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诉权,诉权就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诉权完整内函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二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是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根据诉权的法律性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请求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
根据诉权的定义、性质和特征,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就必须有事实,有相关的依据,才能得到法院的确认支持,若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有的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张冠李戴,拿类似相近的法律事实,提出另外的诉请,作为法官若稍有不慎就会误判,造成错案。若审核详细认真推敲,则会发现诉讼主张是张冠李戴,滥诉缠讼,对此类诉讼,值得探究。现举一审判实例加以剖析,予以共勉。
【简要案情】2009年7月1日原告张江(化名)与被告吕勇(化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铺面即地面第一层,租期从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共5年。租金数量及支付办法:租金按年计算,每年租金共计人民币17000元,第一年一次性交清,以后每年分二次支付租金,即每年的6月底给付一次,12月底给付一次。原告租用期内,被告要保持水、电、供给使用(电网、水网、无电、无水供给除外)。违约责任,租用期内,被告不得随意将该铺租给他人,原告不得中途退租,双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对方34000元。双方对其他方面亦作了明确详细的约定。2009年10月1日被告收取了原告给付的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0日止的铺面租金17000元,同日原、被告续签由原告租用被告二楼房屋的《协议》,二楼租期以一楼铺面到期为准。从2009年9月1日起到2010年8月30日止为一年,租金按年算,每年租金3680元。被告收取了原告租其二楼房屋至2010年8月30日止一年的租金,此后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至2012年6月30日前铺面及二楼的租金原告均已付清给被告,2012年6月下旬原告主动将2012年下半年的租金交给被告,被告不收取,后原告将租金拿到当地司法所要求协调转交,但被告亦未收取,2012年7月被告将原告租其二楼的电线剪断,并将原告在二楼的床垫和椅子搬到一楼。2012年8月8日当地司法所通知原、被告双方调解,被告亦拒收原告给付的租金。2012年9月13日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2012年7月至9月的租金并解除2009年7月1日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书》,2012年10月15日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切断二楼的用电方法是违约行为,并依法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则以被告违约不同意支付租金,2012年12月5日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只就租金及违约金问题各持己见,没有提及有新的违约事实。2012年12月3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4000元并解除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2009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两个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已按合同约定部分履行了自己的权利义务,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租赁使用,原告亦按约定足额按时支付租金给被告。2012年6月被告以拒收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切断原告租用二楼的用电是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被告对二楼的租赁《协议》,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且原告对二楼断电期间亦未提供有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2012年12月5日原、被告在当地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均没有对一楼铺面合同的履行提出有违约事实,原告只以被告违约不同意支付租金。原、被告双方对一楼铺面的违约责任,《合同书》有特别的约定“违约责任:租用期内,甲方不得随意将该铺租给他人,乙方不得中途退租,双方如有违约,则应赔偿对方34000元”对此违约条款,原、被告双方均没有违反该项约定,原告以被告二楼的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按一楼的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显然不当,法院依法作出: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2009年10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4000元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作为本案的原告应该醒误了自己的诉讼主张为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居然会败诉,原因就是拿相同或相近的法律事实来进行另外主张,亦即是原告拿被告在二楼房屋的违约事实要求被告按一楼合同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是张冠李戴,滥用诉权,得到的肯定是败诉。笔者在此敬告大家就是要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必须依理依法,以事实为依据,本案原告之所以败诉,就是由于原告对自己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产生误解,出现偏差,若原告以二楼的违约事实要求被告承担二楼的违约责任,显然其民事权益是应当得到保护的,但其以一楼合同的违约条款套取二楼合同的违约责任,明显属张寇李带,毫无疑问得到的只能是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