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每天上下班都要横穿一次车行道,在没有红绿灯调控的人行横道上。
有一段时间,过马路的时候经常会遇见一位驼着背拄着拐杖的老奶奶站在马路边一起等待车流量减少。老奶奶年纪很大,因为驼背,对拐杖很是依赖,每次过马路时都要频繁的移动拐杖,努力加快步伐,紧紧的跟在别人后面。因面对陌生人时的自我保护意识作祟,尽管在幼儿教育时就接受了众多乐于助人、扶老奶奶过马路之类的说教,我还是不敢轻易的伸出援助之手,只是在每次遇见她一起过马路时,会下意识的放慢了匆忙的脚步。
直到有一次,又一次的等待过程中,老奶奶突然抬起头对我说:“等一下没有车了你能不能告诉我一声,我怕我来不及走过去?”我点点头,微笑说:好。
第一次,我们一起并排走过马路,而不是以往的我在前面走,她在后面跟。基于信任危机所形成的防备壁垒就此解除。后来,我们渐渐就熟络了起来,每次只要遇见,我都会挽着她的手一起过马路,到了马路的那一边再松开手,她向右我往左,各自回家,自然得就像扶自己的奶奶一起散步一样。
我也有一位八十多岁的老祖母,因年轻时的过度劳作和身体机能的日益老化,我的祖母有着严重的关节炎,腿脚也不甚灵便。我不敢想象有一天她独自出门却要站在马路边上战战兢兢孤立无援的情形,那是多么让人痛心的一幕。
7月1日,正式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一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以立法形式规范了家庭成员的精神赡养义务。
立法公布后,“常回家看看”条款引来舆论的一片质疑,多数人认为精神赡养属于道理范畴,不应用法律来调整。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对“常回家看看”条款不予置评,只是在翻阅条文的时候会不停的提醒自己、反思自己,是否尽到了对远在老家仍然健在的母亲、祖母的关心、照顾义务?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经常看到离婚案当事人的年迈父母颤颤巍巍的来到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或者交通事故案受害者的亲人,明明有代理人,却还要来回奔走收集证据,努力为自己的儿女争取合法权益……每次看到这些情真意切的老人,我都会莫名酸楚。可怜天下父母心,他们那一颗心,真的是为儿女操碎了的一颗心,而我们,更多的时候,只是把赡养当成了义务,而没有真正的、对等的,也为父母的精神需求操一操心。
所以,在我们质疑“常回家看看”条款的法律道德界限、实际可操作性的时候,是否也应该反思一下我们自己,是不是真的尽到了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义务?是否也应该理解一下我们的立法者,他们的立法本意是多么的善良?
突然想起小时候在父亲的监督下背诵的《礼运·大同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礼运·大同篇》描述了孔子的理想世界,也是我的理想世界。我期待有一天,我们的社会能“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就是我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