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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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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国淑  发布时间:2013-07-30 16:04:25 打印 字号: |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在案件审理中遇有法定情形时应当回避。另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其成员具有法定回避原因时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对案件的讨论和表决,据此规定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属于回避的适用范围。对于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程序、时间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回避,却没有规定是否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告知当事人的程序。为此笔者认为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为了避免审判委员会委员滥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应把事实上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决定权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纳入回避人员的范围,并规定在相关法律中,审判委员会委员若存在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同时,合议庭对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提起三日将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书面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有权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可制作《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将申请回避的条件,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及职务,对回避申请的决定权及提出回避申请的形式等内容一一印在上面,送达给当事人。这样做不仅是阳光司法的需要,也是保障当事人完整行使申请回避权的需要。

    告知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的程序保障。任何权利都要规定相应的程序予以保障,申请审判委员会成员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法定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就是知道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否则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就难以实现。法院从尊重及方便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出发,也要将审判委员会成员告知当事人。

    告知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消除某些顾虑。依据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权力,因此,审判委员会能否公正处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利于当事人在因与审判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可能损害其利益时提出回避申请,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能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消除当事人对审判活动暗箱操作的嫌疑,从而提高审判活动的权威。

    告知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利于促进法院公正审判。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利于增强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心,促使审判委员会成员自行回避,促进法院规范自己的审判活动,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
来源:资源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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