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法官的心中都有一台天平,天平的两端,一端放着法律,一端放着的,是法官自己的良心。
法律是静止的、被动地等待被人使用的东西;心则不然,它是动态的,主动的;它可以是良好的,也可能是坏心眼的;它的内涵比法律要大,涵括法律所规范不到的道德范畴。因此,天平的两端,应该说一端是动态的,一端是静态的,平衡了。
但是,动态的这边,必须是良好的,也就是说必须是良心;正如静态的这边必须是良法一样。法官光有良心,但执行的是恶法或者带着坏心眼去执行良法,结果都是一样的,那就是恶花结恶果,人神共愤恨。
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规范,良心是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公序良俗,属道德范畴。既然是法治社会,如何又强调道德呢?其实法治社会与以德治国并不矛盾,道德的内涵远比法律大,法律并不能规范社会生活中的每个细节,法律所规范不到的地方,便是道德发挥作用的地方;更重要的是,法律被道德败坏的人使用,无疑就会变成其作恶的工具;只有在具备良好道德、具有高尚情操素养的人来司法,法律才能充分体现其本质,发挥其惩恶扬善、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才能准确体现立法者的本意。
那法官的良心具体是指哪方面呢?仅有高尚情操、善良情怀吗?这些可以说只是最基本的,是法官良心的基座。
法官的良心,首先要求法官要具备充分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巧。记住:是法律知识而非法律条文。法律知识是广义的,主要是指法的本质原理、法的原则等。法律条文是经常会变动的、机械的,是死的知识。而法律知识是活的、具有普遍性、通用性的。不具备充分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巧,那法官的良心往往就不得其门而入,犹如农夫与蛇,适得其反;或如糊涂和事佬,但会和稀泥,不能断是非、明曲直。
法官的良心,还必须有阅历的支撑。而阅历,与年龄相关、与生活经历相关,与性格心态相关。至今我忘不了,刚工作的头几年,审理的那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白发苍苍的老者,也有饱经世事的过来人,在做调解工作时,他们望我时那种不信任的目光。而我呢,刚从校门出来,别说成家,就连恋爱,都还没一捌呢。我能说什么呢,谁又相信一个毛头小伙呢?是啊,有些事,是绝对与年龄有关的,不到一定年龄,只能是为赋新词强说愁了;另外一些事,则是要与生活经历相关的,比如一个从小到大在城市长大,没到过农村的人,对农村中的一些事情,是绝不会感同身受从而理解包容的。有些案件,不同的法官处理的效果是不同的,心态平和、性格细腻的法官就容易调解成功;而性格急躁、心态急于求成的法官,就往往只能下裁决。是啊,法庭之上,一个阅尽人事、目光深邃的法官,无疑会带给当事人一种亲和力及威望性,其所说的话无疑更具说服力和权威性。
法官的良心,也要与时俱进。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之体现,是调整社会生活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同时期的社会阶段,法律的原则会有变化,所谓乱世用重典,强调公法的威慑力量;而盛世则强调私法的调整作用,公法则归于平和。法官若不与时俱进,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则如只会码字的打字员和只会机械组装的机械工一样,是办案的机器,没有了灵活,又谈何以人为本呢!
法官良心的与时俱进,顺带引出了法官良心的前瞻性话题。法律从某种角度而言,永远是落后于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的;法律也不可能规范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因此,对一些法律规范不到的纠纷,离不开法官的良心。而法官不是立法者,也不可能用良心代替法律,但纠纷不可不解决。因此,在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法官凭着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良心,做出一些具有前瞻性的裁决是必然的,在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同时,也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些良好的案例,岂不更具有价值。
法官的良心也是责任心。一个有良心的法官必定也是一个有担当的法官。有担当才会有勇气面对复杂甚或艰巨的纠纷作出自己认为正确的判断;有担当才会有所畏惧,畏惧办错案对他人、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有畏惧才会以“莫伸手,伸手必被抓”、“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等警句来警醒自己。才会做一个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