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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随笔】一件离婚案件引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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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思鹏 罗天华  发布时间:2013-08-29 16:25:06 打印 字号: | |
  我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二十几年了,办理过各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流逝,大多已淡出我的记忆。唯有一件离婚案件始终清晰地留在我记忆的深处,挥之不去。而这件案件让我对于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得失取得有了不一样的理解与看法。

    漫长的离婚路

    2013年5月8日上午,我在办公室正翻阅其他案件的卷宗材料时。随着一声问候,有一男一女两位60多岁老人走进我的办公室。刚开始我还以为他们是来为其子女的离婚案说情的,通过详细的了解才知道不是我所想的那样。是这个女方要离婚,和她一起来的并不是她的合法丈夫,而是与她同居三十年的“丈夫”。

    原来这个女的叫江小英,丈夫叫梁文斌,均是岑溪人。其与丈夫于196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0月24日在岑溪县公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四女两子,如今孩子都已成家立业了。在一般人看来本应是幸福美满的家庭,可是事实并非如此。

    婚后,由于丈夫经常怀疑江小英在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双方常因此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在生育了小女儿一年后,江小英于1983年2月离开梁文斌家外出广东,与他人同居生活。后经政府、公、检、法等部门寻找回来三次,但在1983年年尾,江小英再次离开梁文斌家,然后就再没有回来与丈夫一起同居生活过。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已近30年,现在要求与丈夫梁文斌离婚。

    听了江小英的陈述,我疑惑地问她:“在分居的30年期间为何不提出离婚?为何要在时隔多年后的今天,双方都已60多岁来才提出离婚?”江小英低头不语,许久才说:“法官,我已60多岁,本来我也不想来办理离婚手续了,就这样过算了。命好的话有十年、八年,不好的话不好说。我现在的夫家在广东,生活压力非常大,而我现在已是一个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现在我们国家政策好,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政府每月会发两百多元的养老金。如果我先与梁文斌办理离婚然后再与我现在的爱人登记结婚,那么我就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在广东那边申请这几百元的养老金。但是我起诉后你们不判离,我不会再来了,但也绝不会回去与梁文斌生活。”

    办理好立案手续后,通过原告我联系到了其子女。我在电话里询问其兄弟姐妹间对父母婚姻的看法与态度,原告的子女们都表示,父母分居已30年,平日他们也经常到广东去看望母亲。对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都没有意见,由法官做主。

    庭审当日,年迈的梁文斌坐在了被告席上。随着岁月的流逝,被告已满头白发、双耳失聪,他带来了一个同姓的兄弟来做他的代理人。由于被告失聪,增加了开庭的难度,庭审中不得不采用说一句就将其写在纸上让被告看后再回答的方式,历经几个小时庭审终于结束了。在调解时,无论我们怎样做工作,原告都不愿意和好。无奈我们只好再做被告的工作,被告认为夫妻分居三十多年是事实,但调解离婚不同意,法院判决离婚我无意见。在婚姻存续期间,法院帮我找原告回来已经有两、三次,我知足了。看着这对名存实亡的夫妻,我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坚决而果断地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请,并当庭做出判决。

    道德的底线是理性的法律

    原告来起诉离婚的时候是与现在的同居对象一起过来的,说实话我当时知道两人身份的时候,心里觉得原告为何不顾及一下被告而有所避讳。对于两人已同居30年的行为,我当场指出原告的违法性,是对被告的伤害、是对子女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做法。庭审时看着孑然一身且双耳失聪的被告,在想起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其实是为了那几百元的养老金,我那一刻好像想了很多又好像什么都没有想。

    作为法官,感性有时候可能是工作时致命的要害。我必须客观理性地分析这件案件,不能因为对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30年行为的道德谴责而心生厌恶,不能因为同情被告的年迈失聪而判决不予离婚,从而达到惩罚因生活窘迫要求离婚的原告的无奈之举。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处夫妻双方离婚的依据就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从本案来看,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均不同意调解,只能判决离婚。

    案件之外的思考 

    这起离婚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我心里始终放心不下双方当事人。前几天,我打电话给原告进行回访,通过话筒传来的声音我感受到了她的快乐与幸福。她说:“谢谢法官作出的公正判决,给了我第二次生命,让我从死亡的婚姻中解脱出来,现在的我可以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心里不再有包袱了。”

    挂断电话后,我思量许久。有对双方当时在这漫长的30年间没有对自己的婚姻、对双方本着负责的态度,表明立场、明确态度的行为表示不解;有对女方为了生活所迫而在耳顺之年起诉离婚之后再行结婚的行为表示无奈;有对男方坚持不愿以调解方式结案而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的倔强表示理解与宽容。但更多感慨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形态中,我希望能够对芸芸众生的喜乐悲苦能够保持一颗平和、宽容而冷静的心。通过自身客观、理性的思考,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对涉及每个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小案件”中秉持做人的良心、倾注自己的专业素养,遵守法官的职业操守,让每一个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力量与权威,用法律的温暖来抚平其内心的创伤。
来源:岑溪市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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