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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新民诉法实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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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超  发布时间:2013-06-24 15:12:49 打印 字号: | |
  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适时改变和增加民诉法相关内容,是维护法的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是实现诉讼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法治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新法的颁布实施,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方面迎来了新的机遇和考验。

    公益诉讼主体规定不明确

    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公益诉讼制度的增设,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大门,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不明确,有待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小额诉讼的程序需要细化

    小额诉讼程序的出台,伴随着审判实践中各种问题的出现,各地法院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不明细、不统一,造成适用上的混乱。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因地制宜,对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作出解答,用以明确界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确定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限额如何确定,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在立案受理阶段、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明确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向其他程序转化时应注意的哪些问题,明确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样式。将高院作出的相关解答下发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照使用,以增加司法活动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细化程序适用规则的同时,我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任然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各环节引导、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确保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制度,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应对社会变革和民众需求的能动性,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对促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具有积极意义。贯彻落实新诉讼法,有效实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要求我们改革开放、解放思想,敢于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转变思想理念,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确保司法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撤销之诉的利弊思考

    撤销之诉是对生效裁判提起的新诉,其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将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等情形也列入撤销之诉范围。立案受理应审查其主体、事由、期限、撤销诉讼的具体请求、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需参加原审诉讼的案外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其物权被生效裁判处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又不符合提起撤销之诉条件时,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4)撤销之诉虽然增加了第三人的救济程序,但客观上使已经固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会导致很多法律关系无法长期固定,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于程序方面的实践探索

    关于新民诉法程序方面的探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新民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并不清楚个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往往造成在不清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忽视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从而承担败诉的责任,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我认为有必要用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方。(5)其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审查,限于是否存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对于延长举证期限是否会导致诉讼迟延、妨碍诉讼效率,人民法院很难将其作为决定延长举证期限时的考量因素。其三、民诉法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但是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和范围、标准及垫付人、证人出庭作证的安全保障问题有待细化。其四、关于诉讼代理人的问题,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认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从该规定来看,对第二、三款规定的相关人员,实践中较难操作,当事人往往开庭时口称是某某的亲戚或受某某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却没能提供书面的证明,很难查明书证的真实性。对于第二、三款规定的代理人,应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规定效力的书面代理证明加以规定明确。

    新民诉法对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需求

    完备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有效地履行法院职责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大量新制度的贯彻落实,大大增加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司法实践对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人民法院必须加大对高新技术设备的投入运用,同时也要增加相应人员编制,完善内部相关运行制度机制。当务之急,完善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对相关新诉讼制度的受理标准、诉讼费用、审查与裁判范围、裁判效力和执行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没有立法规定的问题提供立法上的依据。

    关于新民诉法的展望探索

    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要求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重视诉讼程序的公开、透明,注意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诉讼义务的平衡负担,防止因程序上的疏漏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要从破解思想问题入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新法顺利实施的准备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审判机关更新执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转变办案方式、提升监督能力。各部门结合目前工作情况,认真研究新法实施后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针对新法实施后诉讼职能扩展,按照科学、节约、高效的原则,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对立案、庭审、执行、调解等各诉讼环节的法律工作作出细化规定,坚持有法必依、严格执法的司法原则,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完善,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基础上,确保新民诉法依法顺利实施。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我们相信,随着修改后民诉法的深入实施,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将更加公正廉洁和高效。
来源:资源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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