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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敬业守公正 心系百姓绘和谐

——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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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燕洪 雷惠  发布时间:2013-06-18 16:02:56 打印 字号: | |
  她的办公桌上总是堆放着许多法律书籍,书中密密麻麻做满了笔记,一些常用书都已经翻破了,书脊上用透明胶做了修补。她常坐在电脑前一丝不苟地制作判决书,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她常细心做着当事人的工作,为他们释法明理、答疑解惑。对在正常工作日无暇抽身来法院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她常常主动放弃节假日的休息时间,利用“假日法庭”、“午间法庭”、“夜间法庭” 开庭审案,为群众诉讼提供更多便利。她——就是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坚。

    耐心坚韧心为民

    “你真是有耐心,有韧劲,为了我的案件这么辛苦,真是太感谢了!”2012年7月6日,一起历时近十二年的股权转让纠纷经王坚在判后多次回访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进行判后答疑和调解,终促使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原告曾某在接过“一股二卖”股权案的违约人唐某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后,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连声称赞法官。

    事情还得从2001年说起。曾某和唐某原为同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2001年1月4日,唐某委托该公司按原始股每股1元代为转让其所持8000股股权。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唐某与曾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唐某8000股股权转让给曾某。曾某付清8000元股权转让款,唐某也通过该公司取得该款。但唐某未申请公司相应修改股东名册有关曾某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而是在相隔一星期后将自己所持的8000股股权再次转让给公司另一股东费某,并按每股1.2元收取费某支付的9600元股权转让款。此后费某成为该公司的控股者和法人代表。曾某认为,唐某一股两卖致使《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遂于2011年4月21日将唐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并要求唐某返还8000元股款及赔偿占用股款10余年造成的利息损失。

    王坚接案后,了解到这是一起涉案人数多、历时远、讼争双方关系比较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纠纷系列案中的一件,为有效解决纠纷且不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她首先通过电话分别征求双方意见,告知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但唐某坚决不同意支付曾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庭前调解失败。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王坚和参审的两位人民陪审员尽全力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双方坚持己见不让步,调解未成功。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曾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1年6月15日当庭作出支持曾某全部诉请的判决。案件宣判后,为促使双方服判息诉,王坚多次回访当事人,并耐心细致地进行判后答疑,同时向双方提供调解意见。唐某放弃了上诉,双方对利息数额的分歧逐步缩小,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再次陷入僵局。判决生效后,王坚仍不放弃调解机会,在此后长达近九个月的时间里,定期回访双方并融汇法理与情理继续做好调解工作。了解到双方既是工友又是住在同一个单位、同一栋宿舍的邻居后,王坚分别与双方谈心,告知邻里之间最重要的是和睦相处、团结友善,应当互助守望,不要因小失大。在经过多次工作后,双方终于在2012年3月27日作出让步达成和解,由唐某分两期向曾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共计14000元。2012年3月29日下午,唐某来到法院亲手将1万元交给曾某,余款4000元也于2012年7月6日全部付清,曾某高高兴兴地将股权转让款和利息领走,并自愿承担了案件受理费127元。

    此案终于和谐解决,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夜间法庭暖民心

    2011年9月14日晚,兴宁区法院一间法庭正在开庭审理两起信用卡透支纠纷案。法官为什么在晚间休息时间还开庭呢?

    原来,2011年7月28日,何某因透支欠费被广西某分行诉至法院,要求偿还领用的两张贷记卡透支所欠本金2986.42元及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975.41元。案件分到王坚手上后,她通过何某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方式,两次电话联系向何某宣传持卡人诚信意识,告知何某应自觉履行信用卡合同义务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起初对法院电话表示不耐烦的何某在王坚的耐心工作下语气渐软,终认可透支欠费事实。在通话中王坚了解到何某在南宁市中心上班白天工作较忙抽不出时间到法院开庭,遂在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后,决定利用晚间休息时间开庭合并审理两起案件。当何某于2011年9月14日傍晚下班后乘坐公交车赶到兴宁区法院时,已是晚上七点钟。在看到参与庭审的两位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和王坚法官、书记员一起等候着她时,何某深表感动。在合议庭组织下,讼争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两份调解协议,两起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同时调结。何某于次日上午将一起案件所涉贷记卡透支本金、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1227.52元一次性付清给原告,另一起案件所欠透支本金及各项费用2945.37元于2011年11月14日全部付清。

    王法官常说:“我们心中装着群众,处处为群众着想,群众心中才会装着我们。”由于审判工作任务繁重,她经常加班加点,在公与私、苦与乐的抉择中,总是视公家的利益高于一切,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将个人利益置之度外。

    加班送达化干戈

    2012年11月份正是南方甘蔗成熟、新一轮甜蜜收获季节来临之时,但南宁某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德保县一家发展公司承诺在2011~2012年榨季结束即清偿拖欠的548000元货款并没有兑现。设备公司在追索多次无果后将发展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告上法庭。

    这起纠纷的缘由得从2008年说起。2008年3月7日,黄某向原告设备公司购买一批复混肥生产设备,合同总价13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黄某履行供货义务,黄某得到设备后进行生产并产生了经济效益,设备使用已逾三年,但尚欠设备款548000元未付清,原告多次催款未果。2010年12月1日,发展公司向原告发出一份《关于复混肥设备欠款情况的函》,说明购买原告设备的买受人和实际使用人是该公司,黄某作为设备付款的担保人,在该份函中签名保证欠款在2011~2012年榨季生产结束清偿完毕。但发展公司和黄某均未兑现承诺。原告认为,两被告一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有违诚信。黄某与林某是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遂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林某为被告,并请求三被告立即连带偿付货款54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王坚接案后,了解到被告夫妇早出晚归打工无法正常送达,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缩短办案审限,2012年10月19日周末晚8时许,王坚不顾白天上班的工作疲劳来到兴宁区民主路一家小区的被告家中送达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并耐心地给被告家人释法解疑,向她们说明调解的好处及诉讼、执行可能存在的风险。正巧,被告黄某、林某的独生女儿是在读硕士,王坚即通过她做父母的工作。林某及女儿再三表示黄某现在不在家,但她们一定通知黄某准时到庭参加应诉,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2012年10月23日上午,黄某主动来到了法院。王坚细心做双方工作,终促成原告给予负债企业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合理的还款宽限期,帮助债务人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发展公司分四期向设备公司支付货款548000元,最后一期货款在2012~2013年榨季生产结束时付清,黄某夫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当庭领取了调解书,此案自起诉到调结仅用了两周时间。2012年12月29日,收回货款的原告方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给王坚发来了感谢的短信。

    加强宣传树公信

    对于法官来说,办好案件是第一要务,但同时要撰写好案件信息及案例、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那就不容易了。对此王坚法官认为,加大案件的宣传报道力度,虽然工作量大大增加了,但能够让群众了解法院,进而理解法院,支持法院工作,为公正司法营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累有所值。因此近年来她在多办案、办好案的同时,不断更新司法公开理念,积极配合法院党组大力实施“阳光司法工程”,以打造“阳光服务型法院”为切入点,积极撰写各类案件信息、简报、案例、法官札记、散文,积极推介、宣传报道法院审判成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以公开提效率,以公开保廉洁,用司法的阳光温暖民心,以更加透明的阳光形象赢得社会的肯定和群众的满意。2012年以来,她撰写稿件被各级媒体共采用539篇次,其中包括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在内的国家级媒体采用79篇,《广西审判》、广西法院网、广西法治日报、广西法制网、广西新闻网等省级媒体采用108篇,以实际行动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为法院工作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展示法院透明而阳光的司法形象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13年1月王坚被人民法院报社、中国法院网授予“2012年度网络宣传先进个人”称号。

    从一名普通的书记员到民二庭副庭长,王坚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工作了18年。她勤奋敬业,忠诚履职,以忘我的工作热情、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对待自己所从事的审判工作。她以一个职业法官的要求勤学敏思,刻苦钻研,办案数量多、质量好,担任基层法官十多年来,她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三千多件,均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审查证据严谨,适用法律正确,制作裁判文书用语精当。2010年以来,王坚制作的6份商事裁判文书连续三年在广西法院“五个一百”竞赛活动中获奖,其中5份入选为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广西法院“一百份优秀裁判文书”,2份荣获民事裁判文书评比一等奖;2011年以来,王坚主办的2个案件连续两年入选为2011年度、2012年度广西法院“一百件精品案件”;2012年她主办的一起案件入选为2012年度全区法院30个“优秀示范庭审”之一,并作为广西法院6个“优秀示范庭审”之一被选送最高法院参加全国法院优秀示范庭审评比;她制作的1篇裁判文书作为广西法院9份“优秀裁判文书”之一被报送最高法院参加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2010-2012年,王坚先后被评为广西全区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广西全区法院先进个人、南宁市法院系统办案能手和先进个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南宁市兴宁区“十佳政法干警”、兴宁区“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南宁市“大培训学习标兵”,并荣立广西区高院个人三等功一次,2012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基层巾帼法官坚守正义、公正为民的情怀。
来源: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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