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们生活方式、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婚姻家庭观念等也随之不断变化,社会各种矛盾纠纷凸显,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和睦社会建设进程。近三年来,凌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呈不断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的和睦,给社会稳定增加诸多不和谐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笔者现拟通过对凌云县法院2010年以来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对农村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更妥善处理离婚案件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
一、凌云县法院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
(一)农村离婚案件数量逐年迅速上升。2010年至2012年凌云县法院共受理农村离婚案件318件,其中2010年受理8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9.2%;2011年受理101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0.11%;2012年受理135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3.14%; 2011年比2010年多19件,增加23.17%,2012年比2011年增加34件,增加33.67%。
(二)离婚当事人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2010年离婚当事人平均年龄为33岁;2011年为32岁;2012年为29岁。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5%;结婚1至3年的占16%;结婚3至5年的占35%;结婚5至10年的占28%;结婚10至20年的占5%;结婚20年以上的占1%。
(三)离婚当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2010年至2012年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当事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就有382人,占离婚案件当事人总数的60.06%;高中文化的125人,占离婚案件当事人总数的19.65%;中专文化的95人,占离婚案件当事人总数的14.94%;本科文化的34人,占离婚案件当事人总数的5.35%;
(四)离婚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2010年至2012年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318件中,当事人是外出打工农民的案件为251件,占79%。
(五)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2010年至2012年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318件中,女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占81%。
(六)离婚案件多发地是集镇以外的村屯。因集镇以外的村屯广大适龄青壮年所受教育程度不高,家庭经济条件差,基本上以外出打工赚钱居多,大部分青年男女外出打工后,导致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一部分人因受到外面世界的冲击,加之生活条件及环境的改变,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据统计,约50%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就有第三者。
(七)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的流转愈频繁,一方隐匿财产和收入的机会增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各执一词,虽离婚时部分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调查对方的存款及财产情况,但因一些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财产的有效证据和线索,法院往往无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同时,一方为了达到多分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谎称没有任何财产,甚至提供虚假证人证言,导致法庭难以查清事实。再则,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一定难度,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状况如何以及有无共同债权债务进行确认,案件所涉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
二、凌云县法院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人们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不断变化,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给自己更好的发展平台成为时下青年男女择偶的首选。结婚以后,当发现对方不符合自己所期盼的,现在的生活现状也达不到自己的要求,就有了想分开的意思,为了寻找自己想要的,首先是分居,找新鲜感,慢慢的两人走上离婚的道路,这样一来他们中的一些婚前基础较差、结婚年龄不长的夫妻,不可避免地要选择离婚。同时,在当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遭到社会较低的社会评价,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什么不光彩的事情了,社会开放,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合好散”等现象是社会中司空见惯的平常事件,改变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婚姻模式,从追求“白头偕老”的婚姻转变为“系列婚”,当一切都不合意时,离婚便成为正常。
(二)法治进一步进步,离婚手续简化。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国家不再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消除了当事人的诸多顾忌,婚姻当事人为追求自己的幸福,大胆提出离婚诉讼。
(三)长期外出务工,两地分居,感情淡薄。为了生计,许多农村青年男女进城务工。视野的开阔,加上城市新事物和新理念的不断融入,使农民工的人生观及婚姻观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长期分居导致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疏远,而城市生活的诱惑,以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对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对那些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四)夫妻不忠或婚外情。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发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等工具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大大增大,新鲜事物层出不断,打破了原有的观念和旧的道德规范,同时由于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以期寻求刺激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人不在少数,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响,痴迷于不法“娱乐”场所、陷入“一夜情”或“网恋”中,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便产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五)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制意识等方面的增强。现时下人们经济越来越宽裕,生活变得较为稳定,一部分人也因经济上宽裕染上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造成夫妻双方交流日益减少,亲情、爱情被抛之脑后,对家庭及子女的照顾也随之减弱,以致婚姻关系恶化。同时,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妇女地位越来越提高,法律意识等方面也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女性对家庭暴力等行为都会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再次,随着人们社会地位、法律意识等各方面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婚姻当事人敢于对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说出否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去追求自己的幸福。
(六)当代青年男女个性的原因。社会的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当代青年更注重自我个性的张扬,更倾向于实现自己的价值观念,按自己的标准行事,做事缺乏理智和耐心,不愿在婚姻磨擦中忍让或迁就对方。现在的夫妻对婚姻家庭等矛盾冲突的容忍力,以及对冲突的调和能力已经大大降低,当婚姻出现裂缝时,离婚在所难免。
(七)经济制度的影响,个人道德素质低下。在现今粗放型经济体制改革下,贫富分化加剧,许多地方出现区域型泡沫经济,同时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忽视和减缓教育等民生问题,从而导致社会道德体系进一步弱化,社会个人道德素质也随之下降,人们随波逐流,会因为生活水平、地位的提高而滋生不良习气或染及第三者等,最终抛弃结发之妻。
(八)法律制度的局限性。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未能积极有效地引导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评价。如重婚纳妾现象,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触犯了刑律,但司法机构却不能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效果极不理想,未能担负起引导人们形成正确婚姻家庭道德评价的功能,从另一角度上讲是纵容破坏婚姻家庭道德行为的发生。
三、离婚对社会、家庭、当事人和小孩的影响
(一)离婚对当事者的影响
如何理智对待婚姻,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对维系良好的婚姻关系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当事者本人而言,当婚姻无法维系时,离婚就成了解脱,但是离婚对夫妻双方是好坏分半,有的离婚能使双方解脱,开始新的好的生活;有的离婚会让夫妻双方后悔不已,感情上伤痕累累,引发精神错乱、工作效率低下、人生悲观等。离婚者自身要面对生活水准的降低、责任压力的加大、感情的创伤和孤独、不良舆论的困扰等,要面对来自社会的压力、来自父母的压力,甚至来自自身思想的压力。邻里朋友同事的议论、子女分离的痛苦、重新开始生活的压力,都无时无刻不影响着当事人的心情。离婚的事,将会从两个人的事,发展到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
(二)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家和万事兴。实践证明,和睦家庭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对于生活在父母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经常发生矛盾冲突的家庭的孩子而言,他们会过早地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到失望,这对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及性格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离异家庭中,由于孩子只能获得单方面的父爱或母爱,甚至有的连父母双方的爱都没有得到,让子女感到绝望,其身心上的痛苦和伤害也难以形容,在他们幼小的心灵里,滋生出对社会、对家庭、对人生的冷漠、悲观甚至敌意的情绪,甚至会因此结识不良的社会分子,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1、产生消极情绪。许多离异家庭的孩子,其情绪、情感表现出强烈的自卑感、被遗弃感、怨恨感等,这些消极情绪影响孩子的人际关系,表现出胆小怕事、孤僻、易怒、极端、不相信人等,直接影响到他们今后人生的人际交往。
2、出现性格缺陷。在个性塑造上,父母是子女的第一教师,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小孩的性格有着极大的影响。父母离异的阴影,深深烙在他们的心底,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成为他们永久的一块不愿揭开的伤疤。孩子始终无法迈过父母离异这道坎,始终认为父母抛弃了自己,这无形中影响着小孩的良好个性的形成。同时离异后的父或母或多或少忽视对孩子的教育,从而加剧子女后天性格缺陷的形成,影响着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健康。
3、丧失生活信心。大多数离异家庭的子女由于家庭的破裂,给他们心灵蒙上一层阴影,致使他们丧失生活和学习上的信心,易怒,有强烈的对抗情绪,行为的反社会倾向与对立情绪严重,甚至结识不良的社会分子,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离婚对社会的影响
1、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标志之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家庭一旦解体,涉及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将接踵而来且纠缠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婚内爆力引起双方亲友发生矛盾而造成斗争,牵扯了家庭的大部精力,以致人们的精神失序,进而影响到他们的身体健康。离婚的家庭数量越多,这类人群数量就会越来越大,最终会导致社会功能的紊乱,对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极为不利,衍生诸多不稳定因素,严重的还引起社会的安定团结。
2、家庭的解体,意味着原有的家庭经济体也随之解体,这影响到各家庭成员、子女的物质文化生活,当任何一方或子女失去经济能力的时候,势必将矛盾推向社会,社会有责任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援助。随着离婚家庭不断增多,这样会加大社会负担压力。
3、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对婚姻当事人、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使这些社会成员对社会道德观、价值观的认知上产生偏差,导致他们对婚姻失去信心。同样,众多的“闪婚”、“闪离”现象,让社会风气逐渐下降,这对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产生不良的影响,对他们的婚姻观产生了扭曲,这些情况的发生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把爱情看得更物质、更世俗,更多试婚、婚外性问题发生,人们对离婚会越来越轻率,这样的循环发展,势必对社会结构的运转没有好处,危害越来越大。
4、家庭的解体,直接导致子女物质生活的贫乏,进而严重地影响到他们的心理,让青少年的心灵失去依托。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这些小孩的身心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无法正常地适应社会和融入社会,无形中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同时,为了生活,许多单身家庭的子女不得不走向犯罪道路,这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逐年攀升的原因之一。
四、预防和减少农村离婚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婚姻家庭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搞好农村普法宣传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作用,强化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领导,把普法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单位部门的绩效考评目标范围进行量化,把农村普法工作当作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充分整合资源,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单位配合、普法机构指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大格局,确保普法工作正常开展。县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督查职能,建立普法网络,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广泛组织、统筹协调各部门广泛开展“法律进乡村”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多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了解农民的法律需求,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单位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寓普法于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中。乡镇、村要加强与上级机关部门沟通联系,主动配合开展普法工作,并积极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不断创新普法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普法的覆盖面和群众的受益率。
2、加强普法队伍素质,多形式开展普法活动。选择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建议从退休的老教师、老干部或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热爱普法工作的青壮年农民中选聘一批普法员,充实到普法队伍中,系统地对普法队伍进行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要多下农村进行调查研究,寻找辖区普法工作规律,努力创新普法方式方法,确保普法内容更贴近农村实际,在形式上要把电影普法、文艺普法、法律咨询、有奖竞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综合在一起,通过以案说法、图文析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顺口溜”、“小品”等形式,让农民学法时坐得住、听得懂、记得牢,让广大老百姓实实在在地受到教育,法制意识等得到提高,从而使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影响,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性,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教育公民要诚信守约,尊老爱幼,邻里和睦,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及引发的一系列纠纷。
3、落实普法专项经费,确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把农民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经济条件差的镇村,要进行财政倾斜,村里的普法教材经费可由县(市)、乡镇、村三级按比例承担。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向农村捐赠法律书籍、光盘等,倡导各部门、各单位与村(居)结对,实行一对一的普法帮扶活动,解决农村普法教材、经费不足的问题,支援农村普法工作,确保农民普法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4、新闻媒体和文化监管部门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文化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和文化监管部门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六.五”普法和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
5、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引导村民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许多诸如“笑贫不笑娼”等旧有的婚姻家庭观又有所抬头,亟待建立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农村妇女一方面要自强、自立、自重、自爱,另一方面要树立以家庭为重,甘于奉献的思想,要与丈夫一起共同承担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的重任。男人要学会尊重、谦让女性,要有责任感,要敢于担待,负起维持家庭兴旺的重任,作好表率,与妻儿一起共同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家庭文化氛围。
(二)加强教育,严格把关。在小学至大学阶段的在校学生中广泛开展法制教育,培育学生遵循良好的法制观念。在学校设立法制教育内容,在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学习时,立足于课堂,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让法制宣传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通过《法制教育》等课程以及其他各学科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日常的教学中去,使学生法制观念和意识逐步提高。使学生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积极努力学习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来切实加强学生法制学习,用积极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不法婚姻行为,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把好婚姻登记关口,减少和预防违法婚姻的发生。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同时应加大与民调组织的协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在审判过程中,对发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切实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四)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1、不断完善和保护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婚姻案件时据此规定对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决定赔偿的数额。但仅仅将责任方式限制于金钱上的赔偿,侵害方大多会由于并未遭受太多的损失而重蹈履辙,从而达不到治本的目的。只有加大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同时,在对方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限应该适当放大,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2、对插足他人婚姻,造成他人家庭破裂的第三人应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第三人的通奸、姘居行为侵害夫妻一方配偶权,对此第三人应负民事责任。第三人介入婚姻家庭是对配偶权的侵害,使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忠诚的义务、给另一方配偶带来损害,即侵害了配偶权。因此,在立法上,我们要规定配偶权,明确赋予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以一定的权利,使其能够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通过提起侵权之诉使其所受的损害得到补偿。
(五)注重调解,建立多元化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1、要提高基层各调解组织工作人员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水平。组织基层各调解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召开经验学习交流会,进行典型纠纷案例分析,让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绍调解技巧,观摩调解协议的形成、制作。通过经验交流、相互学习,使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
2、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要积极拓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新途径,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方法,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针对涉及婚姻家庭和妇女权益的纠纷分别开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妇联调解、法律服务机构中介调解、诉讼调解等,建立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多方力量参与,多种资源联合,使调解处理效果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要联合县乡妇联、人民调解委等部门开展婚姻家庭案件委托调解工作,召开委托调解联席会议,对于上访妇女反映的问题及时通报,畅通信访渠道,实实在在地帮助解决离婚家庭问题。
3、注重调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庭前组织调解、庭中着力调解、庭后不放弃调解,努力穷尽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深调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农村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农村离婚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又严重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和农村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如何妥善处理好农村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及社会相关单位和部门任重而道远。同时,农村社会的文明程度、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法制社会建设进程、人们道德修养水准及综合素质的高低等等因素,无一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发展,这对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婚姻观念等有着莫大的关系。在一个家庭中,只有夫妻提高自身修养,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共同维系充满爱和关怀的家庭气氛,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理性地思考和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消除误会,增进感情,才能使家庭生活和谐、稳定、幸福,从而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离婚纠纷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