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颁布实施多年,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在我国一些偏远农村地区事实婚姻还是大量存在。宁明县地处广西西南边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接壤,经深入调查发现该县大量存在农村事实婚姻。本文以调查研究宁明县的农村事实婚姻为出发点,首先从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开始讲解然后简要介绍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概况,然后主要围绕宁明县农村事实婚姻呈现出来的主要状况、具体分析农村事实婚姻存在的主要原因、讲明农村事实婚姻危害,最后提出解决农村事实婚姻的有效法律对策和建议。这为维护边境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意见方案。
【关键词】事实婚姻 跨国婚姻 危害 法律对策
引言
事实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男女两性结合,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为了解农村事实婚姻的具体现状以及事实婚姻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2012年3月至11月,笔者深入广西宁明县寨安乡、峙浪乡、爱店镇等多个边境乡镇、村屯群众家中开展实地走访、调研,经调查研究发现事实婚姻在该县边境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结合我国不同时期对事实婚姻的不同立法概括,笔者深入浅出地讲明了边境农村事实婚姻的危害,提出解决农村事实婚姻的有效对策,为创新边境农村社会管理提出了可行的方法。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1]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2]通说认为,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当事人以及双方关系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仅仅是缺乏形式要件;另一种是不但在形式上缺乏必要的条件,在实质要件上也存在瑕疵。
(二)事实婚姻的主要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该没有配偶,有配偶的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这里所讲的事实婚姻,是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事实婚,其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如果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属于刑法领域里的事实重婚。事实婚的效力与事实重婚的刑事法律责任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
2、事实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我国目前立法和现实生活中还不承认同性婚姻。这是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也是结婚的基础条件。因为男女两性组成家庭一方面为了方便生产生活,更为重要的是为了抚育下一代。目前,我国还未涉及同性为婚(又称同性恋)的法律问题,但国外少数发达国家充分从人权角度考虑,确定其行为具有法定效力,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不排除一些男女,开始是同性同居,后来有一方做了变性手术变成了异性而缔结婚姻。《参考消息》在“市长颁发证书,总统建议禁止”一文中报道“在2003年11月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同性结婚违反了该州法律,使得该州必须从2004年3月17日开始为申请结婚的同性恋伴侣颁发结婚证。2004年2月初美国旧金山市市长曾为一对同性恋者颁发了结婚证。”[3]这种婚姻有违伦理,是婚姻关系中的极个别现象,是非曲直还有待人类历史去证明。
3、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男女双方要有共同的生活住所,他们在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上互相依赖存在。没有同居生活的行为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里的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等。而合法婚姻关系的成立只要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管当事人是否住在一起,有没有同居生活行为从根本上不影响其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在。
4、同居的目的是为了结为夫妻而且生活方式公开进行。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其日常生活向社会群众公开,周围群众也认可他们是夫妻,这是成立事实婚姻关系的前提,也是事实婚姻与非法男女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所在,比如非法同居、通奸、卖淫嫖娼、姘居及包养二奶等。这些非法男女两性关系的当事人不以夫妻的名义相称,他们没有缔结婚姻的目的,生活方式往往偷偷摸摸地进行,这些人的行为不为社会、群众所接受,他们的行为有“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5、双方当事人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是事实婚姻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其与法律婚姻(登记婚)的最大区别。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的,都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但是缺少了必要的婚姻形式登记要件,在法律上不承认其具有合法效力。法律婚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依据法定的程序缔结的婚姻。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进行登记,而事实婚姻是没进行登记便结婚。对比来说,法律婚注重婚姻的社会属性,当事人只要进行了登记,即使不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没有夫妻之实,法律上也承认其夫妻关系,重形式而轻实质;而事实婚则注重婚姻的自然属性,要求当事人应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重实质轻形式。[4]
二、我国对待事实婚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立法概况
(一)承认事实婚时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在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同时也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规定结婚必须到苏维埃进行登记,同时又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1940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解释中指出:“只要事实上夫妻关系存在,并不因其未履行规定手续而无效。”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中指出: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的事实婚姻,仅欠缺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承认其夫妻关系的效力。
(二)限制承认时期(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三)不承认时期(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不在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四)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2001年4月28日后)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后,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对此事实婚姻的婚姻效力待定。
三、边境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
(一)事实婚姻存在与否的争议
现在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有两种态度一种态度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无效,自始不受法律保护”。[5]持这种态度的一方认为事实婚姻造成早婚、童婚、包办婚、强迫婚等非法婚姻的存在,从而给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妇女、儿童的保护工作都造成很大的困难,影响社会发展,不利于治国安民。第二种态度是认为对事实婚姻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我国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有些地区无论是经济还是法制建设都十分落后,有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并不是从主观上就不愿意进行结婚登记,而是有些地区客观上存在登记不方便,收费不合理等原因,迫使当事人不得不自行结合。
有人认为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不再存在事实婚姻,其实是混淆了婚姻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婚姻关系成立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是对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评价,并不是否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同样“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不等于肯定事实婚的效力。‘存在’与‘肯定效力’是两种不同概念,前者属于意识范畴,后者属于意志范畴。”[6]据此,事实婚姻在我国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还是大量存在的。
(二)宁明县农村事实婚姻的主要状况
1、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宁明县农村事实婚姻普遍存在
在我国的许多农村,尤其是偏远的山区农村,远离城市,交通不便,信息不畅,文化落后。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为例,宁明县地处广西西南边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接壤,边境线长212公里。总面积3698平方公里,辖区农村面积宽广。全县下辖14个乡镇和3个农场,有壮、汉、瑶、苗、京等民族,总人口40多万,其中农业人口35万,85%的人口住在农村,其中有5个乡镇与越南交界。笔者经过深入该县部分边境乡镇农村走访调查研究发现,由于受到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仪式婚姻传统思想的影响,当地许多青年男女对举行仪式婚礼情有独钟,而对结婚登记却不屑一顾。尽管我国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农村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2、事实婚姻在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群中都有
事实婚姻在宁明县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左右。2012年6月笔者深入爱店镇某村走访、调查,发现这个村的事实婚姻的比例竟占已婚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事实婚比法律婚仅仅少十个百分点。在60岁以上的人群中事实婚姻占百分之七十,登记结婚不到二成,45岁到60岁之间的人中事实婚占百分之四十六,22岁到45岁的人中事实婚姻占百分之三十五,该镇周边二个村庄的婚姻情况大致相同。对这种事实婚姻状况,他们大多数人认为自己当时已经举行过民间结婚仪式拜过天地、拜过父母、请过亲戚朋友喝酒、吃饭算是名媒正娶结了婚,至于到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没关系,只要将来子孙满堂,夫妻恩爱,当地群众、亲戚认可就行,结婚证对他们来说没有多大用处。
3、边境农村跨国事实婚姻的情况比较突出
2012年7月笔者因为工作的需要深入宁明县多个乡镇村屯做农村事实婚姻情况的调查研究。经调研发现爱店、桐棉、峙浪等边境乡镇农村事实婚姻大量存在,而且事实婚姻的数量比一般的乡镇多出好多倍。笔者发现这些受调查的农村由于身处大山深处交通非常闭塞,文化教育事业落后、婚育观念深受封建家长包办思想的影响和束缚,这些农村大量存在事实婚姻。宁明县作为中国西南边疆的重要门户,与邻国越南有着较长的陆地边境线。20世纪90年代中越关系正常化以来,随着宁明县边境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山水相依的两国边民经贸往来更加密切,有些生活习性和语言都相通的两国男女青年他们大胆谈恋爱并同居生活。这样在宁明县边境地区原有基础上又产生了大量的跨国事实婚姻。
四、边境农村事实婚姻存在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登记是婚姻关系合法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宁明县农村中不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青年,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普遍存在。这与当地群众的婚育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封建仪式婚姻思想根深蒂固,边境农村地区婚姻观念落后
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效证件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两千多年来人民群众的婚姻思想观念深受封建儒家思想和封建仪式婚俗的影响。笔者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宁明县一些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边远农村山区,由于受到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许多辍学在家的青年男女尽管未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但是在双方家长、亲戚的安排和主持下都早早的订了婚、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宴请双方亲戚、朋友吃饭喝酒,之后他们就一起同居生活,生儿育女,他们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当地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二)跨国婚姻登记难是边境农村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宁明县地处中越边境一线,辖区面积宽广。其中寨安、峙浪、爱店、桐棉、那楠五个乡镇与越南交界。笔者深入调查研究发现,这几个乡镇大量存在跨国事实婚姻。跨国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在我国居住的外籍华侨及无国籍人等)之间的婚姻。办理与外国公民结婚手续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与毗邻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办理。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申请结婚登记,除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外国公民须具备的证明材料:一是本人护照或具备其他身份国籍证件;二是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三是其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状况证明。外国侨民须具备的证明材料:一是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二是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三是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县级以上)等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及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从调研情况看,宁明县现有的跨国婚姻中绝大多数是因为办证难和当事人经济困难等原因都没有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这种情况属非法婚姻。跨国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习俗相同,通婚历史久远。宁明县与越南山水相连,双方边民语言和生活习惯相同,自古以来两国边民就有相互通婚的习俗。二是出入境方便,跨国婚姻管理滞后。由于边境一线出入境无天然屏障,出入边境十分方便,给边民通婚提供便利。三是两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越南边民生存条件、生活环境十分艰难,致使大量的越南女人主动嫁入中国境内安家。四是通婚费低,易解决婚姻难题。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山区有相当一部分村民生活条件艰苦,一些适龄男子由于家庭困难或年龄偏大,在本地找不到适合条件的女青年,无力按当地习俗娶亲。而娶越南女子做媳妇比较省钱。
(三)农村事实婚姻出现的新情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宁明县农村中的许多人的结婚观念发生了改变,年青人普遍存在以事业为重的心理,伴随着子女抚养、日常生活开支等一系列婚姻家庭问题的出现,生活压力日益变大,所以有的人不愿意结婚生子,大家合得来就居住在一起,互相照顾;有的则顾虑结婚之后感情不和会带来困扰,于是“试婚”一两年,合得来则登记,合不来则分开;还有些离婚者,因为房子或其它问题,离婚了仍同居在一起,和好后一起生活却又不办理复婚登记,甚至有些老年人再婚时怕麻烦也不登记就居住在一起,而由此产生的一系列事实婚姻问题长期困扰着法律界。[7]
(四)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边境农村山区宣传得不到位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它是规定公民行为规范的总称,他是引导公民进行民事活动的行动准则,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现行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每个中国公民都必须遵守的一项强制性规定。由于宁明县农村山区面积宽广,交通不便等突出问题,我国婚姻法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边远山区宣传得不到位。因此,作为主管婚姻登记的政府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该长期深入边远农村山区大力宣传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五)外出打工回家登记不方便
宁明县是劳务输出大县,有7.5万左右的年轻人到沿海地区务工谋生,有些年轻人为了谋生的需要,长期在广东、上海、浙江等沿海地区打工。其中一些男女青年在务工期间相识、相爱、并同居生活,确认夫妻关系。由于工作忙或是经济困难等原因,平时很少有时间回家。该县不少青年男女都是到了春节才能回家一次,但此时,负责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恰巧放假,为了工作,他们没有等到民政部门开门上班去登记结婚。男女的一方或双方又很快返回各自的工作地上班。这也是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原因。
五、边境农村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经过调查发现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宁明县的山区农村社会中。究其存在原因错综复杂,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当地农村的平安建设进程,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其现实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婚姻的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形式要件,严重影响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事实婚姻的存在使婚姻的成立摆脱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避了法律的审查和监督,扰乱了当地农村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特别是给了一些不法之徒创造了可乘之机,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以及包养二奶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给我们的农村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缺乏有效保障
1、人身权利没有保障。人身关系上,法律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当即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都不能肆意遗弃、虐待对方;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在权益受损时,无论哪一方提出权利诉请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及时的保护。
2、财产权利缺乏有效保障。财产继承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符合继承法第七条的情形除外);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除非对方有相应的遗嘱赋予其继承权。
(三)事实婚姻严重影响边境农村的平安建设
事实婚姻的大量存在使得早婚、跨国事实婚姻、禁止近亲结婚、禁止患有疾病者结婚等现象大量存在。有些事实婚姻者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不到当地派出所给孩子上户口,这不但侵害了适龄孩子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为重要的是给国家人口统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影响了当地农村的平安建设进程,严重影响了边境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解决边境农村事实婚姻的法律对策
事实婚姻违反了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利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家庭成员的和睦相处,更不利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因此,解决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已是迫在眉睫之事。
(一)建立事实婚姻补办登记转正制度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后,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次婚姻法的修改没有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这说明事实婚姻的效力待定。经过深入调研,笔者认为,为了维持事实婚姻家庭的和谐美满,为了维护边境农村山区安全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笔者建议,负责婚姻管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该联合法院、派出所、妇联、乡镇、村委等基层工作人员深入边境乡镇、社区、农村、学校逐村、逐户调查摸清事实婚姻存在的具体情况,然后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负责婚姻登记管理的民政工作者应该建议男女双方持有效证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民政部门应当给予办理登记,如果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而对于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则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加强执法力度维护贯彻实施国家婚育政策
计划生育是宪法规定的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必须贯彻执行。事实婚姻规避了法律的审查和监督,扰乱了当地农村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给国家的婚姻登记管理、户籍管理、义务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主管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现行婚姻登记管理和计划生育政策。民政部门和计生部门要联合组织工作人员深入边境山区农村一线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结婚要登记、生育要依法办证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于事实婚姻中无证生育孩子的情况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和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于拒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反馈并及时到法院立案,确实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坚持依法办事,维护农村稳定。
(三)妥善解决边境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宁明县境内存在大量跨国事实婚姻,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地民政部门应该联合法院、派出所、妇联、乡镇、村委等基层工作人员深入边境村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开展走访、调查、统计跨国事实婚姻存在的具体情况,然后区别具体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1、妥善化解跨国事实婚姻问题。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建议他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于此类跨国事实婚姻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保证当事人能依法办理结婚证,维护他们家庭的完整幸福;对于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比如包养越南妹、事实重婚、为传宗接代要越南妹做小老婆等非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主动依法坚决打击,严格依法办事,把这些非法入境的越南妇女驱除出境。
2、严格要求境外人员进入边境地区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这是社会管理的需要也是减少跨国事实婚姻的需要。入境越方人员应严格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越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出境暂行规定》(1997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越方边境地区人员入境到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正当商品交易,当天不能出境的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后,可以在本自治区境内住宿;需要停留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在入境后三日内到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四)积极保护边境农村事实婚姻离婚案件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要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法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也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实婚姻的双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原则来处理,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五)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边境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民政部门应该联合法院、派出所、妇联、乡镇、村委等基层工作人员深入边境乡镇、社区、农村、学校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着力向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对宣扬婚外恋、未婚同居、包二奶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音像作品,有关部门应彻底予以打击清除,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主管婚姻家庭的民政部门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经常深入边境村屯一线向群众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要着力从正面进行引导教育,大力加强边境农村婚姻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教育宣传,充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要求他们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美满幸福,社会则和谐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解决好农村事实婚姻问题才能更好地建设平安边境农村。
结语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在我国边境农村地区大量普遍存在,事实婚姻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制度的强制性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事实婚姻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以及包养二奶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给我们的农村社会管理造成严重的危害。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并结合我国现行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立法规定,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深入发掘事实婚姻存在的主要原因、讲明危害,大胆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对策。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笔者认为行政部门、执法部门、乡镇村委等基层组织必须加强沟通协调、齐抓共管才能有效解决农村事实婚姻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边境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夯实坚实的法制基础。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第134页。
[2]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51页。
[3]参见:新华通讯社主办,《参考消息》2004年2月27日第16449期,第6版
[4]迟更新.《论事实婚姻》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制与社会.2007.(2)。
[5]巫昌祯,杨大文:《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6]贾凌、曾粤兴作:《重婚罪解读》,中国法律刑事网实务专题。
[7]王旭霞《事实婚姻法律地位只分析》甘肃省经济关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1卷第一期.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