国调研时获取的统计数据显示,57%的法官在调解阶段运用过民俗习惯,18%的法官在各个阶段都运用过。他们在新班喀什和伊宁地区调研时发现:“当地的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每年审结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案件率都非常高,喀什中院的调解结案率接近90%;喀什市法院浩罕法庭的调解结案率是85%左右;而伊犁地区地区基层法院的调解率也达到了70%多。对于这些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们都表示充分运用了当地的民俗习惯,在新班喀什中院的座谈会上,有法官甚至表示,他所完成的所有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基本上每一个案子都多多少少运用了民俗习惯。”[12]此外,“符合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13]因此,处在壮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职能的时候应该尊重壮族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把握好适度的原则,这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向作用。况且,以法律的公平公正来促进壮族地区传统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对壮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发挥来说是相辅相成的。

    二、壮族传统文化在壮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延伸职能中所起的作用与影响

    在中华多民族一体格局中,壮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历史生活中逐渐地形成了自己的宗教、道德、禁忌等规范体系,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我所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14]这里的风尚、习俗、舆论往往是以传统民俗习惯的形式加以体现的,它对壮族人民的工作与生活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有效地规范着人们的观念与行为,维持着壮族内部的秩序。尽管社会在不断发展与进步,壮族的生活传统和文化意识也受到中华民族大融合和很多外来文化的影响,很多传统观念发生了改变,但是,壮族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和自我认同都没有改变,壮族的许多社会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也依然散发着巨大的活力,壮族的社会价值观与自我认同感持续塑造着人们的心理素质,规范着人的观念与行为。

    在壮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壮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职能和审判延伸职能所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文化影响民族地区人民对特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对于那些悖于本地壮族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人民群众往往认为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反之,对于那些符合本地壮族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人民群众则往往认为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在一定的程度上认为它不是犯罪。[15]二是在民商法实践中,它支配着人民群众对事件的直接对错判断。如这则案例: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李某某及第三人彭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李某因认为李某某父亲的坟墓“压住”了其房屋屋脊,影响了他家的“风水”,致使其全家“走霉运”,家中接连出事,遂要求李某某“移坟”,李某某不同意。因李某某父亲的坟墓是道士(当地俗称,即风水师)张某看风水测定的,李某叫来张某,并请另一道士彭某重新测定李某某父亲的坟墓是否“压住”其屋脊,彭某认为从坟墓外观看应该“压住”了,具体要挖开坟墓看棺木的位置才知道。因李某某不同意挖开坟墓,李某迁怒于道士张某,与张某发生冲突。后在案外人的调解下,李某某同意挖开其父的坟墓侧看棺木是否“压住”了李某的房屋,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用3万元。张某、李某、李某某及彭某在当地政府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由张某支付3万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同意挖开其父坟墓,移坟后双方不得再以此事发生纠纷。挖开坟墓后经道士彭某查看,李某某父亲的棺木并未“压住”李某房屋,后李某等人恢复了李某某父亲的坟墓。事后张某起诉李某、李某某,并列彭某为第三人,要求认定所签协议无效,返还其支付的3万元“开馆费”。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达成的移坟协议,系因封建迷信活动订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为无效合同,故应判决退还原告已支付的3万元的移坟款;另一种意见认为,“风水”说乃当地民俗,不属于封建迷信活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签订的调解协议系在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主持下自愿签订,故应认定为有效的民事合同。[16]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民族地区农村常见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国家制定法不一样,很容易出现当地的风俗习惯与法律所规定的截然不同的两种局面,当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它造成的结果是法院的裁判很难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法院裁判在老百姓那里缺乏威信和正当性,进而影响到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这不仅是社会规则的冲突,更是解决机制上的冲突。在壮族聚居以及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基层法院在从事审判延伸职能活动时,必须认真考虑的当地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状况因素,在考虑如何实现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应当考虑该地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做到尊重优秀传统文化和实现依法审判促进地区和谐的有机统一。

    三、壮族优秀传统文化影响下壮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延伸职能的路径与方法

    (一)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建立长期服务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首次提出能动司法理念时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亦指出,能动性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和运作规律。必须摒弃片面的司法消极主义观念,深刻认识能动司法的重大意义。[17]因此可见,法院只有在思想上改变观念,行动上改变方式,才能真正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司法的最大效能。能动司法,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与壮族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在本质上是相通的。“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驱力和凝聚力,文化是国家之心,民族之魂,是人类社会不断进化发展、实现自身素质提高的重要手段。[18]在司法实践中,就应该特别注意发挥作为自治主体民族的壮族传统文化的作用,学会运用“和谐”理念推进能动司法。

    对于司法延伸职能而言,2010年全国法院深入开展的 “万名法官下访”活动就是一个很好运用“和谐”理念推进能动司法的例子。如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展活动时创新活动方式,以法官分组包村的形式纷纷走进所联系挂点的行政村,开展上门服务。这种打破坐堂问案的司法服务,不仅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最重要的是得到了当地老百姓的如潮好评。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发展,人民群众开始需求以追求“和谐”为最终目标的更为主动的司法服务。“和谐”理念是壮族传统文化中突出的与现代可持续发展认识理论相吻合的元素,是壮族人民在长期的稻作生产实践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壮族传统文化中的精华。继承与发扬这一优良传统文化,不仅有助于增强壮族群众的自信心和自豪感,而且有助于壮族地区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运用这一优良传统文化推动能动司法,建立长期司法服务机制,将“和谐”理念融入主动的司法服务中,不仅能让壮族人民更易接受司法服务,更能理解司法服务,最终亦将对改善民族地区司法环境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建立壮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审判延伸职能活动中的的运用指导意见

    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有一名罗法官,他是土生土长的壮族人,深受壮族传统文化的熏陶。他出生在农村,长时间工作在法庭,深知基层的社情民意,以擅长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而闻名。在办理案件时,面对文化、法律素质参差不齐的壮族老百姓,总能抓住他们的民俗、感情等特点,将呆板、生硬的法言法语“翻译”成通俗易懂的“大白话”,借助所在地的村干部、德高望重的村中父老、当事人亲属,巧妙运用亲情来开展司法活动,得到当事人的连连赞美与感谢。罗法官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便是运用壮族风俗,从他的实践中亦可以证明,将传统民族文化运用到司法实践是可行的,而且对于民族地区人民法院来说亦是十分必要的。[19]

    中国民族是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的民族,历来有重视德治、有德治与法治并用的优良传统。优秀传统文化本身亦是中国文化尤其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延伸职能活动过程中,应该尊重和理解民族传统文化,把民族传统文化和法院审判工作相结合,通过法院的规范化和在司法中的适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顺势和指引,引导传统优秀文化向文明法治的方向发展,应建立壮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审判延伸职能活动中的指导意见,[20]对壮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审判延伸职能中的作用作一个整体把握。将承载壮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民俗习惯引入审判延伸职能活动中,在法律、法规、政策政策的允许下,可以把壮族传统文化中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法方式作为处理纠纷参照适用的依据,广泛地运用到司法活动中。当然,传统文化也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法院在把握传统文化在审判延伸职能运用过程中也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不断吸收新的营养进行修正和提高,与优秀的传统文化一起共同进步、相互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审判职能延伸的有效发挥,公平公正的审判更好地保护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达到双赢的效果。如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从2004年至2007年间,共研究制定了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民事司法审判的七个指导意见和说明,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的习惯法相融合,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法院审判解决纠纷的机制相衔接,当事人的习惯权利与法定权利相统一,大大增强了裁判规则的公正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间调解组织、司法所和法院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的相互衔接,形成纠纷解决合力,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产生了积极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文化效果。[21]

    (三)在壮族居住地加大司法宣传的力度与深度,创新司法宣传方式方法,改善壮族地区司法环境

    不可否认的是,在少数民族居住地,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相对薄弱,处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该大力加强司法宣传,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的法律意识,培育人们对法的信仰。只有司法环境的改变,才能推动审判延伸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当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时,司法权行使与传统文化出现冲突时,人们才能更加容易接受审判机关的司法行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事关全局的工作,理应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发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在宣传方式方法方面,应改变传统采取发放宣传资料、贴标语等方式,不断探索新时期民族地区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结合当地民族文化,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年龄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突出内容上的民俗性,使少数民族群众易于接受,能够看得懂、记得牢。[22]比如:一是组建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将热爱法制公益事业的群众组织起来,扩大参与面,律师、法官、大学生、普通村民等共同参与,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制宣传先锋队,深入街道与农村为群众送上法律服务。二是利用本土文化加强宣传。将壮族的稻作文化、歌圩文化、铜鼓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与法律法规融合起来,以词曲、舞蹈、歌剧、宣传片等形式,融入“春牛舞”、“铜鼓舞”及“刘三姐”等壮族传统民间歌舞,在“三月三”、“四月八”等壮族歌节时,组织群众自己创作自己表演,深入农村开展巡回演出。三是结合民间传说出版法律书籍进行宣传。结合壮族神话,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简化成通俗易懂的法律小知识、小故事,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表现出来,并附上汉壮文,增加群众学习法律的趣味性、可读性,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四是结合壮族语言利用新闻传播开展宣传。如在本地电视台创设专门的法制宣传公益广告,运用壮语讲解法律知识。联合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公司定期向手机用户发送法制宣传公益短信等。同时,大力宣传普及科学思想,帮助少数民族群众破除封建迷信,继承优秀传统,弘扬科学精神。

    四、结语

    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里说到:“个人生活史的主轴是对社会所遗留下来的传统模式和准则的顺应。每一个人,从他诞生的那时刻起,他所面临的那些风俗便塑造了他的经验与行为,到孩子能说话的时候,它已成了他所属的那种文化的小小造物了。”[23]由此可知民族传统文化对于个体的社会化举足轻重,往往先于国家层面的教育方式。今年,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国政法机关中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优秀传统文化在政法系统的传承与发扬。作为民族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而言,更应该充分挖掘和弘扬符合时代精神要求的民族优秀传统价值观,将优秀的传统文化与现代审判工作相结合,更好地行使国家审判职能,维护法律尊严和民族地区人民利益,这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司法职能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发挥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壮族概述,http://jy.nanning.gov.cn/3063/2008_3_27/3063_263107_1206618715234.html,于2011年5月31日访问。

     [2] 在壮族人民生产生活中,对其产生影响的不止优秀传统文化。对于民族风俗习惯,其中的“良俗”,是值得尊重的,这也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的“恶俗”, 当然要否定。但是对于一些不构成“恶俗”,但在某种程度上与法理不太符合的非“良俗”,则需要灵活处理。裴锡光.抹平人民群众与司法之间的鸿沟-从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角度浅谈新时期司法如何促进社会和谐.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创新与发展实务.人民日报出版社.第1214-1215页.由于本文仅从优秀传统文化对司法实践借鉴作用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述,因此,笔者在此引用此论述只是为了说明传统文化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甚重。

    [3] 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壮族概述,http://jy.n anning.gov.cn/3063/2008_3_27/3063_263107_1206618715234.html,于2011年5月31日访问。

    [4]参考:壮族文化及其特点,http://tieba.baidu.com/f?kz=790817797,于2011年5月30日访问。

    [5] 覃德清:粤西壮族铜鼓多维文化浑融性的深层透视,广西师范大学学报,第30卷第2期,1994年6月。

    [6] 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网站:壮族概述,http://jy.nanning.gov.cn/3063/2008_3_27/3063_263107_1206618715234.html,于2011年5月31日访问。

    [7] 韦克游:符号与空间的神秘隐喻-从二维抽象符号与三维形象空间解读左江崖画的宗教意蕴,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5 年第1 期。

    [8] 廖杨、蒙丽:开展民族民俗文化资源,发展壮族文化旅游产业—以广西壮族千年古谜花山文化为例,http://wenku.baidu.com/view/e81bf1b565ce050876321361.html,于2011年5月30日访问。

    [9] 王健: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5640&l_class=2,于2011年5月30日访问。

    [10]引自《文化学词典》,第157页。

    [11] 李富强:让文化成为资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1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中山大学法学院:民俗习惯在我国审判中运用的调查报告,中国民商法律网,于2011年6月10日访问。

    [13] 公序良俗原则探析,http://www.lawtime.cn/info/minfa/minfazhishi/mfjbyz/2010081648646.html,于2011年5月31日访问。

    [1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修订版,第70页。

    [15] 参考:粤北山区壮瑶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对刑事司法环境的影响,http://www.qingyuan.jcy.gov.cn/qywy/t20100506_36375.html,于2011年5月21日访问。

    [16] 裴锡光.抹平人民群众与司法之间的鸿沟-从少数民族地区法院的角度浅谈新时期司法如何促进社会和谐.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创新与发展实务.人民日报出版社.第1214-1215页.

    [17] 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人民司法》,2001年第1期第4页。

    [18] 肖锦华、洪向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25个理论热点,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19] 在壮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壮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常常运用于司法活动。但是没有能将平时运用于司法实践的优秀文化加以归纳总结提炼,形成相对固定的可行性指导意见,当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时,“同案不同判”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影响司法公正,进而影响人民对司法的信赖。

    [20] 汤建国、高其才: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的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21] 汤建国、高其才: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的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在著作中介绍姜堰市人民法院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的七个指导意见和说明,总结了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的具体运用,分析了习惯在审判中运用的法律依据、原因和积极效果,探讨习惯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理论意义,从著作的发行及实践意义可以看出,善良风俗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是十分必要的。2007年,最高院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关于民俗习惯在审判工作中运用的调研”被列为其中之一。2008年,最高院研究室专程到江苏姜堰实地调研,了解江苏三级法院尤其是姜堰法院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具体实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在全国范围予以规范。由此可以看出,善良风俗在司法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逐渐受到重视。

    [22] 在法制宣传形式方面,目前法院采取最多的是送法进村屯、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为人民群众发送宣传单,或者对有需求的群众进行讲解,当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群众的吸收能力相对较弱,特别是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民族地区,他们需求的是与自身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宣传方式,能更容易记忆与运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学习人口计生的宣传方式,由于人口计生工作宣传重点在于农村,特别是偏远农村,这种方式很适合壮族地区群众。比如将实用的法律法规印刷在围裙上进行发放,不仅实用性强,而且能长时间保留,较易受到群众喜欢,还能避免过多发放宣传单随手丢弃的浪费现象。因此,宣传方式多式多样,关键在于只有符合群众需求的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23] 转引自夏建中:《文化人类学理论学派——文化研究的历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
来源:贵港市覃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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