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乐业县运管所在新化木材检查站扣押了被告人姚团非法载客的桂LB1272柳微车,并停放在检查站停车场内。当天中午12时许,姚某趁工作人员不备,将车偷偷开走,后销赃给张某,得赃款260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给乐业县运管所。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28000元。
【分歧】
对于车主擅自开走被扣押的柳微车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姚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在本案中被告人(车主)拥有被扣押柳微车的所有权,被告人姚团把柳微车开走是行使自己对柳微车的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因此,本案被告人姚团(车主)开走被扣押的柳微车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姚团(车主)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在本案中虽然柳微车的所有权属于被告人姚团所有,但因被告人姚团非法载客被运管所扣押,故运管所是柳微车的合法占有者,能实际控制和支配柳微车。此时车主已经不可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故本案被告人姚团(车主)私自开走被扣押的柳微车构成盗窃罪。
【评析】
对于本案车主擅自开走被扣押的柳微车是否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姚团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盗窃罪犯罪对象是他人公私财物,而“他人的财物” 不能仅仅单纯地理解成他人拥有的、所有的财物,而是指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物,因此盗窃的对象必须是由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而在本案中柳微车虽然是被告人姚团(车主)所有,但因被告人非法载客被告运管所扣押,扣押后的柳微车运管所是合法占有者,能控制和支配该柳微车。而此时,被告人姚团(车主)已丧失了对该柳微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姚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运管所已扣押的柳微车,侵犯了运管所对该柳微车的占有。故本案的被告人姚团构成盗窃罪,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团有个期徒刑二年六月,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