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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审判看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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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宏  发布时间:2013-09-13 15:06:42 打印 字号: | |
  行政复议工作开展得好坏与行政诉讼密切相关,行政复议做得好,可以减少进入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这一关理顺了,进入诉讼的案件也就好审得多。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并不多,多数规定由当事人选择救济方式,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多年的行政审判经验看行政复议,上一级的行政复议对下一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有监督把关和指导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重视并解决好这些问题对提高行政复议和依法行政水平,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复议好的做法和经验。一是从复议机关层面看,行政复议水平还是比较高的。行政复议机关相对来讲是高一级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一般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该说其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都要高于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以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来对下一级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把关和指导是一个很好的法制方法和有效途径,实践中,复议机关在这方面做得也是比较好的。二是复议的案件基本能按照复议法的要求进行。从实践看,复议机关对复义案件的复议审查是能够按照复议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复议决定也能依照法律程序作出。三是有相当部分案件经过复议了以后就不再发生诉讼。从复议效果看也是比较好的,相当部份行政纠纷在复议阶段就得以化解,行政复议以后就不再发生诉讼。

    二、实践中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一是行政复议没有真正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应该说行政复议对下一级行政执法行为是一种监督,复议能否原格依法,能否对下一级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这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执法监督环节。但实践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有些是不到位的或者说是缺失的。主要是复议发生于行政行为之后,在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时有些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完毕或正在执行当中,复议机关虽然发现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但纠正会带来行政风险和影响行政机关形象的后果,所以即使发现错了也不愿纠正,或者出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政绩考核、绩效考评,要求行政复议维持率要达到一定的指标,如果撤销了下级的行政行为会影响到一条线的绩效和政绩,所以明知道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错了也不想不愿纠正,简单交待诉权,把当事人推向诉讼。

    二是没有真正起到把关作用。从行政上看,上级领导、指导下级,行政复议制度设计,应该说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复议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起到一个把关的作用。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下级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上一级可以通过复议的形式对下级的行政行为进行指导,但在实际的操作当中这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上级对下级不敢于和不善于通过这样一种方式对下一级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和把关。

    三是复议程序走过场,流于形式。因为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所以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多数只作书面审查,而没有真正到实地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土地纠纷案作出的处理决定等)进行调查,不掌握了解真实情况,这种表现是比较明显的,复议机关对下一级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真正去进行合法合理性适当性审查,复议流程和程序是有了,但是流于形式走过场。

    四是复议程序不严密,该听证的没有听证。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听取意见、辩明是非的最好办法和途径是公开听证,虽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听证程序,但从立法精神和执法实践看,行政复议是可以也应该公开听证的,但复议实践中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的不多,导致有些该听证的没有进行听证,有些该调查的没有调查,复议中对下一级的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不到位。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都没有弄清楚,就更谈不上发现错漏和纠正了。

    五是复议缺乏上下和横向沟通。行政复议实际上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复议对下一级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或者变更的时候这种严格意上的行政行为更加明显,从另一角度来审视,可以说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是原行政行为的延续,所以在作出复议决定前非常有必要与原行政行为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另一方面,因复议多由复议机关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而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具体行政行为横向与专业行政部门沟通是非常有必要的,行政复议实践中缺乏的恰恰是这些。

    三、对强化行政复议的建议。一是建议设置复议调解程序。行政复议行政层级监督同时也是解决行政纠纷化解矛盾过程,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和有效途径就是调解,而且复议前置的案件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首先要经过的就是行政复议这一关,在时间上比诉讼靠前,而且复议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一般都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从时间的及时性和工作的沟通指导上都比较有利,加之行政机关掌握行政资源配置权,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纠纷进行调解,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现行的复议法没有调解制度设计,没有设置调解程序,这是一个缺陷,所以建议在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时候设置调解程序,设置复议调解程序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二是设置听证程序,强化复议听证。行政复议是对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有些复议案特别是疑难复杂的案件,仅简单书面审查有是无法查清和确认确信的,特别是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对主要证据和事实上存在大的分岐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来了解查明纠纷的事实和确信证据。听证是判别证据真伪、查明事实,消除当事人疑虑的最好办法。从了解的情况看,行政复议机关采用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的不多,这方面应该强化,行政复议法应作明确的听证程序规定,复议实践中要善于运用公开听证程序来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三是行政复议要真正起到监督把关和指导的作用。行政复议的制度设计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该通过复议对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真正起到监督把关和指导下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不应简单的为复议而复议,要从监督和把关的角度来把握和开展行政复议工作,通过复议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复议机关的监督把关作用。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的上下和横向沟通。复议是对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适当性审查。要查明事实,弄清是非,解决问题需要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了解沟通,横向与相关的专业部门沟通。因为通常行政复议审查是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法律是熟悉了,但对不同的专业不一定熟悉和掌握,所以在复议过程当中就专业性强的问题和事项横向与各专业部门沟通和协调,特别是加强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做有利判断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和适当性,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

    五是复议应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减少进入诉讼程序案件。行政复议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行政复议应当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要把行政复议简单当作一个行政程序,复议机关要站在更高的角度来看待复议行为,把行政复议过程真正当作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把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自我强化的过程,提高行政复议质量,解决具体的行政过程中的行政纠纷,减少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减少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讼累,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百色市中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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