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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告失踪案件递增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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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 阳  发布时间:2013-08-02 10:56:54 打印 字号: | |
  2012年底开始,玉林市法院频繁接到请求法院宣告失踪案件的申请,请求人多为老年人,他们自称是小孩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舅舅。

    根据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玉林市法院受理的宣告失踪案件为110件,2013上半年,该类案件已接近90件,而2010年之前,此类案件基本为0,2011年为9件, 2012至2013年7月,短短的一年半时间就受理了198件,后两年案件受理数比前两年上升了1714个百分点。2011年至2013年6月份,两年半时间就受理了207件宣告失踪案件。

    一、背景:

    1、广西区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下拨了中央补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此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

    2、民政局对孤儿的认定,依据是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律文书,才会认定为孤儿,以此发放该专项补贴。

    二、原因

    1、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从孤儿保障政策中看到“商机”,深入发掘,广泛开展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

    2、诉讼收费制度的照顾。一般民事案件都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宣告失踪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3、农村农民出去打工或其他原因出去多年未归,导致家里的小孩只能跟着老人或其他亲戚。现小孩监护人知道或看见有人领取此项专项补贴后,也纷纷向法院申请宣告父母失踪。

    三、问题

    1、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等问题已经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操作性、具体性不强,无论法官还是群众很难认定什么是下落不明的状况。比如未成年人的父亲死亡,母亲离家出走满2年的,能不能申请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如何认定其下落不明满2年?是否需要指定财产代管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中认定属于孤儿的情形有两种:A、失去父母;B、查找不到生父母。第一种情形好认定,但查找不到生父母在实践中就难认定。我们了解到在当前广大农村留守儿童非常多,很多留守儿童均是与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叔、舅舅生活。尤其对于那些年迈的祖父母老人,自己的儿媳妇外出打工多年都没有任何讯息的,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宣告失踪呢?

    3、法院判决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否能达到统一不好预判。

    四、预测

    1、此类案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上升,并有成批量上升的可能,给法院增加工作压力。

    2、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有一定的困难,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难以把握。立与不立都会造成信访率增加,闹访现象会给法院再来负面影响。

    3、审判业务庭压力大,认定情形界定不明确,人口分布广,居住地不集中,调查取证困难 ,诉讼成本过高。

    五、建议

    1、谨慎立案,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多做当事人的解释工作。

    2、与民政部门沟通,严格审核确认发放孤独基本生活费用的标准和条件。

    3、进行法律宣传,严格把关,依法裁判,杜绝“假孤儿”的申请。

    4、严惩伪证行为,严防不法之徒渔利。

    5、与公安机关建立宣告失踪案件信息沟通平台,达成信息共享共识,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来源:玉林市中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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