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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法院分析因犯罪提起民事诉讼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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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桂亮 王国裕  发布时间:2013-09-13 17:42:31 打印 字号: |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2012年受理的因犯罪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基本为零,今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1--8月受理因被告人犯罪案件提起民事诉讼案件从0件上升为5件, 即上升了5倍,还有上升的可能,有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该类案件处理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是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为前题提起。在刑事诉讼中该纠纷未解决,由此而引起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二是被害人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被告人赔偿能力差,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可能处以重刑犯的而不报希望等因素影响。由于理解存在偏差,被告人期望得到最轻处罚,甚至以要求宣告缓刑作为赔偿条件;被害人或其亲属要价过高,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低,稍有不当又容易引起被害人不满而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引发民事诉讼受理加大诉讼成本及被害人费用问题,被害人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会对被告人量刑产生影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不需缴纳诉讼费,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必须依法缴纳诉讼费、审理过程中加大诉讼成本,对费用承担问题而引发新的矛盾。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被害人及其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从而引发社会对裁判结果公平公理的质疑;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结果不统一。在民事审理中,根据民事相关法律规定可获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费;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在判决中不能得到支持问题,其处理结果不统一,从而导致信访问题,又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建议:一是规范公安、检察院行为,最大限度将民事赔偿问题解决在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完善公安、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法定程序,公安、检察院在侦查、起诉对民事赔偿问题调解处理, 使民事赔偿问题得以解决;二是被害人及其亲属在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官应庭前、庭审过程中及庭后应多次主持双方协商。双方对赔偿问题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的,及时组织进行调解,让双方充分了解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被害方赔偿要求,一旦双方分歧较大,被告人赔偿能力差,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可能处以重刑犯的不报希望等因素影响的案件,法官应在综合分析后书面做好法律释明工作,经释明不能调解的及时作出判决;可减少被害人及其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对被害人理解法律存在偏差的,被害人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告人量刑产生影响的案件。建议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这一规定对被害方的保护力度不够,对被告人认罪悔过的强制力度不足,应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以促使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各项损失,减少被害人及其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四是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统一处理结果。统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处理结果的尺度。是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但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处理结果上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果上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不统一,也无法调解,只有判决,判决后执行难存在问题,且加大了诉讼成本,又容易产生信访问题,对社会稳定存在不安因素。五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人们正确理解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所获得从轻处罚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既打击了刑事犯罪,又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来源:恭城瑶族自治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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