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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中院分析涉林刑事案件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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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仓吾  发布时间:2013-07-29 09:57:41 打印 字号: | |
  2012年,百色市法院共审理涉林刑事案件167件231人,其中盗伐林木案件20件38人,滥伐林木案件136件176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案件11件17人。审理的涉林刑事案件中,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14人,判处拘役28人,判处管制1人,判处缓刑128人,单处罚金29人,并处罚金170人。百色市的涉林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涉林刑事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增多。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逐年上升,居高不下。犯罪分子利用其所在的乡村与邻县交界的便利条件,采取联手作战的方法,少批多砍、未批先砍或不办理任何手续盗砍集体或他人的林木。有的甚至把盗砍滥伐作为发财致富的门路。二是犯罪主体以农民为主。山区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盗伐、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三是犯罪对象以集体林居多。集体林木管理较粗,加上村级组织责任心相对弱化,致使不少村民把盗伐集体林当作生财之道而走上犯罪道路。四是缓刑适用过多,罚金难以执行到位。因涉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判处缓刑、罚金的相对较多。被告人家境相对贫穷,对其判处罚金难以执行到位。五是发案地多为偏远山区。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经济落后,群众保持传统农林模式,这些山区条件差,发展经济受限制,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涉林刑事犯罪原因分析:一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山区,群众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不少群众认为树是自己种的,别人管不了,而盲目砍伐 。二是个人利益驱动。不少人为了不交或少交审批的费用,抱着侥幸的心理,置法律于不顾,从而铤而走险。三是林木需求矛盾突出。国家对林业越来越重视,严格控制木材采伐利用,导致社会对林木的需求大增,木材市场行情好,木材贩子受利益驱使,少批多砍、不批也砍。四是存在非法收购木材渠道。私人木材加工站购买无证砍伐的木材,一些人无证运输木材。有的将木材绕道邻县的东兰、巴马等县,逃避本县的木材检查站。

    针对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原因,百色中院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加大打击力度,宽严相济惩处涉林犯罪。 要加大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处理,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要适时对重点、敏感地区和部位进行专项治理,对边区结合部、国有林场周边地区的案件高发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稳定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要集中警力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在当地影响大、后果严重、久拖不决的大要案件,坚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采取异地抽调警力集中办案的办法,集中力量,突破重点,确保涉林案件的打击力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理涉林刑事案件,对累犯、惯犯、主犯等毁林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判处。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损失的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二是加强林业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砍伐申请人的条件、资格,申请实行实名制,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作为砍伐主体审批。对有滥伐林木记录的,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审批。实行林木砍伐全程监督。对批准砍伐的林地块全程跟踪监督,检材人员要到实地进行检量,加强对采伐现场的有效指导、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超砍现象。落实林木采伐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对部门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的,及时追究其相关责任。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和协调,强化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三是加大农村普法宣传力度。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森林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特别要加大对国家珍贵林木的保护宣传,形成依法治林的良好氛围,自觉保护好现有森林。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深入农村,对预防失火、禁止滥伐林木等知识及重要意义进行的宣传,利用宣传栏张贴法律常识、发放法律知识小手册、印制典型案例、巡回法庭等形式,向广大村民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让他们掌握相关常识,提高他们对涉林犯罪的认识。四是打防并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基层群众性保护组织,充实完善林区木材检查站和林业系统内保机构。在边区结合部和林区治安的难点地区,有针对性地建立联防制度,开展治安防范,保护林木。涉林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加强基层村委组织建设,提高村干能力素质,及时搜集掌握情报信息,准确分析预测治安形势。
来源:百色市中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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