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案例选登
谁是本案的赔偿主体?
分享到:
作者:姚慧芬  发布时间:2013-07-16 15:52:3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黄来在乐业县甘田镇四合村利大河屯买得一片杉木后,承包给被告张招砍伐,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张招自带工具和找人去砍伐,砍伐时间为15天,将木头砍倒锯成段堆成堆后,就由被告黄来支付砍工费15800元。2010年5月28日11时许,因当天下雨无法做工,被告张招与同一起伐木的吴熙团、张壮等人酒后在死者黄射家中赌博,被告张招因输钱与张壮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打架,后被人劝阻。被告张招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劝阻的人,正好砸中黄射的头部致黄射受伤,黄射被送去乐业县医院治疗,经医治无效于2010年6月24日死亡(黄射死亡时年龄74岁,属农村居民,生前有丈夫杨小牛、儿子杨兵、杨权、女儿杨金桃,现尚健在,均系成年人,均属农村居民)。为此,原告杨小牛、杨兵、杨权、杨金桃向乐业县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黄来与被告张招系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来、张招连带赔偿因黄射死亡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218356.38元。

【争议】

    被告黄来与被告张招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被告黄来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务中表现为以提供劳务为标的,不论是否有结果,计酬方式为按时间计付。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务中表现为以交付成果为标的,承揽人尽管提供了劳务,但没有结果就不付报酬,计酬方式为按件计付报酬。

    从本案被告黄来与被告张招就伐木过程的约定内容分析,被告黄来限被告张招在15天内伐完该片杉木,并将已伐木头锯成段堆成堆,即可支付报酬(砍工费)。被告张招自带工具,自找民工,被告黄来对伐木过程不指示、不监督、不指挥,只看该片木头是否己伐完,木头是否堆成堆,被告黄来在这15天中没有给被告张招指定具体的工作时间,被告张招伐木时间的安排相对自由,被告张招与被告黄来的劳务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特征。因此,笔者认为被告黄来与被告张招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另外,被告张招无论是承揽人还是雇佣人,其侵权行为均没有发生在承揽工作期间或雇佣活动中,被告黄来选定承揽人也不存在过错。

    综合分析被告黄来将杉木砍伐承包给被告张招的行为与被告张招侵害黄射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告黄来与被告张招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行为,因此,本案被告黄来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杨小牛等主张被告张招与被告黄来是雇佣关系,被告张招致黄射死亡结果应由被告黄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成立。
来源: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