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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法院分析农村离婚案件剧增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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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卫 梁艺超   发布时间:2013-09-16 09:57:47 打印 字号: | |
  近两年来,港南区法院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数量剧增明显, 2011年收案为370件,2012年达到414件,增幅为11.9%,2013年统计截止至8月20日已经接近去年全年案件数量,并且这些离婚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比如妇女提出离婚的比例较高、外出务工人员占据离婚案件当事人的80%以上、闪婚闪离现象明显、部分伴随着家庭暴力等。农村离婚案件数量出现剧增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夫或妻一方外出打工,长期两地分居,彼此缺乏思想感情交流。二是双方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缺乏对婚姻的正确认识。三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很多人相识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奉子成婚的不在少数。四是很多年轻人通过网络结识异性朋友,在虚拟网络世界里即私定终身,结婚在一起生活后才发现各自性格各异、生活志趣相差悬殊。五是婚外情的出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六是家庭暴力、沉迷赌博、重男轻女思想等不良恶习依然是引发离婚诉讼的重要诱因。

    为正确处理好农村离婚案件的审判工作,该院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倡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通过到基层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等形式宣传婚姻法,引导当事人树立起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强家庭责任感,杜绝一些不良风气和恶习,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对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谨慎处理。由于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通过公告送达的比例增大,缺席判决的案件增大,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就会解体,孩子就会享受不到父爱或母爱。为此,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就应谨慎处理,查明一方是否是真的外出长年不归,对那些虽外出打工长年不归,但经常与家庭有电话联系的案件,不能轻易判决离婚。

    三、加大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构建和谐家庭。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妇联的作用,将离婚案件的调解前置,避免因一时感情冲动而导致婚姻的解体,目前“70后”“80后”离婚的年青人较多,很多属“闪婚”、“闪离”人群,往往心理上不成熟,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要做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将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还少邀请双方家庭成员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主持一次甚至多次的调解,避免因一时冲动办理离婚手续,对有和好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不能轻易判决,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实行巡回审判,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追究过错方责任。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要加大追究过错方责任。在农村,因外出务工人员过多,在外出务工期间,受一些不良风气影响,出现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现象,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指导当事人举证,充分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举证的,法院应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严格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过错方制裁,对过错方适用不分或少分的政策,此外过错方还应给予受害方一定的损害赔偿,同时对构成重婚的应从严打击。
来源:贵港市港南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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