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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中院分析赡养纠纷案件执行困难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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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仓吾  发布时间:2013-07-26 11:03:39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百色市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较多,2011年审理145件;2012年审理147件;2013年1至7月审理79件,案件数量呈平稳趋势。所审结的371件案,判决253件,占68%;调解撤诉118件,占23%。经过对这类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普遍存在执行难问题,当事人往往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老年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未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愈发明显。

    赡养纠纷案件执行难原因:一是双方当事人矛盾激烈。子女因各种原因与父母产生矛盾不赡养老人,亲情关系已经破裂。一旦进入法律程序,部分案件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即使双方均到庭,当事人之间也不顾亲情,双方关系更尖锐、更对立,矛盾已激化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案件自动履行率自然低。二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抱有侥幸心理,严重缺乏诚信意识,推拖不履行,有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躲避、耍赖、拖延等手段消极执行、抗拒执行。三是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这类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农村,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法院从传唤到执行困难重重,执行不顺。四是频繁运用强制执行手段引发双方不满。执行案件标的较小,每次申请的标的额均几百元。裁判文书确定的赡养费的给付方式为每月给付,在执行中当事人申请方式各异,有的数月申请,有的每年申请。申请执行频率高,一方面给年老体弱的申请方带来不便,另一方面被执行人需要来法院缴纳执行费,导致被执行人不满。

    对此,该院提出解决对策:一是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纠纷的发生。城镇职工年老后享有固定养老金、离退休金等,故目前法院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大多数是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农村老人仍依靠传统的家庭保障制度解决养老问题。这些老人的保障主要依赖家庭,部分贫困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户制度。政府应当担负起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管理体制、监管机制和财政责任。 继续加大对农村“五保”老人的财政供养力度的同时,多渠道地筹措资金,规划建设收费较低,分布在乡镇的养老服务机构,使被赡养的老人与其子女居住地不是太远,把家庭子女的赡养责任和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结合起来。二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在农村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把法律的宣传工作惯穿于执行案件的始终,如发放宣传手册、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等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加大普法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法、知法、护法,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三是发挥部门联动机制。部门联动共同解决赡养案件执行难问题。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被执行人,应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按法律文书的规定,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对于农村的农民,可由村委会监督定期执行其实物收入;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通过工商、银行、信用社及当地政府等部门协助监督执行其经济收入或其他财产。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要形成合力,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纠纷,使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更多的条件。 四是借助家庭力量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可通过组织召开家庭成员和亲属参加的动员执行会,依靠亲属的监督和说服促使被执行人定期履行义务。对于那些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愿意承担义务的子女,可扩大法制教育范围,邀请周围邻居群众参加,公开进行强制执行,依靠社会舆论促使被执行人提高认识,自觉按期履行赡养义务。 五是灵活执行内容和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双方意愿,实行“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并行制。协议内容或判决内容关于给付的内容尽量一次多给,以便于执行。对于流动性大的人员,法院作为中间人设立一个专门的帐户,进行赡养费给付的结算,以此来保障老年人的权利。法院要加大惩戒力度。对通过说服、教育仍屡屡拒付赡养费的被执行人,应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采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灵活执行手段,以法律威慑力、强制力促使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
来源:百色市中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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