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进步,作为一名从事了十几年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我越来越感觉到法官对裁判文书制作意义的重要性。下面,我谈谈该如何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一些工作心得:
一、裁判文书是我们法院的脸面,也是一个法官综合素养的全面反映。
裁判文书是记录诉讼过程、体现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正义的平台,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让人们看见和了解司法正义的重要纽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次,作为刑事审判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是必修课,写出一份既符合法的要求,又能让人看得懂、看得舒心、诚服的裁判文书,是法官应有之义务。
判决书除了告知被告人定罪处刑的结果外,还承载着法官办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一个案件办得好与不好,都可以通过判决书反映出来。文如其人,一份裁判文书就是一篇文章,文笔好不好,法官讲不讲理,思维清不清晰,判决有没有依据,判决合不合理,都可以通过一份裁判文书反映出来。同时,裁判文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社会导向问题,也就是说,社会可以通过审阅法官的判决书,知道法院采纳、肯定和支持哪一方、哪一个观点,对社会有一个正向的引导。同时,肯定的对面,就是对另一种观点、思维、现象的否定和摒弃,从而告知社会对被否定行为的裹足。
所以,一份判决书,不仅仅是一个讲明某某犯某某罪判多少年的问题,它必须还应体现我们法官为什么做出这样一个判决的一个心路历程。因为,法官所认定的事实是什么,依据什么是什么,为何得出这样的一个事实认定,为什么定这个罪而不是那一个罪。因此,裁判文书不应仅是一个裁判结果的记录,而是法官对一个案件定罪处罚的思考过程的全方位反映。判决书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法官的素质。
二、裁判文书的好坏与法官的责任心有很大关系
裁判文书反映了法官对案件是否细致审查,吃透案情,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是否客观、全面,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合情的问题。文书的质量,包括错别字有无,是否符合样式要求,文字是否通顺,是否有逻辑性,有没有说理等方面。
三、文书样式与优秀裁判文书的关系
1、要坚持样式——如何坚持?我个人理解是,规定的基本要素要有,即要反映程序和实体,要客观地反映出法官得出裁判结果的整个思考过程。
2、不要形成新的“八股文”——要根据个案情况来决定裁判文书的创新性,重在坚持说理。
3、纠正一些认识上的错误。
(1)对裁判文书地位和作用理解偏差。前面说了,我们的裁判文书除了具有一般文书的表意性之外,还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表意性要求裁判文书必须简洁、明白,不仅要使法官、检察官、律师看懂,更重要的是要让当事人看懂。权威性要求裁判文书必须遵循统一的格式,禁止使用可能令人误解的用语。裁判文书之“改革”,是革除旧有的不正确的做法,但并非旧有的都需要革除,尔后采用的也并非就是先进的。例如,关于“法官后语”,有人认为偏离了判决书改革的宗旨。就“法官后语”来说,如果其内容能够成为判决书的一部分,则可以写进判决书;如果不能成为判决书的一部分,那么它存在于判决书中就没有什么意义。实际上,“法官后语”所涉及的内容属于法律宣传或者以案释法的范畴,是法官以个人的身份阐发自己的观点及看法,而作出裁判的主体是法院,二者不能混在一起。而且,“法官后语”若用之不当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还有,加大判决书的说理力度,这主要不是改革,而是对判决书的完善。对于判决书说理的讨论,不应该囿于为何“改革”,而应该在于“如何说理”。
(2)对裁判文书本身的认识不到位。通过调查发现,有的法官认为,裁判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将庭审的情况往这些格式里一套就行。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裁判文书,特别是判决书,既有一般议论文的特点,又有其特定的要求。它不仅需要严密的逻辑推理与系统的论证,而且还必须遵循一定的格式。制作裁判文书,对法官知识层面的要求很高。另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有的法官对于判决书的结构、各部分的功能、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不太清楚,导致其起不到相应的作用。例如,在事实部分仅仅是罗列庭审过程,不发表法院的认定意见,以至于不能确定案件事实。究其原因,不少法官认为,对证据发表认定意见,需要用“本院认为”的方式表达,而“本院认为”是作为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内容,故将认证的过程也放到判决理由部分来写。
四、文书点评
下面,我点评某基层法院的一篇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陆诈骗吕某进的数额为94240元,经查实,据被害人吕某进的陈述,证人何某贵、黄某清的证言,被告人郭某陆骗取的现金为4000元,2009年9月到11月份的银行存款回单及银行转帐凭单证实,此期间吕某进汇入郭某陆等人银行帐户36180元。公诉机关指控郭某陆以做锌锭生意为由诈骗吕某进9424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对指控的数额不予认定。”
这一段话,问题非常多。(1)用语、用词均不当,“郭某陆诈骗吕某进的数额为94240元”为什么还要数额两字,2009年9月到11月份,什么叫“到”,应用“至”,因为“到”字更多是一个时间点,而“至”有个时间段的内涵;(2)由于本案没有具体罗列证据内容,那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底有什么?是不是都统一讲是现金4000元?(证据内容不固定,以后翻证怎么办?)(3)指控诈骗94240元证据不足,那么,法院认定是多少?是全部不认定,还是只认定现金4000元,或者是汇入帐户的3万多元,抑或是现金 汇入的?如果现金 汇入的,那么被害人是汇入“郭某陆等人”银行帐户中的“等人”,包不包括与正常、合法的其他人的资金往来?使人产生是不是不属诈骗数额的合理怀疑?凭什么汇入其他人帐户的资金也要被告人承担责任?等等,文书不仅没有说得清楚,让人看不懂,一头雾水,更让人怀疑判决无依无据。
五、文书主要问题
1、常规性的错误有:
(1)不符合样式要求—包括排版、字体、行距、每行的字数、校对章印盖不整齐美观,页面布局不美观;
(2)固定用语遗漏或者使用错误,语法错误—主谓宾、定状补,如何理解和运用不当;
(3)有错别字或者重字、多字、漏字、多句、漏句;
(4)使用标点符号不当—如“()”后还加“、”号,分号、冒号乱用,一段只有一个句号;
(5)语句过长,一句话五六十字、有多层意思—四字句的理解。
(6)使用小数点错误;数字的三分法和阿拉伯数字、中文数字的运用技巧。
(7)有关人民法院的案由、案号、裁判时间引述不当;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书写错误;
(8)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姓名、身份、住址等没有查明或者书写错误;
(9)文书中时间、数字、计量单位表述不当—如“晚上23时许”“11时许左右”等;
2、重大错误主要有:
(1)漏列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
(2)遗漏主要事实或者叙述事实存在矛盾;--证据与事实相矛盾
(3)遗漏对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主要理由的表述及评断—有的根本就不要,如被告人对指控无异议,但请求从宽处罚的,就没写,其实,要写上这点后,对于解释我们为什么这样量刑,是很好的引子。
(4)简单罗列证据,未表述认证及必要的认证理由;
(5)证据归纳不准确、全面、到位;——证据不为事实认定服务,而是事实为证据服务,如事实认定有作案的具体时间、地点,在证据上却没有,只表述为“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作案的地点”;证据简单化——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现场的情况。什么情况?没有,而且该话是名词解释,现场勘查不是证实现场情况还证实什么?
(6)没有正确引用法律条文,或者漏引、多引法律条文,或者不顾法律关系简单堆砌法律条文;
(7)判决、裁定主文表述不当或遗漏判项。
(8)事实认定部分过于简化。事实是裁判的基础,是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根据所在。在刑事审判方面,有罪判决的事实部分,是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处以刑罚的根据;无罪判决的事实部分,是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所以,把事实叙述清楚是制作好刑事判决书的关键所在。民事审判方面亦然。而事实认定应与证据相呼应,认定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有些裁判文书对事实的认定过于简化,尤其是有的刑事裁判文书,不能完整表述控辩双方的主要意见,不表述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关于定性及量刑的意见,甚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回避或一笔带过,这样就无法凸现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证据等方面的争议,这就有可能因概括不准确、精简不恰当而遗漏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认证及裁判造成影响。
(9)对证据分析、认证不具体。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所举证据可能零乱、无序,有的甚至是与待证事实不相干的,这要求法官对证据进行分析、筛选、取舍,不能一概论之。但有的案件证据的分析认定含糊不清,通常是在查明事实后,笼统地说:“上述事实,有……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这样的写法虽然对证据的内容略加说明,但所列证据缺乏具体分析、论证。有的对辩方提供的证据,则基本不写,造成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在判决书中没有反映。对证据是否采用、为何采用的理由,是诉讼双方最为关心最为敏感的问题,对之避而不谈的做法不恰当。归纳一下,分为三类。一是缺乏逻辑意识。仅按照起诉书所附的证据目录或公诉人的举证顺序对证据进行简单的列举,而不顾证据之间的逻辑顺序,使人无法知晓所列与认定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缺乏论证意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所举的证据,经双方质证,均应经过法庭的认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一些法律文书中,不能完整表述认证的过程,尤其对双方提出异议的证据,不能表述认定与否的理由,而仅仅表述为简单的采纳与驳回,使得判决认定的事实显得武断而简单,缺乏说服力;三是缺乏规范意识。有的判决书对证据全文照抄,不知所云,甚至有的判决书对证据的列举又太过简略,只有名称而无内容。
(10)裁判文书繁简不分。裁判文书的写作应坚持繁简得当,该“简”写的,一定要简写;该繁写的,一定要详叙。当前,裁判文书存在两种极端:一是高度概括;另一个是不分巨细。前者使当事人无从明白案件的裁决理由,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后者不仅造成浪费,而且使当事人不得要领,影响司法公信力。
(11)说理不足,说理不全,说理不当。裁判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是将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的纽带。裁判文书如果缺乏论理或论证不充分,其公正性就会令人产生怀疑。例如,在刑事判决中,根据刑法…条规定…,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罪”、“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阐明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特别是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案件。如被告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符合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系想象竞合犯。而有的法官在判决书“本院认为”中称:某某的盗窃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这就可能使被告人不明白:自己只是想偷电线卖钱,判决中也说是“盗窃行为”,为什么最后定“破坏电力设备罪”?这样的裁判让当事人无法理解,容易引起申诉或者上访。还有在裁判说理时,说理空乏,论述不够充分,只作简略的交代,仅以“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代替说理。
(12)引用法律不准确、不具体。有的裁判文书在援引法律方面存在笼统倾向,如有些复杂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和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官虽然做了这方面的工作,但却不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说明,这样的裁判文书即使结果公正,当事人也难以心服,常常使胜诉一方觉得胜有侥幸,败诉一方觉得败得糊涂,甚至产生“审判不公”的误解。
六、本人对裁判文书的几点心得体会
2012年度,玉林市两级法院有8篇裁判文书被评为全区优秀法律文书,其中刑事的5份,有一份是玉林市中院刑二庭的,有三份是本人在容县挂职时一字一句的改出来的。回顾这样文书,我的心得体会是:
1、裁判文书要用客观、平实的语言,不应以华丽词藻为奇、为美。
2、注意守与变的扬弃
事物无常态,但有根本、有定规。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裁判文书规定了制作样式,就应当严格遵守,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挥洒,这就是“守”。样式要求我们遵守的部分一定要认真守,不守就是不符合样式,诸如首部、尾部、当事人项、案件由来项,先写事实和证据,再写理由和结果等等,都是“守”的内容。
但事有定规而无常态。案件千变万化,文书也不应拘泥于一式,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案件的表述方式。法官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可以大胆创新,在认证、事实表述、理由论述上写出新意。比如,常规的写法是指控、辩护、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本人认为也完全可以指控、辩护、控辩双方所举证据、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最后归纳出案件事实。本人认为后者更符合论证的一般规律,有指控、有辩护、指控有哪些证据、辩护有哪些证据、法庭采信了哪些证据及理由,通过采信的证据最后得出了什么事实,是比较符合逻辑的。这种方法本人曾用过,作者认为效果非常好,脉络清楚,论证有力。当然只适用于复杂案件,简单案件就不用了。
3、要注意繁与简的把握
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适当。我们知道,案件审理要实行繁简分流,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单清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简便审程序。与此相对应,裁判文书的制作同样需要繁简分流。要根据个案案情决定裁判文书繁简,文书的繁简、长短和格式以保障当事人能够获得及时、准确、公正裁判的信息为前提,与个案的司法投入相对应。对于大多数简单清楚的案件来讲,应力求简洁明确;对少数复杂疑难案件而言,应力求论证说理充分。具体来讲,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因案而异,作为刑事案件来讲,从认罪和不认罪的方面来说,认罪的从简,从简的可以简到很简;不认罪的从繁,要详细分析控方所举证据的可采性、证明力,归纳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分析证据体系的严密和周全。二是因事而异,对于案件事实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从简,不需要展开作过多论述;对于控辩双方对事实有分歧、争议较大的,应凸现双方争执的焦点,针对焦点问题进行详尽的分析论证,表明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和理由。
4、注意事与理的布局
裁判文书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文,从文体上讲,个人认为它是一种议论文,论点是最后的判决结果,论据是案件的事实情况,论证过程是说理部分。既然是议论文,就要谋篇布局,事实的叙述、材料的取舍、理由的论证就要合理布局。一般而言,事实问题应在事实认证部分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应在论理部分论证分析。把理由放在事实部分论述不妥,把事实问题放到理由部分论证也是不恰当的。当然,不是说二者是割裂的,事与理是有交叉的,当然,也不必拘泥到一成不变,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进行科学布局,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可以集中一起进行分析、认定。
5、注意分与总的糅合
分与总的糅合,起码包括三方面:事实的叙述、证据的列举、理由的论证。事实的叙述我喜欢先总后分,让人看得清楚,当然先分后总也没有问题,但是不能只有分没有总。证据的列举一般而言是先分后总,在罗列证据的最后,要分析说明证据之间的关联以及证据体系的建构过程。理由的论证本人喜欢先分后总,在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分别论证辩驳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最后的判决理由。
6、要注意主与次的取舍
主与次的取舍,其实就是哲学上的重点论,就是要抓住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作为重点来证明和分析,而不纠缠于细枝末节。事实有主次,理由也有主次。作为事实来讲,要把犯意的产生、作案的过程、造成的后果等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重点详细论述清楚;而与案件关系不大的细节问题可以略写;作为理由来讲,要认真回应、反驳或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要求和理由,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和理由说理,敢于回应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不合理诉求和理由;要针对决定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说理,不要纠缠细枝末节。抓住关键问题正面说。
7、要注意前与后照应,不能前后矛盾或各自为政
我们经常犯的错误,一是事实与证据脱节,证据不与事实呼应,事实不与论理呼应;二是证据罗列没有罗辑,而是凌乱堆砌,事实没有统一的顺序;三是论理部分,东一句西一句,讲讲事实,又讲法律,讲讲定罪,又讲量刑情节,讲讲从重情节,又穿插从轻的;讲讲这被告人,又串上另一个被告人的情节。我认为,在前面事实部分表述的事实,在理由论证部分应能找到它的踪影;在理由论证部分出现的论据,在事实和证据中应有认定;不要前有后不见或者后有前不见。有时候,我们会发现,一篇文书在说理部分引用了一个论据来证明,但翻遍整个文书,事实和证据部分没有这份论据,事实和论据从哪里来的不清楚。有的文书,事实认定和证据证明的情况并不能统一,也就是说,用这些证据,根本推导不出这些事实,这就不行。
总之,裁判文书是一种审理过程的记载,其形式应当为内容服务。裁判文书的制作,都应当围绕定纷止争、服判息诉这个目标来进行,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裁判文书制作的最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