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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呼唤书法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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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光萍  发布时间:2013-06-19 10:03:01 打印 字号: | |

    【作者简介】作者系广西玉林市人,大学文化,在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供职于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任研究室主任、庭长、院机关党委副书记。现任政治部副主任、政工党支部书记。自小热爱书法,推崇“二王”,师从名家,学书追求美感、质感、奔放、飘逸和洒脱,系广西(省)书法家协会会员、玉林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80年代中期作品曾在全国农业系统举办的“丰收杯”大赛中获优秀奖; 2010年12月,在中共广西政法委员会、广西文学联合会举办的第一届广西政法系统“银嘉杯”书画摄影作品展中书法作品获三等奖;2011年9月,书法作品在“纪念毛泽东逝世35周年(翰墨思伟人)全国书画大赛”中获金奖;2012年4月,书法作品在“纪念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发表70周年全国书画大赛”中获金奖;2012年5月,书法作品在“第九届‘中华杯’庆祝共和国六十三周年华诞全国书画大赛”中,获银奖,入编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第八部《中国书画名家经典》。2012年8月,书法作品在参加“巍巍中华.纪念‘四圣’全国书画大赛”中,获金奖;2013年5月,书法作品参加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全国书画大赛中获金奖。2013年4月,受广西书协推荐参加中国书协在河南洛阳举办的西部省(区)书法理论研修班学习,是广西五学员之一。本文是研修班之作。
 
        党的十七大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文化强国的重大决策,在中国的大地上吹响了向文化强国进军的号角;党的十八大,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又提出了实现“中国梦”的美好目标,令人振奋,催人奋进。

        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是人民审判机关,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代表国家形象。人民法官文化素养的高低,体现着社会公信力强弱的问题。近年来,各级法院对“文化建设”这个时代课题,引起了关注和重视,不时地开展了一些文化方面的活动。但是,在法院系统文化建设方面,成“家”的很少。据一个地市级的中级法院统计,其管辖6个基层人民法院,共有法官及工作人员800多人,而“艺术家”在法院系统“凤毛麟角”。文学家中,只有地市级作家协会会员 1人、没有省级和国家级作家协会会员;书法家中,只有地市级书法家协会会员 5 人、省级书法家协会会员 1人,没有国家级书法家协会会员;摄影家中,有地市级摄影家协会 1 人,没有省级摄影家协会会员,只有国家级摄影家协会1人。

        鉴于法院文化艺术人才的匮乏,本文仅就如何造就法院书法家问题作一些初探,以便引起法院各级领导的重视,也以此引起社会各届对法院书法人才的培养予以关心、关注。

        一、书法艺术是我国特有的文化瑰宝,作为法官及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继承和发扬光大

        我国的书法艺术源远流长。先人们劳动创造语言、创造了文字,也创造了书法。“钟鼎文”、“石鼓文”“兵器文”等等统称为金石文字,以此代表周代的书法。到了周代后期,诸侯国各自为政,文字书法各异。以楚为代表的,风格雄放奇肆;以齐为代表的,风格端整规矩;以鲁为代表的,风格婉转秀丽。春秋战国时期,书法出现百花齐放的局面。到了秦朝,吞并了六国,统一了中国,统一了文字,为书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到了晋唐时期,可谓群星灿烂,造就了象王羲之、王献之、钟繇、张芝、张怀?、苏轼、欧阳询、柳公权、颜真卿等等一批书法大家。中国的书法艺术,象唐代书法家、书法理论家孙过庭在《书谱》中描述的那样,有着“悬针垂落之异,奔雷坠石之奇,鸿飞兽骇之资,鸾舞蛇惊之态,绝岸颓峰之势,临危据槁之形”。其对书法生动的描述,简直让人拍案叫绝。

        中国书法艺术有着绵绵五千年的历史,是我们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艺术瑰宝,彰显着中华民族的的聪明和智慧,被称之为“汉字魔方”,展示着其无穷的魅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9年9月30日审议并批准“中国书法”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中。中国书法的申遗成功,是载入中国史册的一件大事。正如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王文章所说:“中国书法艺术”,是以书写汉字为主,抒发和表达作者情怀,具鲜明民族性和艺术感染力的传统形式,她透视着民族的审美情趣、气度和品格,体现着民族的文化精神。

        我国作为书法的母国对书法艺术的传承工作仍做得不够。早年,韩国就曾欲把书法艺术作为其非文化遗产向联合国申报。可见,我国对书法艺术的重视程度不足。现在,我国有的中小学开设了书法课程。据统计,在全国有16所高等院校,也开设了书法专业,招录书法专业的大学生,有的院校还招录研究生和博士后。但是,书法艺术专业,在我国的大专院校中还没有形成独立的门类学科进行设立,在其传承问题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任重而道远。

        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人民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复合型的人才。也就是说,法院工作工作人员要“专”“博”结合,“专”是指要熟悉把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使其融会贯通,要通古博今,了解“陈年旧事”以及事情的来龙去脉,使案件的审理,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政策及民间的风序良俗。“博”就是要“广博”,上知“天文”,下知“地理”,涉猎社会各个方面的知识,触及文化领域的各个方面,这样才有可能把案件办好,把工作做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一方平安,促进一方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早在解放初期,直到上个世纪末,法院那个时候还没有电脑,全靠审判人员(法官)和书记员用手和笔制作阅卷笔录、裁判文书和开庭记录。毛笔和钢笔的使用,在法院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现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或进行公务活动,科技涵量极高,几乎是使用电脑进行网上无纸化办公。用笔办公、用笔记录少了,特别是用毛笔书写的机会少了。

        然而,毛笔书法,在法院是否需要传承和发扬光大呢?我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作为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里重要成员,有责任,也有义务把我国的书法艺术予以发扬光大。

        二、人民法院应当重视文化建设,为书法人才培养与成长提供和创造良好条件

        文化是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也代表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发展水平与高度。在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繁荣和发展先进文化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困难。历史困难是,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厦文化,与些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后,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化建设的倡导和加强,各级法院领导对法院文化建设予以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表现在开展读书活动,建设文化长廊、文化展厅,举办文化讲座和文化沙龙,举行书画摄影作品展览比赛等。

        但是在法院文化建设上,仍存在不少现实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没有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体系和战略上与实践上的共识,大都是各个法院各搞各的,单打独斗,甚至有的法院是无动于衷,等待观望。具体表现在:一是认为搞文化建设是国家和上级要求而已,法院的本业是审判,搞文化建设是不务正业;二是搞文化建设活动只是为了应景装点门面,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三是法院领导对文化活动不感兴趣,也不爱好,对开展文化建设活动也就不热心;四是对文化建设活动经费投入不足。等等。

        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应当重视法院的文化建设,这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自身建设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着国家的形象。通过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可以进一步向社会公众宣传“依法治国”方略,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树立法院“公正司法,执法为民”形象,进一步提升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提高法院的凝聚力,促进法院队伍素质的提高。可以这样说,不抓文化建设的领导,不是一个称职的的领导。

        如何培养书法人才问题,本人认为,法院应做下面一些工作:一是通过举办一些书法讲座,邀请一些书法方面的专家、学者授课,讲授书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或者邀请一些在比赛中获奖的书法家谈心得体会,讲授创作技巧,或者举办书法比赛展览,以直观的书法图象,培养法院法官及工作人员对书法的兴趣和爱好,使其感受书法艺术“凛之以风神,温之以妍润,鼓之以枯劲,和之以闲雅,故可达其情性,形其哀乐”的无穷魅力。二是对一些有发展前途、有一定书法功底的法院干警进行重点培养,创造机会让他们参加一些书法研修班培训学习,提高其书法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提高其创作技巧;三是安排必要的进行书法艺术活动经费。开展有关的书法文化活动是需要一定经费开支的,法院应统筹兼顾,安排保障一定的活动经费,以确保书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法院文化大环境,才能够造就法院本系统的书法艺术家。而法院的文化艺术家的产生,将在社会中提升法院文化知识品位,也将在有形或无形中,引领和促进法院文化建设的开展。

        因此,就书法文化而言,法院呼唤书法艺术家。

来源:玉林市中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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