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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房砍伐自家榉木是否构成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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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启永  发布时间:2013-06-18 17:59:3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人杨佑到被告人向龙家耍,当中二人谈到起房子需用木材之事,后被告人向龙提出将生长在其家赶山堡(地名)八角林土边的一株榉木(榔木)砍伐,得木材二人平分。被告人杨佑同意后,被告人向龙拿着自家的油锯和杨佑到赶山堡将该株榉木采伐,断筒后请本屯的梁某用马驮到向龙家公路边堆放。经乐业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检尺,该株榉木原木材积为2.266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3.377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向龙、杨佑主动到乐业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杨佑、向龙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佑、向龙砍伐的是自家榉木(榔木),这榉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自己享有,自己拥有支配权、收益权。因此砍伐自家榉木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榉木(榔木)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本案被告人杨佑、向龙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评析】 

    对于本案的定性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包括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本案中被告人杨佑、向龙所砍伐砍伐自家的榉木(榔木),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是我国重点保护的植物。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杨佑、向龙因建房急需木料,在没有在没办得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的榉木,因此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立木蓄积3.3776立方米,被告人杨佑、向龙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以判处被告人被告人杨佑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向龙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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