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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与妇联建立合作培训交流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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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尚忠  发布时间:2013-06-17 16:03:19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落实“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教育培训工作方针和围绕“五个能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近日,广西区高院与区妇联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合作培训交流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要求广西法官学院、广西妇女干部学校以及全区各级法院、妇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开创合作培训交流新局面。

    该意见主要包括合作培训交流的重要意义、培训交流的工作机制和培训交流的内容和形式三部分内容。其中,培训交流的内容和形式包括开展专家讲坛、开展专题调研、开展培训交流、开展法律宣传、互派师资授课和举办专门培训班等六个方面。

    该意见的出台由广西高院发起,由广西法官学院起草,是高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创新教育培训方式的新举措之一。
来源:广西法官学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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