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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法院对聚众滋事类案件频发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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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昕如  发布时间:2013-08-06 11:34:11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聚众滋事类的犯罪案件频发,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2011年至2013年7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聚众滋事类犯罪案件分别为10件、20件和11件,呈现逐年上升的高发态势。

    一、通过梳理江南区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聚众滋事类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聚众或团伙作案,作案地点多集中在公共场所。此类案件的作案人数一般在3—6人左右,多则可达十几人。统计显示,江南区法院三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中,作案人数为5人以上的达12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29%。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临时纠集,时聚时散,以一拍即合,一哄而起,共同作案为主要特点,参与人员多、场面大、影响坏,且多发生在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通信工具的广泛普及,也给聚众滋事案件被告人群体出动提供了便利,作案时凭借团伙的力量和各种凶器,即使在公共场所犯罪也有恃无恐。

    2.被告人文化低、年龄小、无业或闲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社会无业人员、农村闲散青少年和留守青少年为被告人的聚众滋事案件呈高发化。近三年江南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绝大多数为男性且年龄偏小,青少年居多,其中18—25岁共47人,约占61.8%,18岁以下的(含18岁)共8人,约占10.5%。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或初中文化占所有涉案人员的70%以上。

    3.作案动机多为逞强斗狠,打击报复,作案手段表现为聚众持械斗殴。大部分聚众滋事案件被告人并无明确的犯罪动机,往往仅为一句玩笑或口角引起争执,逞强好胜和报复心理占了上风,便纠集人员进行报复,对行为的实施没有经过冷静思考和长时间的预谋策划。涉案人员往往携带匕首、钢管、铁锹等凶器作案,主动攻击性较为突出,暴力倾向明显。

    4.定罪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居多。在江南区法院审理的聚众滋事类案件中,被告人大多以故意伤害定罪。此类案件多为“冲动型”犯罪,在案件发生时被告人自我控制约束能力较差,不计后果,容易失去理智,极易将寻衅滋、聚众斗殴事类犯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江南区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中,以故意伤害定罪36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87.8%。

    二、案件频发的原因:

    1.被告人自身原因。涉案被告人文化程度低,自控能力差,处事冲动、偏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往往采取武力方式解决问题,且由于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没有清醒的认识,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社会转型期矛盾错综复杂。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文化观念与思潮不断冲击人们的思想,一部分人易受不健康的文化传播和不规范的娱乐场的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而社会上缺少积极向上的娱乐活动,大众传媒中对凶杀、暴力、恐怖等过分渲染,促使一部分人崇拜凶杀暴力。

    3.职能部门监管力度不足。政府部门方面,对特定群体特别是无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疏于管理,对一些娱乐场所、餐饮服务业治安状况管理、监督不力;司法部门方面,普法教育不够深入,人们不清楚犯罪的构成条件及限度条件,对打架斗殴行为存在认识误区。

    三、针对上述案件特点,江南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1. 深入基层加强法制宣传。深入村街、社区、学校,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增强群众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新闻媒体加大法制宣传报道力度,对典型案件有针对性地及时报道,以案说法,增强法律震慑力。

    2.加强公共场所治安防控力度。在公共场所增设安防装备。在客运站、火车站、公交站、农贸市场、商业中心等人群密集区域布控巡逻防暴警力。加强对重点地域的管控,严防聚众滋事苗头性事件。

    3.加强对无业闲散人员的管理。建立起对重点人员包括流动人员、社会闲散人员、无业人员的核查登记、法制教育、思想动态为内容的管控工作机制。同时,加强对无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增强这部分人员的社会综合竞争力,预防和减少无业人员参与犯罪的可能性。

    4.加强打击、惩治力度。司法机关加强协作,对涉案次数多、流窜作案地域广、作案情节、后果严重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累犯等,依法严惩,铲除引发犯罪的土壤。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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