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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审离婚案件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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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尤菲  发布时间:2013-09-13 16:52:27 打印 字号: | |
  “我签字了,就表明我同意离婚了,我不离婚!所以我不签字!”

    “在庭审笔录上签名,不是说你就同意离婚,而是对庭审过程一个真实记录的确认,包括你在庭审过程中所说的话,我们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这是我在基层法庭最经常听到的对话。

    9月11日上午9时30分,与平时一样,我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杨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和,缺少共同语言,且被告经常赌博,屡劝不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打架。从2010年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已有三年时间,期间互不来往和联系。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何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在庭审过程中何某情绪一直比较激动,坚决不同意与杨某离婚。庭审结束后,我叫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何某拒绝签字。

    “你要是真的看不懂笔录的话,我用钟山土话解释给你听可以吗?

    “可以。”

    “第一页这里说的是我们开庭的时间、地点、审判员、书记员……这里法官问你是否同意离婚,你说了不同意,是吧?这我们都有记录下来……”我用方言对整个庭审笔录向何某作了详细地解释,“现在可以签字了吗?”

    “我不离婚!我也不签字!”何某还是坚持不同意签字。

    尽管我多次耐心解释及劝说,何某还是不愿意签字,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为此,我只能在笔录上注明被告拒绝签字的情形及理由。

    到法庭近一年来,我体会最深的就是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上述何某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的尴尬局面,很多不同意离婚的当事人认为在笔录上签字了,就等同于同意离婚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这是理解的误区。庭审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客观的文字记载,是人民法院确认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

    而让我更加感到尴尬的是,有些离婚案件的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我们实际上也是判决不准离婚,在送达判决书时,当事人也同样拒绝签收的情况,他们总以为签字就是离婚,每次遇到这种情况,都要费很大劲来解释,有时要请来当地的村委干部来一个证实才能顺利送达。

    在离婚纠纷案件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在判决书送达证上签字并不等于就已经同意离婚。
来源:钟山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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