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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让舆论监督伸张有驰 还独立审判一片司法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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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凤明  发布时间:2013-08-29 17:05:36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当今社会,法治进程在加速推进,民主法治在不断完善,民众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媒体舆论越来越多地关注司法活动,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显著。媒体的舆论监督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既相辅相成,又对立统一、相互排斥,舆论监督对于独立审判就是一把双刃剑,正当的舆论监督不但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效预防司法腐败;不当的舆论监督可能形成舆论审判,引发的舆论压力会损害司法独立,冲击司法权威。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因立场、视觉、利益不同的驱使,加之司法腐败及媒介自身法律意识匮乏等因素,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使得舆论监督容易错位成舆论审判,对独立审判进行着不良的冲击,探索并构建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平衡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法院重视、媒体自律是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平衡的前提,法院自身应转变观念,重视舆论监督,媒体应准确认识自身定位,自觉规范媒体报道;此外,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要依法实行司法公开制度,与此同时媒体进行合理报道,使得监督与审判相得益彰;再者,公正的独立审判与合理的舆论监督离不开法官及媒体工作者法律素质的提升;最后,针对目前的舆论形势,法院应根据自身需要建立相应的舆情应对制度,如舆情监测收集评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构建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平衡机制,让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形成合力、共创“双赢”,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前所未有的积极作用,正是本文探讨的意义所在。

    前言

    当今社会,经济大繁荣,文化大发展,新闻媒体业发展迅速,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一应俱全,新兴的微博、贴吧、手机新闻无处不在,形成了一个全天候、多角度、广参与的“新闻眼”监督系统,使得各种新闻媒体对我国司法活动的监督渠道更加畅通、形式更加丰富。

    近几年来,社会上通过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例屡见不鲜。2006年的许霆案、2009年的躲猫猫案、2011年的药家鑫案……在一场场舆论风暴中,我们不难看到,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已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法治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机关公正审判案件进行合理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当舆论监督被滥用,从过度侵入演变成“舆论审判”或“媒介审判”,其负面影响不但歪曲了公众的认知,还严重影响了独立审判的正常运行。笔者认为,舆论应回归理性,因为一个公正的判决不是为了迎合民意,而是为了忠于法律,基于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冲突现状,探索并构建两者间的平衡机制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正是本文探索的意义所在。

    一、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对立统一 

    (一)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相辅相成

    1.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价值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通过实地调查、报道热点、传播信息、揭露事实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形成一种无形的舆论攻势,从道德层面进行评判,旨在促使案件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不可否认,很多情况下司法公正的实现得益于舆论的监督。独立审判是人民法院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分析法律关系,力求作出公正裁判,定纷止争。不难看出,维护公平正义是独立审判和舆论监督共同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

    2.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都有利于制约公权力的滥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正义不仅应该得以实现,还应通过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1]舆论监督通过报道对审判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及时作出反应,并对法官进行制约,使其按照法律依据办事,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使得权力曝光于阳光下,经受公众的监督和评判。独立审判使得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涉,通过公正的裁判纠正不当的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有助于制约公权力和预防司法腐败。独立审判需要舆论监督,两者共同致力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实现维护社会公众权益的最终目的。

    3.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良性互动、合理兼容

    司法实践证明,舆论监督通过激发公众的道德评判,在一定程度上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权利的滥用,对保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有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案件进行公正裁判,对社会起到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不但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而且有利于提升舆论监督的信心和能力。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通过相互促进、良性互动,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舆论氛围,对我国民主法治进程有推动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矛盾对立、相互排斥

    1.独立审判对舆论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独立审判对舆论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根源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独立审判具有终局性、公正性、独立性、程序性和被动性,要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媒介自然包括在内。司法审判是一个相对封闭且程序严格受限的过程,它要求人民法院在实体方面谨慎处理当事人诉求保证裁判公平公正,程序方面严格按照审判程序进行确保程序正义。马克思也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2]法院或法官只有保持独立的地位和客观的态度才能实现审判公正。独立审判上述性质决定了法官的职业特性需具备理性、低调、谨慎的处事方式,与新闻人的自由随性大相径庭。舆论监督注重新闻的时效性,要求开放,追求自由,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典型性和涉利性,当媒介对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一旦忽视对事件的真实性、客观性的审查,忽略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就容易角色错位为“媒介审判”,先行介入进行判决前的公众判断,从而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影响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的公正。

    2.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具有天然的侵犯性

    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的介入带有积极性、主动性和活跃性,因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而引发的公众关注和不满,相对于其他社会问题,更容易成为舆论的热点,促使媒体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驱动下,不惜代价追逐司法问题,从而自觉不自觉地侵入独立审判,对独立审判造成侵害。加之,舆论监督的新闻人与独立审判的审判员法律素养层面不同,认识事物的角度不同。司法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审判的过程是一个理性认证、逻辑推理、严格适用法律的过程,尊重客观事实,法官居中裁判,强调以理服人,要求审判人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舆论监督新闻人自身法律素养匮乏,在对案件进行评判时,出于追求新闻的首创、独家、轰动等效果,往往以道德观和情感观上的公平正义为标尺衡量是非对错,这也恰好迎合了同样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公众,容易引起公众的认可和共鸣。媒体常以道德标准责难司法机关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理性判断,从而将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转化为公众与司法之间的外在矛盾,同时也不可避免引起了法院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

    二、当前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的消极影响及其根源

    (一)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的消极影响

    1.影响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时,只依据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的良知独立决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由法官独立,才能使现代诉讼中帮助和制约法官做出正确裁决的一整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也才能有效贯彻司法责任制度。”[3] “法官的合理审判离不开其理性思维和独立判断,媒体的报道太过于渲染的话,法官会被社会公众的舆论误导,会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进而影响他的理性推断和逻辑推理,最终影响审判的公正。”)[4]

    2.妨碍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下的公正。现实中的舆论监督,当有影响的案件曝光后,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的程序,进而形成“舆论审判”。舆论审判的出现无形中会向司法机关、权力部门施压,为此,各级领导和地方权力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为表示对案件的关注或重视,层层批示,限期审结,要求“从重、从严、从快”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讲,舆论借助权力部门构成对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侵犯和影响,严重妨碍司法公正。

    3.动摇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取决于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决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态度。”[5]不可否认,我国司法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让部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当典型事件将“司法失公无信”现象放大暴露在民众面前时,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就不可避免了。司法机关公信力受到影响,进一步动摇司法权威。

    (二)舆论监督对独立审判产生消极影响的根源所在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确保规范精密、审判独立,必须承认司法独立不仅要独立于政府的权力,而且还要独立于人世间的舆论。司法也因独立而产生信任和权威。”)[6]但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历史条件下,随着近年来一系列“公案”的出现,比如邓玉娇案、许霆案、肖志军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引发的大规模讨论甚至群体性事件,极大地冲击着“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一法治原则的地位,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对司法权威的信仰,甚至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治理。不当的舆论监督演变成的“媒介审判”,对独立审判进行着不良冲击。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具体而言,导致“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

    我国古代司法隶属于行政,受长期以来人治思想传统的影响,“人们并不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部分是因为人们并不认为这些是法律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在行政隶属支配一切的政治结构中,解决纠纷的最有效途径是诉诸行政系统……在行政隶属关系中,认同的标准是领导的批示,行为的准则是上级的文件,各组织的行为都只须顺应某个领导的指示、某项文件的精神、行政命令代替了法律,上级指示就具有法律的效力。”[7]在这种情况下,久拖未果的问题,经媒介涉入曝光,得到相关领导重视后可以顺利解决,这样一来,使得群众面对困难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媒介,第一时间向媒介求助。

    2.立场、视觉、利益不同的驱使

    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冲突的根源在于二者性质不同,媒体新闻报道的自由性、市场性、倾向性与独立审判的严肃性、公正性、中立性相冲突,从媒体报道与司法审判的本质上来看是两类不同的社会评价,因为来自言论自由的权利,媒体监督属于自发性的评价,而司法裁判则源于制度设计的要求,是一种制度性的评价,因为所持立场、制度方面和运行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对同一行为的评价结果会出现某种程度的偏差或者背离。[8]

    3.司法腐败的诱发

    目前,我国执法者犯法、反贪者先贪、徇私枉法、草菅人命的现象时有发生,正如江泽明所讲:“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长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司法腐败让群众感受不到司法的权威与公正。当我国的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旦松弛,原本可以由法院或行政部门解决的小问题,因为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演变成大问题,使得一般的民事问题容易酿成恶性事故。让老百姓感到公共权力得不到监督,公民权力得不到保障,社会正义得不到匡扶,只好诉诸于“铁肩担道义”的记者和拥有“话语权”的新闻媒介,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的越位成为必然。

    4.媒介自身法律意识的匮乏

    新闻媒介作为为民众提供各种各样信息的平台,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评价时通常从民众的水平视角和社会平均的知识水平及道德水准出发,以满足民众对信息的普遍需求为目标,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常常以道德化、印象化的观念来报道,不惜为卖点新闻抛开理性思考,穷尽所能大做文章,这样容易激化公众宣泄情绪,而当新闻报道的事实与采取法律认定的事实大相径庭时,新闻报道演变为媒介审判将会给司法公众造成很大的影响,真正的司法公正没有得到公众的认同。

    四、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平衡机制的构建

    我国司法当前追求的是“案结事了而非判决事了”新型纠纷化解模式,这就要求判决不仅合法,更需符合常识常情常理,才能确定诉讼各参与方及民众对判决的认可。基于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是我国民主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彼此却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笔者认为,通过寻找两者最佳的契合点,保证司法和媒介在体制上的独立,使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自由而又不过度,司法对传媒的排斥合理而又不过分,才能实现媒介监督与司法公正真正的平衡。

    (一)法院重视、媒体自律

     1.法院自身转变观念,重视舆论监督

    法官不是圣人,对腐败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9]媒体舆论监督对法官保持自身廉洁起着防护作用,而且媒体能够给法官提供充分的信息,对于那些“官官相护”和“集体腐败”构成的防护网也要靠媒体去揭露,媒体在这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媒体与法官和谐共处的关键在于,双方都应当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采取积极的态度,切忌相互制约,更不应互相拆台。

    法院必须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时刻反省“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服务”。院领导和干警要转变观念,要善于把握好、引导好、利用好舆论监督,高度重视舆论工作。法院负责人或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全面带动全院干警应对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以开放的态度面对舆论监督,多从新闻媒介、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入手,积极回应媒介以群众的关切,冷静分析舆情,对于负面的网络舆情进行客观分析,和新闻媒介建立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用良好的服务赢得民心,赢得口碑,逐步提升社会对公正、廉洁、高效、文明司法的认同度、满意度和支持度,避免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社会事端。

    2.媒体准确认识自身定位,规范媒体报道

    必须建立规范的媒体监督制约机制,让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建立在充分尊重司法权威的基础上,而且这种监督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新闻媒体应当准确对自身角色进行定位,媒体是信息传递员、监督员,而不是充当法官、裁判者。媒体代表公众监督司法,在监督中要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保持足够冷静的头脑,不要急于做主观评断,随意下结论。”[10]规范媒体的报道,既不能限制媒体的监督,也不能过分强调媒体监督的作用,更不能滥用媒体监督的权利。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铁肩担道义的监督者、实事求是的调查者和客观公正的第三者。作为监督者,新闻媒体应当秉承对社会的责任,坚定地承担起舆论监督职责,勇于面对社会不正之风,干预制约公权力的行使,助力防止、客服腐败行为,使所有问题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作为一名调查者,新闻媒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的真相,保证新闻客观真实;作为一名第三者,新闻媒体应当确保报道的用语符合法律规范,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不掺杂感情色彩,不单凭媒体的一己好恶作“单向度”炒作,在报道中尽量减少主观臆断,刻意渲染,杜绝“舆论审判”。

    (二)法院实行司法公开,媒体进行合理报道

    1.法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努力提升法院公信力

    “司法公开保障了公民的参与,使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成为可能,公民参与司法,就会对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而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11]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坚持“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六公开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同时,法院和法官要善于面对媒介,认真做好案件公开审理工作,以公正的裁判向社会表明执法者的观点和理念。当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进行歪曲报道时,不可等闲视之,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防止新闻媒体以舆论监督为由干涉司法公正的正常进行。

    2.媒体强化行业自律,实行合理限制报道

    当我们在保障媒体监督自由权的时候,也应该看到媒体的缺陷和不足,对媒体的报道有必要进行适当的限制。

    第一,加强媒体业内部自律。新闻媒体为了自身生存与长远发展,应坚持自律、自管、自查,正确行使监督权,处理好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新闻媒体应该按照自身职业道德标准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在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舆论监督时,媒体报道的节奏要与司法的诉讼程序同步,不得逾越司法程序进行审判预测,为防止“话语权”的滥用,应将宣传报道置于法律规定的框架之下,“用事实说话”,让案件双方说话,让第三者说话,力求报道的客观平衡。

    第二,严格规定媒体介入案件的时间。不难发现,媒体介入司法活动的时间越早,其发表主观意见也就越早,对司法的干扰也就越大,从而导致正常的司法活动受到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会受到危害。媒体和记者在涉及案件报道和评论时,应在法律中严格规定媒体介入案件的时间和方式,媒体进入法院进行采访报道必须遵守法院的规章制度,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评论一般应在判决后进行;二是案件判决前不应作出定罪、定性的报道;三是判决前发表的质疑性、批判性评论应谨慎,不做诉讼一方代言人;四是有足够证据证明冤假错案或司法腐败时,应当运用所有的新闻手段维护司法公正、社会正义。必要时新闻媒体可请一些权威人士和专家学者发表意见,以案说法,以案论理。

    第三,明确限定媒体采访和监督的范围。媒体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应集中在司法内部机制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上,通过媒体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避免司法腐败。对于需要报道的案件,应处于中立的立场,不做倾向性报道,更不能通过事前下定论来影响司法审判活动。

    (三)努力提升法官素质与媒体工作人员法律素质

    1.加强司法自身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法院既是行使司法独立权的主体,也是新闻媒体监督的目标对象,在构建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平衡中,必须考虑法院自己的问题所在。公正的审判,离不开法官素质的严格要求,规范法院的行为,提高法官的素质,是加强法院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

    当今社会处于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形式多样且传播迅速,舆论无处不在,法官总是或多或少地受到舆论干扰。作为一名法官,既不能屈从于“媒介审判”,又不能忽视舆论的监督,这就需要法官在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同时,还要增强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和对外界干扰的抵抗能力,合理地处理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寻找媒体与司法的结合点,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在庭审之外,法官应谨言慎行,不向社会及媒介发表对未决案件的不当言论。同时,认真落实”五个严禁”相关规定,排除人情、关系 、权势、金钱等因素的干扰,以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2. 增强媒体工作者法律素质

    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全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并体现在行动中。媒体工作者,因为职业的特殊性,需要比一般民众先普及法律教育,并依法从事新闻报道工作,应树立法官独立处理案件的理念,避免和防止干涉法官独立审判。目前,新闻媒体的部分从业人员缺少基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常识,不了解司法的程序运作方式,导致其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不够专业,由于司法的专业性很强,使得媒体从业人员容易对司法活动进行歪曲报道。“媒体进行报道和评论不得干预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这是法治国家的铁律。”[12]所以,媒体应配备一些专业的法律人员,要求这些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新闻理论素质,而且还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提高记者的准入基本标准,防止危害司法公正的报道流向社会。此外,媒体可以通过聘请一些法律专家,对出版前的文章进行审查,这样使得媒体监督合法有效,又不影响司法的独立。

    (四)建立法院舆情应对制度

    人民法院司法新闻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提高驾驭各类新兴媒体的能力,力争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主导权和话语权。

    1.建立舆情监测中心和舆情收集评论员制度

    法院应设置专门部门为舆情监测中心,负责倾听舆情民意,必要时对信息来源、发帖人进行调查走访,为更好地解决矛盾创造条件。同时各庭科室应设有舆情收集员,由收集员收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有效应对。

    2.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仅可以促进媒体的监督,而且也可以保障司法独立不被干预。法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新闻发言机构,根据需要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法院工作动态和相关重要信息,接受媒体舆论采访,及时对社会关注的问题主动发表信息,进行澄清、解释、说明,通过这种渠道既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便于正确引导媒体舆论,避免和防止形成以讹传讹的负面舆情。其中,法官不能随意发表评论,也不能直接联系媒体。联系媒体主要是由法院专门的新闻发言人进行,针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只有在法院判决后才能对外界公布信息。同时法院新闻发言人可借助主流网站、报刊、电视等具有权威力量的媒体进行舆情回应。

    (五)完善新闻监督立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正式的新闻法,媒体的监督活动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远远落后于现实法治社会的需要。针对目前舆论监督混乱、社会正义巨大的现象,出台并完善《新闻法》、《监督法》等新闻监督相关法律法规[13],规范新闻媒体的活动规则,是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关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正如邹建章老师所说:“世界上有两种职业经常被抨击,一是律师;另一个就是记者。不时有报道他们利益熏心、敲诈勒索。他们中也确实不乏害群之马,打好这两个职业仍然应当享有法律特别的保障。否则,黑幕永远得不到揭露,被侵权永远得不到保护。”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或是实践上,都要加紧制定《新闻法》、《新闻媒体监督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来加强对媒体合法权利以及媒体监督自由的保障,使媒体监督能够在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下进行。

    五、结语

    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司法个案上,法官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的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媒体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媒体也应既要坚持舆论监督的天职,及时、全面、准确地表达民意,也要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避免出现干扰法官独立审判的非理性的“舆论审判”的局面。只要双方在尊重公众知情权,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以及服务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工作方向保持一致,新闻舆论监督和法院审判独立之间就能找到契合点和平衡点,传媒与司法形成合力、共创“双赢”,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前所未有的积极作用。我们坚信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在实现社会公正的路途中,舆论监督与独立审判互相促进,最终驶向社会公正的目的地。

    【参考文献】

    [1] 李勇:《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经济与法》2010年第5期,第2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77页。

    [3]龙宗智、常青树:《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载于《法学》,1998年第12期,第34页。

    [4]叶太东、何吉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略谈》,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2期,第252页。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载于《伐律适用》,2007年版第4期,第38页。

    [6]季卫东:《舆论审判的陷阱》,载于《中国改革》2011年第11期.

    [7]张树义:《.政治体制改革:人治—法治的转变》,载于《法学》,1998年第4期

    [8]李赞:《论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第5期,第12页。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10]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65页。

    [11]熊秋:《.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页。

    [12]甄贞:《悲情不能遮蔽真相,关怀回归专业标准》,载于《南方时代报》,2005年7月2日第三版.

    [13]参见邹建章微博.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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