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有其独特的优越性,能够整合资源,把部分没有的功能也表现出来,从而形成一加一大于二的整体效果。本文首先阐释了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的必要性,然后以柳州市柳南区的“关爱家园”项目为例子,介绍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的实践中的探索。同时也提出来几个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难题,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浅显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关爱家园 困境 举措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惩罚是手段,预防、教育、挽救才是目的。整合资源,打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实现加乘效应,我国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柳州市柳南区的“关爱家园”项目,也走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探索者行列之中。
一、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一个家庭的寄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对社会的影响也凸显出来,未成年人犯罪已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三大社会问题。以柳州市未成年人犯罪典型的法院柳南区人民法院为例,2010年该院全年共收案576件,成年人犯罪案件是488件,未成年犯罪案件是88件136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年案件的比例为15.28%; 2011年全年共收案617件,成年人犯罪案件518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9件151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年案件比例为16.05%; 2012年全年收案619件,成年人犯罪案件593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8件163人,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年案件的比例为16.53%。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三年连续呈上升态势。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身体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较大的差别,这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后果等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与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应有所区别,而且要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光靠惩罚为主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是不能根本性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德国刑事实证学派将犯罪原因归结为犯罪人自身、环境、社会等多方面因素,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人,而在于矫治犯罪人,使之改恶从善,复归社会,认为刑事政策主要应以特别预防为目的,应依照犯罪人恶性程度的差异以及犯罪具体原因的不同,落实刑罚个别化原则。[1]英国著名学者培根说“执法也不可过苛,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罗网。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2]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惩罚打击只是手段,保护教育才是目的。国外司法机构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普遍遵循“保护处分优先”的原则,即将刑事处分作为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手段。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贯彻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们应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统筹安排,整合资源,把预防、惩罚教育和挽救结合起来。
二、柳南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在“关爱家园”中的体现
2013年,由柳州市关工委牵头,联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南区政法委、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在柳南区建立试点,开展“关爱家园”试点工作,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惩教结合、把失足青少年教育感化成为对社会有贡献的新人”为目标,动员全社会参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坚持“帮”“教”结合、寓“教”于“帮”,多位一体把未成年人系统工程做好。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主要目标
首先要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设。邓小平说:“没有法制不行。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江泽民说:“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胡总书记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关爱家园”的做法是,由柳南区关工委牵头,联合教育局等部门,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首位,采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道德课程教学,邀请柳南区道德模范到学校开展道德讲座;通过不定期邀请观看道德教育电影、发放书籍等方式,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加强与问题青少年家长的沟通联系,教他们掌握正确的家教方法。通过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努力,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确定正确的人生导向。
其次,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工作。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加强小学法制教育的意见》、《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等。这些文件从不同角度强调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的指南。特别是2000年2月江泽民总书记发表的《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更是从国家发展兴衰的历史高度强调了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并且明确提出系统工程的思想,对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是新时期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包括法制教育、全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纲领性文件。而“关爱家园”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教育部门牵头,柳南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政法部门配合,通过采取派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官妈妈等形式,不定期到学校上法制课、举办模拟法庭等,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量化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建立培训、考核和奖励办法;建设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在柳南法院建立总部,在西鹅中学和航星社区设立分部,以法制教育基地为载体,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百人讲师团的作用,分批次到学校、社区、企业等进行普法讲课,并及时对法制宣传工作进行经验总结推广。不定期邀请辖区曾经有过犯罪的经历,现在改过自新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大学生、企业家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人物举办转化成功典型报告会,对被判缓刑的失足少年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劝导,以自身转变及奋斗历程积极引导他们走出阴影,激励他们树立信心,回归社会,重新做人追求幸福生活。
最后是组织实施青少年文化建设工程。文化是人类在其实践中获得的并反过来指导和规范实践的价值和认知体系。青年文化是整个人类文化体系中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青年特点的价值和认知体系,是社会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年文化作为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在教育青年、促进青年成长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注青年文化建设,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关爱家园”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教育局、共青团等部门共同参与,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网络信息及公共文化设施和活动场所,创造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组织读书沙龙活动,鼓励青少年多读书、读好书,为青少年提供通俗易懂的法律读本,通过读书活动,提高青少年群体的文化素养,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追求美好生活的理想,从思想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组织青少年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爱国主义教育片,开展祭奠烈士墓等活动,缅怀先烈,勿忘历史,培养青少年爱国、感恩、奉献的精神。
(二)判前注重庭前调查了解犯罪成因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就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制度在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中普遍得到确立。《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也规定:“法庭在判处监禁刑、社区刑时必须获得判刑前报告,法庭有责任获得并考虑判刑前报告。”[3] “关爱家园”的实际操作流程是,庭前社会调查主要是由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家进行组织实施,人民法院是调查主体。柳南区人民法院聘请专业的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爱心、有热心的社会调查员及结合各社区推荐的志愿者社会调查员,开展对每一个人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庭审前社会调查,了解其平时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的一贯表现,生活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走上犯罪的成因、动机和目的及可改造的风险评估,最后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在法庭开庭的过程中进行宣读,同时也是法官作为一个酌情量刑的考虑因素。通过这个社会调查报告,在法庭教育阶段可以进行针对性教育,帮助其反思自己的罪行,并方便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犯人针对性的进行社区矫正。从庭前、庭中、庭后全方位的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非刑罚化作为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主题之一,是作为现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谦抑原则的直接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李斯特就主张,对机会犯以惩戒为主要手段,对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应当进行矫正、治疗和感化,对不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则进行长期或终身隔离。除此之外,李斯特还主张限制短期自由刑、扩大缓刑、假释的适用范围、废除或限制死刑、改进行刑设施,实行保安处分和不定期刑制度。[4]因此,我们应把非刑罚化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关爱家园”的实际操作流程是,柳南区的公安机关对于初犯、偶犯,危害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尽量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可以适用的措施还有赔偿经济损失、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于智力低下或有心理缺陷,存在严重的病态性格特点或缺乏辨别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应予以强制医疗,使其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辅导,以保证其尽快迈入正常的人生轨道而不用刑罚。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尽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柳南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网吧、娱乐场所、接触原来犯罪的同伙等等。
(四)判后进行社区矫正和安置性帮教
1.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及实施方式
人性化执法代表司法文明的前进方向,我们应当强调教育挽救的刑罚功能,应当更强调综合治理,强化对刑事犯罪的预防,让未成年犯罪人在宽松和谐的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治,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题中之义。[5]社区矫正主张以人为本,给予人最大限度的关怀,是一种人性化的监管方式,通过社区矫正方式行刑,可以保障犯罪人应有权利的有效行使,他们可以充分享受到家庭生活,享有一定程度的的自由择业和受教育的权利,获取更多社会服务的权利,参与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活动权利等,充分体现了行刑处遇的人道化。同时避免了监狱管理的交叉感染,回归社会适用社会的困难。
“关爱家园”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柳南区关工委牵头,公检法司、教育局、共青团、妇联积极参与。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矫正对象一般要求其参加一定期限的社区无偿劳动或低酬的社区公益性劳动,如打扫社区的公共卫生,帮助社区敬老院的老人等。并定期向考察组织交思想汇报,报告这段时间的思想动向。同时在社区建立心理辅导室,充分利用“悄悄话”室及专业志愿者资源,开展对青少年的心理咨询和谈心服务,采取“老少”结对帮教的形式,根据失足青少年失足的原因、情况、处境和现状,采取针对性帮教,帮助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家庭进行跟踪调查与沟通联络,及时了解情况,纠正家长的不正确观念,帮助架起父母与青少年沟通的桥梁,预防青少年受家庭的影响而采取极端措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实现从预防干预到社区矫正全过程的帮教。
2.建立“安置性帮教”培训基地,从重“教”到重“帮”
关爱家园”的实际操作流程是建立“安置性帮教”培训基地,由柳南区关工委牵头,法院、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积极参与,选择条件好的社区建立创业就业培训基地,把对失足青少年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到全区就业培训计划项目,针对不同人员的发展要求,大力开展科技培训、家庭创业项目培训、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积极与有关企业取得联系,通过引进加工项目或者开发加工产品,推动青少年创业就业取得新突破,为失足青少年实现自食其力提供有力保障,树立劳动获取财富的正确价值观,同时给失足青少年掌握一门谋生技能,重返社会更加有信心。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在实践中的困境
(一)没有一个统一的机制保障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各部门都会按照法律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但是效果并不是很好,一方面是会遇到很多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互相推诿,另一方面是重复做工,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指定辩护人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需要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并且应该帮其指定辩护人,检察院也是需要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并且应该帮其指定辩护人,起诉到法院后,如果未成年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法院也要帮其指定辩护人。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就向法院推诿,如果他们真正履行法律程序的话,三个阶段指定三个辩护人又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没有相关细化的配套立法
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单列一章,但是相关规定都是条文性的,笼统宽泛,各地在没有相关配套立法的情况下都不敢轻易去尝试,都处于一种观望或者相关法律得不到实施的空置状态,如:分案处理制度、庭前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等等。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前科封存制度为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而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只有几个地方在进行探索,如广东省的深圳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执行部门、封存范围、工作流程、责任追究、解除封存的条件等都没有细化,因此全国很多地方至新刑事诉讼法执行至今还没有实施过,这是对法律的一种浪费。
(三)缺乏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专业队伍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主体主要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局,但是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都是由同一司法组织体系去操作,并遵循同一刑事诉讼体系,并未显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司法机关队伍人员的特殊性。一方面我国专门性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体系还不完善没有建立专门的少年警察组织,少年检察组织和少年审判组织。另一方面,我们要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人员一般都是临时抽调出来的,并未具备相应的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的知识,因此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相关举措
(一)建立一个协调机构及机制
预防、控制、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工作已经是全社会的责任,公、检、法及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学校、群众团体、社区组织等都应积极采取措施参与,各部门都要统一思想,把预防、教育、感化、挽救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共同的基本理念,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国际公约,使未成年人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这样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成长,又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秩序。
由政法委牵头协调,法、检、公、司、教育、团委、妇联等组织共同参与,这是目前实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最好的方式。同时要确定好相关例会制度、办公机构、联络人员,形成一个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权限、义务和责任追究,量化考评各部门的工作,督促大家共同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做好。
(二)完善相关的配套立法
针对我国相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比较规则化,不利于操作实施的现状,笔者建议以各省以法院、检察院为主体对全省的相关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的先进做法进行调研或者学习其他地方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性、规范性的指导意见,一方面保证了操作方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使相关制度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在各省的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形成全国性的实施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形成自己的部门规章,细化相关规定,更加利于实践操作。
(三)建设一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专业队伍
一支专业、出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队伍,是建设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保障。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比较情绪化、容结伙作案、不计后果等特点。因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者需要了解少年生理、心理特点,不但要求具有很强的司法业务能力,而且要具备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并且要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少年的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同时为了适应这项工作发展的需要,组织机构还应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
【参考文献】
(1)王越飞:《少年审判制度架构研究——以司法的相互衔接性和社会资源的可利用性为纬度》,http://www.chinacourt.org/,于2013年7月10日访问。
(2)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7页。
(3)甘雨需:《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3页。
(4)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101页。
(5)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注释】
[1]王越飞:《少年审判制度架构研究——以司法的相互衔接性和社会资源的可利用性为纬度》,http://www.chinacourt.org/,于2010年7月10日访问。
[2]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7页。
[3]甘雨需:《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3页。
[4]吴宗宪等著,《非监禁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101页。
[5]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