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林县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法院“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建设五大平台、构建八项机制,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探索了司法主导的“社会矛盾社会化解”的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群众的诉讼成本。百色市中级法院对田林县法院开展诉非衔接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其成效,分析其特点、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
田林县法院诉非衔接工作取得的成效:一是案件总体下降,大量纠纷在诉讼外解决。2009-2011年,全院收案总数明显上升,到2012年开展诉与非诉试点工作后,下降了11.77%。二是促进审判工作良性发展。案件调解率高,2012年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93.68%;执行案件数量下降,执结率、和解率较高;信访案件明显减少。三是实现“三个”转变:矛盾纠纷由单一诉讼向多元化纠纷解决转变、法院单打独斗向联合化解纠纷转变、单纯审判向延伸服务的转变。四是缓解法院工作压力。诉讼外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大大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五是便民利民。既减轻群众讼累,又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深受群众赞誉。
田林县法院诉非衔接工作的特点:一是定位的高端性。田林县法院在改革试点顶层设计上精谋划、高定位,将“诉非衔接”纳入全县工作大局,将司法推动提档升级为党政主导,实现改革试点工作高起点、高开局。二是参与的全县性。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工作原则。在全县形成人民、行政、司法“三调联动”、县机关各部门联动、系统上下联动、全社会整体联动的诉调对接工作格局。三是机制的健全性。构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细化组织结构,明确职责任务,扩大纠纷解决范围,共建立健全了100多项机制和制度,初步形成了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四是资源的整合性。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全县14个乡镇(街道)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主任的纠纷调解小组,165个村(居委会)全部成立了调解室,有人民调解员1256名。五是对接的地方性。根据县域广、民族多、经济和文化尚待发展以及矛盾纠纷和案件特点,建立五大平台实现诉调有效对接,实现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信息共享、多方联动的目标。六是显著的调解性。将调解贯穿于试点工作全过程,使调解网络更健全,调解力量更强大,作用更加明显。七是司法的主导性。全县“诉非衔接”办公室设在法院,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指导和推动,协调政法及行政机关各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以及专职调解员,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八是方法的先进性。在互联网上开设“田林县人民法院诉与非诉专题网”,面向社会和“诉非衔接”成员单位、有关组织、调解员,发布通知、通报信息、接受咨询、培训业务、刊登法律法规和公告等,使“诉与非诉”更全面、迅捷和有效。
诉非衔接工作存在问题:一是少数法官对试点工作不理解。少数法官对试点工作的意义、价值认识不到位,对其内涵们缺乏透彻理解,片面认为诉调对接无非就是抓调解,认为无论是诉前还是诉讼中,只要把案件成功调解就是诉与非诉对接成功;有的甚至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司法中立原则和审判工作规律;有的则认为以法院现在的地位很难调动各方力量因而失去信心。二是相关部门参与积极性还不够高。一些部门对联动调解认识不够,积极性不高,很多时候是法院在单打独斗。个别部门认为定纷止争是法院的职责,搞试点是在推卸责任,不乐意接收。此外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够,诉调衔接还有不够顺畅的地方。三是社会认同度有待提高。对人民法院参与的诉讼外调解群众比较信任,但对于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群众还不怎么接受。有的当事人认为打官司就得到法院,诉前调解不属于法定程序,缺乏权威性,遇到纠纷还是习惯性地“打官司”。四是经费保障和人员素质需进一步加强。因缺乏经费保障机制,2012年的试点工作经费乃是从基本办案经费中开支。2013年经费是以打报告的方式解决。经费不足影响试点工作。另外调解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缺乏必备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调处方法单一,遇到较复杂的案件就束手无策,需要加强培训。五是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与试点工作目标之间的矛盾。依目前广西法院绩效考评办法,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数量的多少和调解率的高低是衡量该法院审判绩效一项重要指标。田林县法院试点工作却要将调解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来调解,而这些大量的诉讼外调解的案件并不纳入司法统计中,剩下复杂的难以调解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就导致司法统计调解数量和调解率下降,严重影响该院绩效考评成绩。
针对存在的问题,该院提出对策:一是建立强有力的协调运作机制。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继续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建设,实现“人员、经费、责任”三落实,充分调动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保障诉调对接工作的长期顺利开展,努力促使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力支持的“诉非衔接”常设机构。二是转变思想理念。法官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转变司法理念,摒弃“惟审判论”思想,真正把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最好方式领会透彻。深入认识诉调对接不是简单的诉前调解,而是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科学举措。三是深化工作机制。要扩大对接范围,不仅限于与司法、公安、妇联、卫生、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衔接,还要与更多的单位衔接。同时,推行诉前调解与审前准备并行机制,努力实现法院内部“诉”与“调”有效衔接与转化。四是健全刑事和行政案件协调制度。诉调中心将刑事和解工作纳入诉前调解范围,与检察机关及本院刑庭建立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接受检察院的委托促成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参与刑事审判庭案件的调解。完善诉前协调和解的范围和方式,将部分行政案件在正式立案之前尝试纳入诉调对接中心现行协调化解,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化解纠纷。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宣传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联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方式,传播和谐法治文化,培养社会协商自治的纠纷解决文化,变“大道理”为“小常识”,夯实诉调对接机制的社会基础,使之获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六是建议高院将诉调对接纳入绩效考评管理机制。改变目前将诉讼调解与绩效考评直接挂钩的做法,鼓励诉讼外调解,设立诉讼外调解台账,确定诉调对接量化指标,如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成功率、自动履行率、申请强制执行率、再诉率等,通过绩效考评推动“诉非衔接”工作。七是推进行业调解。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保险纠纷、消费维权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强与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专业性、行业性组织的协调沟通,制定完善语气对接的规范性文件,细化操作流程,制定文书样式,确保全市各种类型化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普遍推开和有效运作。八是推广家事调解。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最重要的基本关系之一,调处好家庭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于“娶亲难”的落后民族地区来说,意义更加重大。因此建立“家事调解中心”,集中解决这个社会难题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