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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法院开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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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艳露  发布时间:2013-07-03 15:54:54 打印 字号: | |
  参与社区矫正是人民法院服务发展大局,实现司法为民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南丹县人民法院在主管政法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较好地推动了该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笔者结合近年来该院少年法庭未成年被告人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及审判服务延伸,判处缓刑或非监禁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入调研,对该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

    社区矫正是针对特殊人群进行规范管理的一项社会管理工作,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参与未成年被告人、罪犯和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二、南丹县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做法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南丹县人民法院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了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内容、方式及矫正对象,通过加强与县内外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针对未成年人、缓刑犯、判处非监禁刑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等特殊群体,严格按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强工作领导,制定社区矫正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6月15日,南丹县法院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五名刑庭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任成员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刑庭,具体负责落实和实施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并将该项工作上报县委纳入了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内容。该院按照《南丹县社会管理创新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办法》制定了南丹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任务、遵循原则、矫正方式、适用对象、工作程序及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配合等内容,及人民法院通过庭前调查、司法审判、回访帮教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步骤和细则。

    (二)延伸审判服务职能,扎实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开展委托庭前调查工作。近三年来,经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的非监禁刑犯罪人员218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南丹县法院开始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案件开展庭前委托调查,委托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开展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犯罪原因、日常表现等情况,由社区矫正办公室形成调查报告和矫正建议提交人民法院,经开庭庭审质证,作为量刑时的参考依据。截止目前,南丹县法院已委托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对8件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开展社会调查,采用社会调查报告建议一个,因其余7个案件被告人犯罪性质均属暴力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没有采用社会调查报告建议量刑。

    二是对缓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情况。该院对近三年来所判处缓刑人员中,户籍所在地在南丹的本地缓刑人员,均主动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于判处的外地缓刑人员,在判决生效后,书面要求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并及时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在当地执行。此外,对判处非监禁刑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该院在宣判后宣读并发给社区矫正告知书,责令被判处非监禁刑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其亲属写出保证书,之后再将被判处非监禁的人持缓刑人员报到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并及时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起诉书副本及保证书等执行材料送达犯罪人及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社区矫正组织。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组织。

    三是积极开展回访帮教活动。对于未成年矫正人员,根据未成年审判延伸制度,南丹县法院在判决之后对适用非监禁刑的少年犯进行跟踪帮教,对判处监禁刑的少年犯进行回访,建立回访帮教档案,一人一档,主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了解少年犯的思想动态,督促其真心悔罪,认识错误,建立健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2012年,该院少年法庭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多名少年犯建立了跟踪帮教档案,在缓刑考验期间,实行定期报到、汇报思想情况,并且要求父母和人民陪审员、妇联、教师等一起参与谈话,对未成年矫正人员进行监督。2012年6月2日,该院法官对黎某交通肇事一案缓刑犯里湖乡怀里村村民黎某监外服刑情况进行回访;9月19日,该院与贵州法院法官对在南丹县看守所服刑的两名贵州籍未成年罪犯开展现场帮教,;2012年8月2日、9月29日该院刑庭法官到广西少年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对南丹籍少年服刑人员进行回访,与关押场所的管教人员一起帮教,使少年服刑人员认识其行为的错误性,感受社会的温暖,尽早回归社会,回访帮教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三)创新社会管理,推动黔桂两省四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司法协作机制建立

    南丹县与贵州省平塘县、独山县、荔波县山水相连,民俗相通,南丹县的六寨镇、月里镇、中堡乡与贵州麻尾镇、四镇寨接壤,因长期经济相融,人员往来密切,跨区域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并呈不断增加趋势,两省四县法院司法工作互动频繁。为做好审判延伸工作,加强少年审判司法协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协调配合,2012年9月10日,南丹县法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未成年人审判司法协作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和实施本院与贵州省独山县、荔波县、平塘县法院间少年审判工作的交流与协作。2012年9月18日,在多方共同努力下,黔桂两省四县法院签订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审判司法协作协议,首次构建了跨省少年审判司法协作平台,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庭前评估、审判延伸及社区矫正等工作开展司法协作。自该合作机制建立以来,南丹县法院与贵州三县法院在少年审判领域多次开展了司法协作工作,社会效果显著。2013年6月27日,为巩固两省四县法院少年审判司法协作成果,南丹县法院与贵州省平塘县法院举行少年审判工作联席会,总结一年来司法协作工作取得的成果、遇到的问题和探索创新做法。两院商定,将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司法协作,使一些贵州平塘籍的非监禁刑人员的社区矫正落到实处,积极开展两县法院联合回访帮教、送法等活动。

    因少年审判和社区矫正工作突出,2012年该院少年法庭工作获得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肯定,被评为全市法院一等奖,该院刑事审判庭被评全区法院先进集体,副庭长何珠国被评为“全县十佳政法干警”,分管副院长李林、庭长莫崇耀获南丹县委记三等功,女法官苏倩、韦柳娜被评全县优秀公务员。

    三、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一年多情况看,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庭前调查工作时间长,对具体案件审理期限产生一定影响,而调查报告提供的调查内容对被告人犯罪原因又不具有针对性,无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

    二是缓刑和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执行问题。对判处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外地人员,在寄出去法律文书材料后,有些能够收到回执,有些没有收到回执,无法确认社区矫正是否真正得到执行。

    三是尚未就所有矫正人员建立帮教档案。由于每年判处缓刑人员较多,不能一一走访帮教,也未能对所有的矫正人员建立一人一档帮教档案,目前仍是采取电话回访的方式了解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的情况。

    综上,南丹县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做了一些有益工作,但因自身司法资源力量不足,加上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跨领域、跨区域工作对接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具体矫正措施无法真正实现或实现效果不佳,仍需跟进社区矫正工作步伐,增加刑事审判工作力量,完善工作机制,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
来源:南丹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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