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句俗语,先敬罗衣后敬人。它一般被用来讽刺别人以貌取人。
但是仔细一想,这话挺有道理的。
大凡酒店旅馆,多在大堂显眼位置告示:“衣冠不整者,恕不接待。”经营者眼中,衣冠不整,无非流氓、乞丐、瘪三,形象污秽,接纳他们,影响食客或住客的食欲、心情,拒之门外理所当然。举轻以明重,衣冠不整尚且不受接待,衣衫褴褛或者赤身裸体就更不用说了。一个人要被接纳,形象上占很大分数。
以衫取人,不一定科学、准确,但它昭示了一个道理:人要讲究着装打扮,注意形象。有内地人在香港上流交际场合戴墨镜,被港人误以为是黑社会。皆因在香港戴墨镜,人们一般视为黑社会。
衣衫也好,着装也罢,都是外在的形象。从心理学来说,在人际交往中,第一印象至关重要,它决定着他人对你的认知和评价。这就是心理学中所说的“首因效应”。
先敬罗衣后敬人,其中的“罗衣”代表的是外在形象,“人”则是内在品质。人的穿戴及言谈举止凸显气质、品质。推而广之,工厂生产产品,产品便是它的“罗衣”,通过产品的质量可以判断工厂的内在品质即信誉;医院救死扶伤,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服务即是它的“罗衣”,服务的优劣体现医疗机构水准的高低。
同样的道理,法院的作用主要是定纷止争、惩恶扬善,通过司法实现公平正义,法官的言行举止、法院的裁判就是它的“罗衣”。法官获得尊重与信任,良好的法律教育与对法律知识的熟稔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更为关键的是道德修为与公正廉明。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吊儿郎当或者道德有重大瑕疵的裁判者,他做出的裁决会得到众人的信服。即使他作出的裁判实际上并无错误,而人们对此总是满腹狐疑。法官得体文明的言行举止以及公正无偏私的裁断,对于法官和法院形象的塑造、公民法治观念的形成至为重要。法官总是以他深厚的法学底蕴、缜密的逻辑推理、不偏不倚的立场、高尚的人格魅力来征服人心,除此之外,我们再也找不到其他什么东西来替代。
先敬罗衣后敬人,此话不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