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研究 > 改革调研
完善多重安全保障制度 维护未成年女性合法权益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女性遭性侵案件的统计分析
分享到:
作者:林杰 严永超  发布时间:2013-10-22 10:51:3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犯的刑事案件频发。此种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安全保障已刻不容缓。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近四年来审结的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犯的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七星法院共审理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犯案件15件,受害未成年女性达18人。其中2010年4件4人、2011年4件4人、2012年3件6人、2013年4件4人。罪名涉及强奸、猥亵儿童等。通过分析,此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受害女性年龄低龄化,以幼女居多。受害女性年龄在6岁以上10岁以下的2人;10岁以上14岁以下的9人;14岁以上18岁以下7人。其中14岁以下的幼女人数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案件总人数的61.11%。

    2、作案地点类似。作案高发区域为城郊结合部农民的出租房、宾馆、小区地下室等偏僻地方。上述三处作案地点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案件中高达88.89%。而且这些场所往往是犯罪分子的容身之所。

    3、受害对象相对集中。犯罪分子与受害女性之间一般具有朋友、亲属、邻居、师生等关系,尤其以初次相识的网友居多。犯罪分子多为在桂林务工的流动人口,与受害女性通过网络结识后犯罪的案件占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犯案件总数的44.44%。

    4、遭受多次侵犯的情形增多。仅2013年审理的4件强奸案中,4名受害人平均被侵犯的次数为6次。其中一名受害女性竟然达到10次之多。犯罪事实及情节触目惊心,令人发指。

    二、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犯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1、家庭监管缺失。被侵犯的未成年人多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父母因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很多孩子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直接抚养。部分孩子长时间在马路边、小区内等地方单独玩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社区管理松散。出租房、小型宾馆、小区地下室等地为性侵犯案件的高发区域。这些区域往往处于社区管理较为松散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集中,情况复杂。

    3、防范意识不强。大部分被侵犯的未成年人受年龄、认识、文化程度、法律意识等因素制约,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不强。容易轻信网友、熟人甚至陌生人,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容易遭受性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4、社会风气影响。如今社会上有许多不健康,甚至腐化堕落的思想,通过发达的传媒渠道影响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很容易受此蛊惑,误入歧途。

    三、遏制侵犯未年女性犯罪行为的对策建议

    1、加大对性侵案件的打击惩处力度。严厉打击此类恶性犯罪,对于奸淫幼女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并慎用缓刑。对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要坚持从严从快审理,切实有效地维护受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震慑犯罪分子,伸张社会公平正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加大对不良社会环境的整治力度,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义务教育工作者等特定主体的教育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的犯罪行为,保护受害人的隐私,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

    2、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加强对易受害群体防范意识的宣传教育,传授一些简单有效的防范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自我保护能力和法律维权意识。同时,注重发挥家庭、学校的教育和保护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女性的性知识教育。目前中小学校开展的性知识教育多数流于形式,缺乏专业的教师和正规的教材。开设的相关课程经常被其它科目所挤占。教育部门应该在一定的学科、科目中,有计划地进行性教育。在确定中小学性教育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时,要注重适应学生的身心发展阶段及其特征。另一方面家长、老师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了解她们的交友状况和思想动态,引导她们与异性朋友正常交往。如发现孩子交友不慎应及时制止,避免遭受犯罪分子的性侵犯。同时,应加强校园法制宣传教育,开展“送法进校园”“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以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动漫形式制作宣传短片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孩子们真正意识到自我保护的重要性,提高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的维权意识。

    3、完善相关规定,加大对流动人口密集区域的管理力度。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容易产生高犯罪率。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该区域的网络化管理。以乡、镇、街道办管理为主,细化到各个社区、村、屯。加大对出租房、私人宾馆、小区地下室等重点防控区域的巡查力度。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房屋出租户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向公安机关报告租房者的身份及租房用途。公安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流动人口、暂住人员、重点人员进行登记、排查,确保外来人员不失控。重点加强对辖区内的管理死角或不易监管的地方进行巡视,尽量防止犯罪发生。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防微杜渐。

    4、对未成年被害人设立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未成年被告人可享受指定辩护的权利,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却没有强制性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现行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制度,即在未成年被害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可以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由检察院或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应尽建立相应的司法救助制度。性侵犯案件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被害人通常希望得到更多的精神损失赔偿,这在未成年女性被害人当中尤为明显。但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精神损失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列。故此时需要国家司法救助补偿,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

    5、规范社会传媒责任。针对时下较为流行的交友类网站,此类网站在刊登广告时应当明示禁止儿童利用,网站也有义务传达儿童不得使用的信息,并采取措施确认使用者不是儿童。同时,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行业管理协会、电信服务商、过滤软件开发商、网络内容服务商、民间团体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等在保障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方面的义务也要作出一系列详细规定。在其它书籍、刊物方面,也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让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了解性安全,加强这方面的意识。通过这些举措,多管齐下的为管理互联网以及其它传媒提供法律根据,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在一个健康向上、充满正能量的舆论环境,有利于营造未成年人的健康心理。

    6、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帮扶制度。社会各界都应该加大对留守女童的关注和爱护,各级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社会机构还可以依托自身相应的工作职能,如公安机关、村委或街道办应定期对有留守女童的家庭进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是否有遭受性骚扰或者性侵犯;妇联、团委等组织可在留守女童居住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留守女童心理健康服务站,为其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扰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民间各社会团体可组织、成立未成年人帮扶小组,立法部门、政府机关可以为此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持,未成年人帮扶小组由社会上热心公益的志愿者组成,他们可以利用各自的时间对需要关爱帮助的未成年女童给予帮助,通过多种渠道组织、筹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帮扶未成年女童,填补政府机构因自身原因或实际财力难以覆盖的区域。此外,作为家长,应该多花时间陪伴孩子,再忙碌也应该要及时注意到孩子的异常反应,尤其是在外打工的父母,应该更多地关注孩子,充分地给予孩子家庭温暖,避免孩子误入歧途。

    综合以上的措施,通过建立健全家庭、学校、政府、司法、舆论、社会等多方面多重的安全保障制度,遏制侵犯未成年女性案件的发生,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女童撑起一把保护伞,让孩子们在安全的社会环境下健康成长。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