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改革调研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调研报告
分享到:
作者:张勇、李伟梅、覃建斌、郑运华、桂西  发布时间:2013-10-17 15:06:03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曾经对我们的司法活动和民主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决”的缺陷突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发挥不出。本文以蒙山县人民法院创新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为例子,深入地剖析存在问题的各种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这一司法制度的更加适应司法民主发展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

    【关键词】司法民主 人民陪审员制度 创新 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多是凭着社会责任感和良知,注重从社会公众认知角度和伦理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有助于抑制专业法官因局限于专业的视角产生的偏差,有助于人民群众实现参与司法活动的权利。这正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促进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的价值所在。

    一、该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自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以来,该院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规定,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履职、保障等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成为社会与司法良性互动的重要桥梁。

    自2005年8月开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该院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任命了首批人民陪审员5名,任期5年;2009年、2010年分两批完成15名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该院现有的15名人民陪审员,占法官总数的43%。其中男性和女性各占80%和20%,本科学历3人,大专学历5人,高中以上学历7人。这些人民陪审员有着广泛的代表性,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代表4人,也有来自乡镇的干部4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的干部6人、退休教师1人。30岁以下的陪审员有3人,31岁—40岁的有3人,41岁—50岁以上的有9人,平均年龄为40.6岁。目前,该院已建立一支来源较为广泛、结构相对合理,并具有相当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和做法

    认识的程度决定工作的高度和成效。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我们指明方向,提供法律依据,我们认为存在合理,作用巨大,在实践中坚决执行而且效果明显。人民陪审员在推进司法民主、宣传法制、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司法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为裁判员、调解员、监督员、导诉员、宣传员。

    该院的具体做法:

    一是党组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县人大常委会的支持,成立了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选任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并不断加强这项工作,在实现司法民主,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邀请观摩人民陪审员模拟法庭培训,以争取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民主中的作用。

    二是把好“入口”关。在选任环节,通过推荐报名、资格审查和提请任命,从多部门的代表和街道、农村基层干部中,选拔文化素质较高,综合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陪审员。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注重从不同行业、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段的人员中选任陪审员,注重代表的广泛性。坚持业务技能和道德品质并重的原则,通过严格审查,把热心陪审工作、能力较强、素质较高、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

    三是深挖人民陪审员潜能,实施了系列“头脑风暴”,将“公众智慧”深度融入司法。

    针对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适用法律的技术较低的问题,该院定期、不定期地邀请资深法官为人民陪审员授课,并采取集中授课、专门辅导、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提升人民陪审员驾驭庭审、辨别案情、采信证据及调解案件的能力。

    上司法廉洁教育课,给人民陪审员充“廉政电”,问策于人民陪审员,创新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紧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及法院系统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强化廉洁自律、自身修养、司法为民和不断学习的意识。

    以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体会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陪审工作流程,确实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掌握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及与审判员交流合作情况,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通过不定期走访的形式到各审判业务庭全面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利于人民陪审员素质的提高;庭审中引导人民陪审员针对自己的专长提出专业意见,让人民陪审员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提高陪审质量。

    四是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为杜绝“陪而不审、审而不议”问题,该院为人民陪审员单独建立了人事管理机制,明确政工科作为人民陪审员管理的专门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任免、考核、履职、学习培训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执行等工作后,该院还要求他们及时填写《人民陪审员工作日记》,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案件处理结果以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进行详细的记录。管理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业绩、政治思想、司法礼仪、纪律作风等情况每季度进行考评。

    设置人民陪审员工作室,在工作室配置办公桌椅、电脑、电话、饮水机等办公用具,并人员公示、制度上墙。每年订购《人民法院报》和《司法文件选》和印制《学习资料汇编》等学习资料3000多元。

    落实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根据蒙山县机关干部县内出差标准,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补助办法,对陪审员每参与审判案件进行补助。还保证陪审员审案时衣着庄重统一,为每位陪审员配发审案夏服和秋冬服各两套,有效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五是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宣传力度,截至目前,已有《蒙山:高素质人民陪审员从何而来》、《蒙山法院:创新人民陪审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让“无袍法官”不做陪衬、不当摆设》、《“无袍法官”来“审”案》等多篇文章在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广西日报、梧州日报等主流媒体大篇幅报道,使该项工作深入民心,增强社会各界和舆论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的认可和支持。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效果显著

    1、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效果好。

    人民陪审员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分析、判断,成为群众了解司法、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增强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如在审理陈盛珍等人诉韩祖新旅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为案件复杂,需要追加当事人,莫运春同志不厌其烦,在多达三次的开庭时间里,认真审理,适时发问,在评议时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使这一在我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得到了公正判决,社会效果良好。还有范萌同志在哺乳期间,坚持参加庭审,从无怨言,参加了李建平等人与金晖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案件审理,还有潘海英、李昌健、莫辉、韦贵良、程远林等同志都在其所参加审理的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该院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的生活阅历、社会威望,逐渐将人民陪审员职能从参与案件审理延伸到案件执行、主持调解、送达保全、接待信访等领域,人民陪审员作用进一步发挥。在各位人民陪审员的共同努力下,该院的案件质量不断提高,案件上诉率逐年下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141件,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达到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总数的100%,经评查全部为合格以上,案件上诉率为13.5%,上诉案件发回、改判率各为1件。

    2、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矛盾化解成效显著。

    现阶段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将一部分有望在诉讼外调解的纠纷,依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案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进行化解,使一批社会矛盾在诉前得以化解,既减少了社会矛盾纠纷进入诉讼渠道,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又使一部分案件能快速得到解决,消化部分案件,使业务庭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处理复杂案件。该院有着广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因其兼有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双重身份,自然成为诉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角色。该院视案件情况邀请人民陪审员一道联合工作,例如对一些特定行业的纠纷,由任人民陪审员的业内专家作为纠纷调解的主体,对继承析产、相邻纠纷、一般侵权等案件,邀请任人民陪审员的社区人员进行调解,对需要继续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的,及时将案情告知在基层民间调解组织任职的人民陪审员,请他们协助法院做好案件的延伸调解工作,避免矛盾的反弹和复发,做到“案结事了”。

    近两来,该院积极配合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调处了多起劳动报酬纠纷,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和众多农民工通过妥善方式共渡难关。2012年该院在诉前参与、协调或指导化解各类纠纷256起,有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的有76起,占29.7%。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决定》施行以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得到大力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陪审员参审率未全覆盖,由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关系,15人参与陪审工作占到总数的86.6%,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案件审理;

    二是陪审案件量分布不均匀,有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较多有的较少;

    三是存在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时并没有提前阅卷,对案情掌握不全面,庭审时难以介入,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准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情况。

    四是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交通、误餐等费用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目前由院内通过从干警的工作经费中列支一部分作为人民陪审员的保障经费。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立法机关或上级法院应制订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

    除了保证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外,还要提高他们的参审率,并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行使权力独立发表意见,将意见详细记录在卷宗里,如与法官意见出现分歧,主审法官须在案件判决前向分管副院长请示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使他们与合议庭法官享有同等权力。

    (二)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数字化管理,保证参与陪审案件的均衡,并拓展履职范围。

    在人民法院人事管理系统增加人民陪审员管理功能,实现县、区法院甚至更高层次的人民陪审员统一管理。对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参与庭审等情况实行数字化管理,统一输入电脑,建立电子档案。各业务庭配合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送达、执行、调解等工作情况记入档案。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调解、执行、接访等工作后,要及时填写《人民陪审员工作日记》,将工作的情况、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业绩、政治思想、司法礼仪、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考评,每季度进行汇总。年度考核以四个季度的信息档案为依据进行考核。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联系人民群众广泛等方面的优势,在规定安排陪审员参与合议庭陪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陪审员调解、执行、送达、接访等工作。规定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年参与陪审、调解、执行、送达等工作量。

    采取随机抽取和法院指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陪审员参审案件,保证陪审员的陪审案件的均衡。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规定各业务庭可根据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坚持就近原则可自行安排决定具体陪审员人选。同时,为提高案件质效、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制度价值,规定各庭在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时,可灵活变通,不受“就近原则”限制,需要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报分管院长决定。

    对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陪审率要达100%,对参审案件数量、参与执行案件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视一些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审判委员会的研讨等。

    实行人民陪审员轮流值班和参与接访制度,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进行排期进行值班和接访,人民陪审员轮流在立案庭参与涉诉信访解释工作,提高矛盾化解实效。

    (三)建立完善的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更好履职。

    争取将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交通、误餐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人大对积极参审、审判实绩突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颁发证书,落实物质奖励政策,并及时函告其单位,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陪执工作积极性。

    争取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时间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尽力为人民陪审员解决其工审矛盾,让人民陪审员及时进行阅卷了解案情,及时出庭参审准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来源:蒙山县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