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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彩票销售权,彩票投注站转让合同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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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素琴  发布时间:2013-07-24 11:04:0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3年4月1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把45041918彩票投注站经营所有权转让给乙方,经营期叁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设备保证金1万元;乙方必须保证一切设施(彩电、彩票销售机)完好,不能人为损坏,乙方只有经营权不得迁移更名,否则甲方终止合同;合同到期后,保证金退还,甲方在合同期限内不得以合同外的任何理由终止合同;如果乙方不能按协议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经营权,并由乙方支付给甲方违约金1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当日支付被告设备保证金1万元,被告立下收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内容为:“今龙振林收到租金壹万元整。”原告亦进场经营销售彩票,但原告仅销售一个星期左右,就未继续经营。

    2011年5月1日,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给被告发放代销证,代销证记载:代销者姓名被告龙振林;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被告与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签订的《代销合同》有效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之后未续签。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设备保证金1万元。

【法院裁判】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因标的自始不能,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原告设备保证金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受委托销售者不能转让、转租,但是该禁止性规定为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合同无效。综上,虽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条列,但双方签订的合同仍合法有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笔者同意此观点,理由是合同有效需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具备缔结合同相应的民事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可能及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原、被告均具备缔结合作协议的民事能力;合作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将投注站的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必须具备投注站的经营权即具备彩票代销权。《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被告虽然取得了代销证,但取得彩票代销权需签订彩票代销合同,被告的代销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之后因其投注站未正常经营,而无法与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续签。因此虽然被告拥有代销证,但因未签订代销合同,导致其未取得彩票代销权。因被告未取得代销权,导致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自始不能实现,故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无效,被告依法应退还原告设备保证金1万元。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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