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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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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叶  发布时间:2013-09-11 15:39:23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自此,我国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个规定体现了社会进步。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针,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通过这个条款,可以确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并保证其得到有效实施,仍然存在一些困惑。

    一、法律条文的理解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之一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笔者认为立法的精神应该是保护所有涉案的涉嫌轻微犯罪、轻罪、甚至无罪但是违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应增加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和被附条件不起诉记录封存可以参照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因为相对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对象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应包括这两种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但书:“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其中对于“单位”的范围,新刑诉法未规定。但笔者认为,除法律规定从事部分职业(例如公务员等职业)需要查询之外,应当把可以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单位严格限制在司法机关范围内。对于“国家规定”范围,新刑诉法也未规定,而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笔者认为,对于新刑诉法中的“国家规定”的范围,必须予以严格限定,可以参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二、适用主体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但到底是封存于哪个机关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先决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封存未成年犯罪记录没有争议,然而“有关部门”封存到底是哪些机关?是不是未成年所在的学校、所在的单位、所在的社区、所在辖区的档案管理部门?笔者认为,所有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机关、单位以及个人都应是该制度的适用主体。例如,某学生在校因打架被判缓刑,司法机关、学校应当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例如辩护人、代理人、相关教师,也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严格保密。又例如,近来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案”,我国的各大媒体都迅速、全面的报道,使得举国上下一时间都被“李天一”三个字团团包围,无论李天一经过法院依法宣判后是否构成强奸罪,今后他都很难洗掉“强奸犯”这个标签。这件事发生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在信息急速传播,媒体力量如此强大今天,新闻媒体应当重视职业道德,负起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的责任。

    三、封存的内容

    封存的内容为“犯罪记录”,笔者认为除了对其犯罪档案材料进行严格保密,还要对其曾经发生犯罪、接受刑事审判的事实进行封存保密。

    四、封存的程序

    依据各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启动方式,可将其分为自动启动和裁判启动。自动启动是指对于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由司法机关自动予以封存;裁判启动是指由犯罪人提出申请经司法机关裁量后作出是否封存的决定。我国刑法、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启动方式近似于自动启动,即符合“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就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启动后的程序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法院在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判决时或者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同时应依职权作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书》或者《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书》;第二步,法院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判决书的同时还应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书》,检察院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同时送达《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书》;第三步,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的档案部门在接收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书》或者《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书》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密封保存,有关个人则应当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诉讼文件及相关材料予以保密。

    五、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

    无救济则无权利,为了使相关职权部门切实担负起保密义务,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情节的不同,对于泄露者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样具有法律监督权,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是否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查询后对于相关信息的使用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等进行监督。违反上述具体情况的,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或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具体措施包括:发送检察建议,制止违规行为,要求相关单位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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