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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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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林 佟海霞  发布时间:2013-10-28 17:02:47 打印 字号: | |
  引言

    在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法治建设的有效措施,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特别是审判公开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之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期待日益增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阻力,各项保障机制仍然需要不断完善。本课题从分析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功能价值入手,通过对以广西法院为重点的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证考察,比较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结合我国审判实际,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立法、上网的范围、流程、期间、网上平台建设、保障措施以及提升法官素质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全面推进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功能价值思考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题中之义,而具有开放性、及时性的网络,恰好为裁判文书向公众公开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平台。裁判文书通过网络进行公开,使公民的司法知情权得到了极大的内涵充实,使司法裁判的透明度得到显著的增强,能够更加有效地彰显司法民主。主要具备以下功能价值: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功能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一批冤假错案的曝光,法院的公信力频频受到公众质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裁判文书不公开不透明,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要想改变这种状况,最好的方法就是公开裁判文书。裁判文书作为体现整个案件审理过程、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最好载体,能充分展示裁判理性和程序公正。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裁判文书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 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对司法公正的误解,根源之一就在于人民群众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认知。通过裁判文书公开,使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所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从而有助于打消疑问、增强认同、息诉息访,有利于减少社会纠纷,更好地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二) 促成案例指导制度功能

    “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即使是在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审判庭,不同的合议庭依据同样的事实,因为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也会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有时也相互矛盾。 诸如此类,都会影响司法的统一。这其中固然有法官的素质问题,但是立法过于原则、简略,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建设现代法制国家进程的加快、各级法院法官素质的逐步提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高质量极具指导意义的裁判。虽然判例在我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替代法律条文本身,但仍然可以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树立起正确适用法律的“样板”。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无疑正好切合了这一需要,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能够将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及时、全面公开在公众面前,也使得各级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够很方便地对裁判文书进行查询和复制,作为自己裁判案件的参考,使得判例指导在现实中成为可能。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构建我国的判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社会监督功能

    作为司法权核心的裁判权, 实际上是一种决定当事人诉讼命运的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些学者曾经指出:“暗箱操作”的制度更容易为极少数素质低的审判人员提供以权敛财的便利。因为在“ 暗箱操作”的过程中, 裁判者可以不用担心当事人的监督而私匿证据,更不用担心社会性的监督而枉法裁判。所有这些,又往往是以获取了或可能会获取某种利益为前提的。 将裁判文书于网上公布,将其置于最广大公众的视野之中,并提供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让每位公民都有权对裁判文书事实是否查明、说理是否透彻、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判决是否公正进行评价,让每份裁判文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检验,必定能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更好地保障公平正义。此外,因裁判文书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得到最大程度的公示,必将促使法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必将有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耐心和细心,有利于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进而带动法官整体业务素质的提升。

    (四)提升教育引导功能

    裁判文书,辩法析理, 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最终载体,是罚恶扬善、弘扬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最有力工具。故网上公开裁判文书, 以案释法、以案讲法,能够让公众知道哪些行为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和哪些情形是违法的不应作为的,从而引导公众的行为往合法化方向发展。同时,人们可以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纠纷与网上发布的类似案件的判决进行比照,从而预知诉讼的成败及其付出的成本和可能的收益,进而决定是否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出现盲目诉讼等情况,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而对于律师,则可以通过对网上众多裁判文书的系统研究,发现某类案件的诉讼规律,制定相关策略,提高胜诉机率。

    (五)促进学术研究功能

    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交流不足、理论研究适应不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已成为当前中国司法领域面临的迫切问题。而裁判文书不公开,是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法院大量的裁判文书成为死档案,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是裁判文书调取查阅困难,科研资料严重缺乏。这种情况已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所病诟。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法学家、法律教育工作者以及法官都可以很方便地获知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能够拉近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距离,使得理论的研究能够切合司法实务的需要,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法学教育而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有利于改变以往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能够为法学的教育注入新鲜血液,使教学的内容跟上司法实践的脚步,从而更具有针对性。

    二、裁判文书上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一)外省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实践

    自1999年以来,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纷纷推出裁判文书上网的改革措施,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反响。

    199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公开裁判文书,公民只要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即可查阅该院 1998、1999 年所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

    2000 年广东海事法院最早开始探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工作。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 《关于公布裁判文书的指导意见》;2003年 1月通过北京法院网率先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2013年10月11日,课题组对北京法院网裁判文书上网数量进行了统计,该网累计上网18409件,其中刑事文书5000件,民事文书5000件,行政文书4170件,执行文书5件,涉外文书4234件。

    2003 年 5 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 《关于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

    2004 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所有案件 (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之外)的裁判文书逐步上网公开。

    2008 年 5 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裁判文书将全面公开上网。

    2008 年 6 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 《上海法院裁判文书上网规则》,截至 2010 年底,上海法院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 20多万份,2013年6月30日上网文书已达566356份。

    2009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 《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年底全省183 个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截至 2013年6月30日,河南三级法院上网文书达 434711份。

    “裁判文书从过去的封闭性迈向如今的网络化,表现在这里的绝非仅仅是诉讼审判技术性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深刻的司法理念现代化更新,一种前所未有的司法信心的彰显, 同时也是现代司法者的自我超越。” 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全国大部分法院的门户网站都已建立裁判文书专栏。据中国社科院法治指数实验室对26 个省、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和43 个较大的市的中级法院的调查, 92.3%的高级人民法院和83.7%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设立了有效的裁判文书栏目,84.6%的高级人民法院和79.1%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栏目内的信息可以全部打开。

    (二)广西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证考察

    2009年12月,自治区高院制定印发《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范围、电子文本格式、上网流程及监督检查等内容,正式启动了广西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

    1.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数据分析

    从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止,广西法院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合计88636份。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数量逐年增加。尤其是2012年之后呈大幅增长趋势,2012年上网文书38256份,2013年1-9月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达38242份。

表1:广西法院2010年至2013年9月裁判文书上网数(单位:份)

年度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1-9月

数量 4227 7911 38256 38242

    (2)上网的裁判文书与每年生效的各类案件数相比,仍然偏少。2010、2011、2012全年及2013年1-9月广西法院生效案件数分别为184490件、152220件、179430件和130591件。同期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占比分别为2.29%、5.20%、21.32%和29.28%。说明广西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还停留在“选择性公开”阶段。

表2:2010年至2013年9月广西法院生效案件数与上网裁判文书占比情况

年度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1-9月

生效案件数(件) 184490 152220 179430 130591

上网裁判文书占比 2.29% 5.20% 21.32% 29.28%

    (3)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刑事、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居多。在上网公开的88636份裁判文书中,刑事、民事裁判文书合计84160份,占94.95%。其中刑事案件裁判文书35115份,占39.62%;民事案件裁判文书49045份,占55.33%;行政案件裁判文书2913份,占3.29%;执行裁判文书1563份,占1.76%。但通过与相应时期内广西法院不同类别案件的结案总数相比较,民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偏少。

表3:2010年至2013年9月广西法院各类案件结案数与文书上网数情况比较

刑事 民事 行政

结案数 文书上网数 文书上网数与结案数比(%) 结案数 文书上网数 文书上网数与结案数比(%) 结案数 文书上网数 文书上网数与结案数比(%)

122561 35115 28.65 576301 49045 8.51 12559 2913 23.19

    (4)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据统计,自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南宁、柳州、贵港等三市法院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占广西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总数的45.49%。其他法院感受到该趋势的必要性也已在逐步增加裁判文书上网的数量。

表4:相关时期各中院(含所辖基层法院)文书上网情况(单位:份)

单位 南宁 柳州 钦州 贵港 玉林 河池 桂林 梧州 来宾 崇左 北海 贺州 百色 防城港 铁路法院 海事法院

2013年8-9月 3995 2025 898 2247 1809 730 1401 490 401 931 2141 660 1490 265 197 9

2013年

1-6月 2924 2645 1587 1531 1312 1024 1214 1117 943 933 900 885 840 439 143 18

2012年

1-9月 4347 1277 116 2247 625 871 965 1486 278 166 238 296 756 713 50 27

    (5)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以生效的一审案件占比较大,二审及再审案件裁判文书较少,高院、中院、基层法院文书上网数逐级递增。截止2013年9月30日,上网的一审裁判文书累计72073份,占总数的81.31%;二审裁判文书累计14510份,占总数的16.37%;再审裁判文书490份,占0.55%。基层法院文书上网73866份,占总数的83.34%;中院文书上网14465份,占16.32%;高院上网文书最少,只有305份,占0.34%。说明下级法院更为重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表5:截至2013年9月底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上网数情况(单位:份)

审级 一审 二审 再审

数量 72073 14510 490

表6:截至2013年9月底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分布情况(单位:份)

层级 高院 16个中院 111个基层法院

数量 305 14465 73866

    2.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存在问题分析

    为全面了解裁判文书上网在我区法院的推进情况,课题组先后到南宁、柳州、玉林、河池等4个中院和6个基层法院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通过广西法院内部信息网开展网络不记名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从2013年5月28日持续到8月25日,历时90天,广西法院共有2836名干警参与调查,其中院领导198人,业务庭领导676人,审判人员985人,书记员577人,审判管理及技术保障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406人;参与调查的人员中来自基层法院的有2328人占82.09%,中级法院390人占13.75%,高级法院118人占4.16%,其中有1821人来自审判一线部门占64.21%。该调查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和详实性,为课题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而完善的第一手资料。从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情况来看,裁判文书上网在推进的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法官的忧虑和自我保护意识影响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需要得到法官的理解和支持,因为裁判文书上网是由案件主办法官和所在部门的领导把关决定并负责具体操作实施。如果法官不太愿意将裁判文书放到网上公开,这项工作的推进必定是困难重重。

从问卷调查情况来看:

表7:对文书上网公开的价值认识

选项 很有价值 有一些价值 只是个形式,没有价值

选择人数(人) 1208 1358 270

所占比例 42.60% 47.88% 9.55%

表8: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态度

选项 支持全部文书均应上网公开 只需公开部分 没必要公开

选择人数(人) 608 2118 110

占比 21.14% 74.68% 3.88%

表9: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意义

选项 增加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方便查阅资料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方便社会监督,预防腐败 没有意义

选择人数(人) 2173 1424 1800 1573 172

占比 76.62% 50.21% 63.47% 55.47% 6.06%

表10:对裁判文书上网是否加大工作量的态度

选项 没有加大工作量或因案而异 加大了工作量,要反复核稿,防止错别字 说理要更充分,结构要更严谨,加大了工作量

选择人数(人) 473 967 1396

占比 16.68% 34.10% 49.22%

    综合分析图表,虽然超过50%以上的法官普遍认识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文书质量、便于社会监督的重要意义,但仍有57.40%的法官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有些价值但价值不大甚至没有价值,有79.86%的法官支持裁判文书“选择性公开”或认为没必要公开。对于法官来说,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仅会增加其工作负担,上网的文书在说理、逻辑结构等方面都要更细致严谨,还要避免笔误的产生;另一方面裁判文书上网还会使其承担潜在的风险,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会使案件的审理质量、效率较为直观地呈现在当事人、律师、社会公众面前,一些裁判文书的小瑕疵在网络舆情的放大效应“发酵”下可能会被无限放大,直接损害法官甚至法院的形象。 同时,裁判文书上网虽然可以为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提供可参考的资料,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同一个法院或同一区域的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不相同也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因此,出于个人自我保护意识,法官会本能地不支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或者尽量减少将自己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这种冲突的存在阻碍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推进。

    (2)对当事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处理不一致。除法定不公开审理的几类案件外,其他可以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中也会涉及诸多当事人的秘密信息,对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是裁判文书上网需特别注意的问题。但具体到如何处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对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银行帐号等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有的则对这些个人信息不做任何处理。如南宁市中院上网发布的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执行裁判文书、商事裁判文书和绝大部分民事裁判文书完全保留了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全州县法院则对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涉及的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全部进行了技术处理;乐业县法院上网发布的部分裁判文书对涉及的当事人的住所信息、银行帐号信息没有删除,而南宁市中院上网发布的所有裁判文书则对所涉当事人住所信息进行了删除。

    (3)裁判理由的公开有待加强。裁判理由主要是指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裁判理由是裁判书的灵魂,作为裁判结果形成的关键,裁判理由的公开是衡量审判公开的质量以及贯彻裁判文书公开的必然要求。通过浏览广西各级法院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发现裁判文书对裁判理由的公开力度明显不够,一是对控辩、诉辩双方的意见往往不加评述,采纳或不采纳均不进行分析,有时仅以“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一言以蔽之;二是对裁判理由的论述公式化、概念化,只是简单陈述法院裁判意见,没有把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有机结合进行法理分析;三是对法律的适用不加阐释,缺少适用的理由,甚至条文的具体内容都没有注明。这样的裁判文书只能说仅仅是对事实的简单叙述,对法律的机械运用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生硬宣告。至于如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又如何根据事实做出法律判断,这一切答案均留给当事人自己去寻找。说理不充分,裁判的公正性就无法显示,也就无法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

    (4)网上裁判文书数量有限,更新日期不定且速度缓慢。课题组通过网络对广西一些法院上网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抽查,从抽样调查的情况来看,南宁、柳州、桂林、百色、来宾等五个市中院在2013年1月至8月期间更新次数最多的是来宾中院(35次),其次是南宁中院(30次),更新最少的是百色中院(5次);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全州县法院、乐业县法院、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在2013年1月至8月期间更新次数最多的是鱼峰区法院(19次),其次是兴宾区法院(16次),最少的是全州县法院仅3次。上述10个法院更新裁判文书并没有确定一个固定的日期,有的一个月更新几次,有的几个月才更新一次。全州县法院门户网站裁判文书栏目在2013年4月20日至9月21日期间只发布了1份民事文书,乐业县法院门户网站裁判文书栏目3月26日至9月21日期间只发布了3份民事文书。上网文书数量有限,更新速度慢在其他多数法院的网站也是如此。说明一部分法院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

表11:抽样调查的10个法院门户网站2013年1-8月民事文书上网更新次数(单位:次)

南宁中院 柳州中院 桂林中院 百色中院 来宾中院 青秀区法院 鱼峰区法院 全州县法院 乐业县法院 来宾区法院

更新次数 30 14 7 5 35 7 19 3 4 16

    (5)裁判文书公布的渠道不统一。尽管最高法院于2013年下半年已开发建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但目前仅是用于发布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全国各地法院依然各自为政、公布渠道多种多样。有的法院在特定的专业性网站,如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等公布裁判文书;有的法院在本院的局域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的网站公布裁判文书;也有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在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甚至还有在民间性网站公布裁判文书。2013年8月广西高院自主开发了“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要求广西所有生效裁判文书一律通过该网对外发布,但目前正处于启用的初始阶段,发布平台还需要进一步升级优化,文书上网如何操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

    (6)上网裁判文书缺乏查阅方便性。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制度既然同时作为一项便民举措被提出,就需要利用网络特有的快捷性、便利性,从技术上为群众查询、检索相关文书提供方便。因此,公布的文书具有使人一目了然的标题、目录及强大的检索功能也相当重要。而目前广西各地法院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对标题的表述不一致,不少法院没有检索功能或只是提供简单的检索,没有深度、高级查询的功能。广西三级法院仅仅2013年1-6月裁判文书上网就有18200份,如果多年的裁判文书累积在一起,更是不计其数。如此众多的案例中,不管对当事人、律师、法官还是对研究者而言,都很难寻找到其需要查看的案例,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更是无从监督司法。

    (7)裁判文书公开的保障措施缺位。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单独运行,都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才能确保该制度在实践中达到完美的效果,裁判文书的公开也不例外。目前来看,广西法院乃至全国法院裁判文书本身的规范都还没有统一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一是缺乏裁判文书公开中的民意吸纳反馈机制。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民意与司法的互动搭建了平台,然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建立民意吸纳反馈机制,将裁判文书发布到网站上就完成了任务,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但监督权却无从行使,法院也无法及时与公众进行沟通,有时还会因为舆论压力而陷入被动局面。二是缺乏公开后的监督问责机制。裁判文书的公开将司法权的行使进一步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接受各界的监督,然而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开裁判文书如果出现选择性公开、内容改动、错字漏字、案由错误、审理经过表述及引用法律表述有误等情形,应如何解决,如何承担责任缺少相关规定。

    三、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比较法思考

    (一)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立法现状

    1.国际条约方面。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承认和签署的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国际条约对我国具有约束力。世界贸易组织三个总协定之一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规定,缔约方的有关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足以被一般援引的,均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3条规定,对于普遍适用的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应以本国语言予以公布,如不能公布,则予以公开,以使各政府和权利持有人对其有所了解;每个成员方应随时准备应另一成员方的书面要求,提供上述资料;一成员方如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方的某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司法裁判或行政裁判影响其在该协定下的权利,可以书面要求被提供或充分告知这些具体司法裁判或行政裁决。

    2.国内现行法律法规方面。宪法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基本法律方面,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或法律制度,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也要公开宣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3.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早在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即2000年)起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2009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裁判文书查询制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网上依法公开案件裁判文的制度。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将“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提高司法的透明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2009 年 12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 ,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首次将文书公开作为单独的一项内容专门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在互联网公布生效判决书的范围、规范、时限作出了要求,同时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站。

    我国的现行基本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对此做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和办法仍比较简单、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网上公开案件的范围、时限、程序、需要技术性处理的事项、责任追究以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平台的设置等各方面都没有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为使裁判文书公开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我国现行的法律缺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详尽可操作的相应条款。

    (二)司法公开的国际规则

    司法公开是人们获得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听审应该公开进行。判决应当公开宣布。”但同时也规定不适用于涉及道德、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及未成年利益的案件。

    国际公约中的公开审判,包括庭审公开和判决公开两项内容。 而判决的公开是指判决可以为任何人知晓。判决的公开首先要求任何判决书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其次,任何人都可以主张公布判决的权利,即该权利不仅为当事人所享有。如果判决是能为特定群体所知晓或必须根据特别的利益才能查阅判决,就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判决公开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公开宣判,即公开案件的审理结果;二是公开裁判的文书和依据,即公开判决书和判决理由。

    (三)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1.普通法系国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1)英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英国最高法院裁判的全部案件判决书,都可根据案件编号或案件名称关键词,在最高法院网站的“已决案件”板块查询。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最高法院2012年2月6日开通了官方微博账户(@UKSupremecourt),每周发2-3篇微博,内容严格限定在判决书链接和最高法院声明。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每作出一个判决,官方微博都会同步发布判决名称和判决书网络链接。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各级法院没有单独的网站,有关信息由英国司法机构网站统一发布(网址:www.judiciary.gov.uk)。其中,裁判文书主要在“媒介”板块发布。包括了上诉法院2009年至今的全部裁判文书(附下级法院裁判文书)和所有裁判所的决定,所有判决文书都在宣判后的48小时之内上网。除该网站外,裁判文书还可在英国及爱尔兰法律信息研究院、判例汇编联合委员会等网站上查询。

    (2)美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美国法院分联邦和州两个系统。联邦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的要求比较统一,但50个州的做法不一。最高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诉讼规则》,其裁决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必须在10分钟内上传至官方网站。官方网站设定裁判文书公开专栏,公开项目包括:庭审安排、庭审记录、判决摘要、判决意见(含异议意见、协同意见)、法庭指令与公报。所有案件的判决书、诉状、答辩状、律师意见、“法庭之友”意见书、相关下级法院判决全部可以通过案号、案名、当事人名称进行查询。其他联邦下级法院的网站也参照最高法院网站,公开所有裁判文书和相关诉讼材料。对于美国州法院系统,尽管法律依据不一,但州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已经实现全部上网。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网(网址:www.courts.ca.gov)为例。全州裁判文书都可在“判决文书”一栏查询。检索方式包括四种,分别是: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或组织名、律师姓名、案件名(如“张三诉李四案”),通过检索,可以查阅到加州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全部审判信息,包括判决书、审判流程、争议焦点、判决日期和相关判例,等等。按《电子政务法》要求,法院任何书面意见和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就不得从网站撤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当事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应当制定专门条例,隐去电子文档中涉及个人信息的部分,以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法院制定的专门条例应当包括与当事人协商公开范围的内容,但当事人不得滥用隐私权,要求法院隐去包括个人姓名(未成年人或性犯罪受害人除外)或企业名称在内的必要性内容。

    (3)香港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香港法院的判决已实现全部上网,相关信息主要通过司法机构网站公开(网址:www.judiciary.gov.hk)。网站“判案书及法律参考资料”板块收录1946年至1948年和1966年至今终审法院(自1997年成立起)、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家事法院、土地审裁处所宣告的裁判文书。一般情况下,判案书将于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网站。重要的案件或公众关注的案件,则可于宣告当日在“新裁判案书”一栏找到。自2008年8月开始,香港司法机构已把自1995年以来的具有法学价值的中文判决书连同其英文译本上载至司法机构网站,作为资料库中新增的分类资料。为了便于公众查询裁判文书,网站提供了两种查询办法:一是根据法院类型查找;二是根据案件编号快速搜寻。针对部分当事人提出裁判文书上网不利保护隐私的问题,香港法院认为,当事人既然选择用国家公权力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应该公开庭审、公开判词,公开的判词并不隐去当事人的姓名。

    2.大陆法系国家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1)台湾地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台湾“司法院”曾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判决书均统一在“司法院”网站上全文公开。后来,部分涉案当事人向“司法院”要求屏蔽裁判文书中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因此,自2003年起,“司法院”陆续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隐匿,自2007年起,更将上网文书中当事人的姓名隐匿。直至2010年11月,台湾“立法院”对“法院组织法”第83条进行修正,规定判决书应公开当事人姓名, 但是得不含自然人之身份证统一编号及其它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目前,在“司法院”全球资讯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涉及到自然人的,只公开自然人姓名,对其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出生日期以及涉及财产细目等内容遮蔽,进行技术处理,用“XXX”代替。但是,对于涉及公司法人的案件,不会因为公司法人提出涉诉影响其商业信誉而选择不公开文书,这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考虑,也可从另一个侧面推动公司法人今后选择选择商事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

    (2)韩国裁判文书上网情况。为加强司法公开,韩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对外公开,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已录入的电子裁判文书在对外公开之前,法院事务官要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即对有侵犯隐私权之嫌的个人信息进行非实名化处理或信息删除。这些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其他相关个人信息。

    (四)启示与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1.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今世界,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各国不容置疑的一项基本原则。英国一位大法官Dip lock曾经说过:“如果法院的所作所为无法隐藏而为公众所知悉,这将为防止司法独断专行提供保障,并维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换言之,正义不仅必须实现,而且还必须在被见证的情况下得到实现。” 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向当事人传达案件审理过程、审理思路、法律适用、裁判思路等信息的书面载体,其面向大众公开也经历了从萌芽、发展、基本成型到发展完善的过程。司法活动必须公开,作为司法活动结果的裁判文书更应当公开。而网络的无时间差、成本经济、操作便利、查询方便等特点使它成为大众获取信息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 通过网络对外公布裁判文书是国际发展的大趋势。

    2.司法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应有之义。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的有无以及多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经济利益能否实现,政治决策是否正确,甚至个人的人身权能否得到保障。 作为知情权基础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就是“最大限度公开原则” ,它提出这样一个假设:公共组织持有的一切信息都应当可以公开,除非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有必须优先考虑的理由,才可对信息保密。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对司法信息公开的内容作出了界定,指出司法公开包括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将裁判文书公开列入司法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世界各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情况来看,尽管各国因法治环境及传统文化的差异导致裁判文书上网各有其特点,但是最大限度地公开司法信息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法治国家始终坚持的一贯做法。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最高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都在网上公开,高等法院的裁判文书部分公开上网,初审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数量较少。对于裁判文书中涉及到的隐私信息,大多数国家都会把判决书中的个人信息隐去之后,再在网上公开。有的仅公开当事人的姓氏,有的则以英文字母代替当事人姓名,有的保留姓名,但对住址、通讯方式做技术化处理。只有少数国家,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上的所有姓名和地址都是真实的。在一些国家,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对当事人的姓名不作技术处理。由此,我们应当认识到,裁判文书公开也是公民知情权的基本要求。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民主程度的提升,司法信息最大限度地公开将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就应当把握时代信息需求的脉搏,跟上世界法治国家的步伐,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信息公开模式,让人民群众在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了解、监督司法工作,进一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3.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亦有例外。有原则必有例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了公开审判的三种例外情形;美国则通过判例承认,第一修正案的信息获知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而是一项“有资格”或“假设”的权利,在有足够的迹象表明有强制性的需要时,关闭程序是可能的。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律或判例规定了司法公开的例外情形。从各国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情况来看,都特别注重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或性犯罪受害人隐私的保护,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国家安全的维护,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自由,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司法程序法治化。国际准则及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对司法公开语境下的例外情形进行了一定的规制,研究这些立法和实践做法,可以为完善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相关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参考和有益的借鉴。

    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纳入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把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作为下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司法实践中也已在逐步推行,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其进行明文规定,目前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多是来自各级法院的内部文件,只对法院系统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但该《规定》共13条,规定得较为简单、原则,在执行的过程中主要依靠各级法院领导和执行人员的斟酌,随意性比较大,对于有争议、存在瑕疵的裁判文书,往往不进行公布,使得对裁判文书的监督功能弱化。各地很多法院也制定了一些内部规定,由于这些规定主要是依据本地区或本法院情况制定的,所以裁判文书公开呈现百花齐放、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为了能真正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约束法院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必要参照现有的规定制定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对网上公开案件的范围、时限、程序、需要技术性处理的事项、差错补正、责任追究、救济途径以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平台的设置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

    (二)裁判文书上网以全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任何类型的裁判文书不论案件类型、不论标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不论是否具有典型意义,原则上都应当公开。除非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某些特殊利益,才可以依法不公开。这既是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众知情权的保障。司法公正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某些案件的追求。只有全面的公开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司法透明。如果只选择地公布部分载判文书,必将弱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项制度,如果例外的情形太多,那就失去了重点,执行的力度也必然大打折扣。因此,在制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法律规范时,对例外情形应当具体而穷尽,明确不得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一是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应上网。未生效的裁判文书涉及将来有可能被改判或撤销的情形,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网络机制链接二审或再审裁判文书,将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有可能误导公众。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的考虑出发,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裁判文书不适宜公开,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在现代社会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健全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如果将当事人私生活中不宜公开的个人隐私通过网络扩散传播出去,因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和开放性,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是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原则与制度,有利于防止由于案件公开给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精神创伤,便于他们健康成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文书公开的相关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就不得披露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所以,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并不是必然不能上网公布, 而是要求上网公布的文书不得披露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三是调解书和撤诉裁定书不应上网。调解过程中,法官的角色应当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形成合意的促进者。而调解书的内容往往是把当事人已经和解的内容予以司法的固定,没有法官的心证裁判过程, 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适用和法律价值的判断内容,无法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的功能价值,因此调解书没有必要上网公布。同样,撤诉裁定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当事人个人意志的体现,其上网公开没有太多意义。四是公开后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且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公开的裁判文书。此类情形应当以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为原则,经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才可以适用,切不可成为法官规避文书上网公开的借口。至于当前维稳工作中最令人关注的群体性事件,不应规定为不予上网的情形。群体性事件中信息的即时与充分公开,是占据舆论主导、压缩谣言空间的有效手段; 而对群体性事件的司法裁判结果的公开,更是正本清源、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

    值得强调的是,必须确保公开的裁判文书是完整的、原封不动的裁判文书,而不应该是摘录、修饰后重写的结果。这样做的好处是它体现了审判的原貌,人们不会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容易确立司法的权威,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从而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另外也便于浏览和阅读的人获取准确、完整的审判信息,从而对案件的审判做出合理的评价。 否则,公开的裁判文书无法客观的记录案件的审理程序,不能客观的反映案件真实,也就不能达到公开裁判文书的目的。同时还要注重公开裁判理由。现行裁判文书样式主要来源于1992 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由于一直一来都是以这一标准去衡量一份裁判文书的优劣,裁判文书本身存在着叙事缺乏证据论证,裁判说理不够充分等弊端。而“强调法官在裁判中充分说理,既是法官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监督法官的有效方式,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裁判的公正,并促进裁判的执行。” 由此可见,裁判理由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为实现以裁判文书公开促进司法正义、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权威的目的,因此就要充分公开裁判文书的内容,就要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明确裁判理由是裁判文书公开的核心,必须要将裁判理由载于裁判文书公开。

    (三)规范裁判文书上网流程,加强发布监督管理

    一是确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告知程序。制作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在立案时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上网裁判文书的范围、裁判文书公开的网址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异议权和相应的权利救济等内容。当事人不同意文书公开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主办人及合议庭审查后书面答复其申请理由是否成立。

    二是明确裁判文书上网的技术处理程序。裁判文书承载大量信息,裁判文书公开必须平衡好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当事人隐私权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为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性,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使用,可以作如下设计:当事人或被告人为自然人时,涉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足以识别该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一律删除,但当事人姓名应予保留;当事人或被告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等其他信息予以删除;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受害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姓名一律以字母代替(如A、B),其他个人信息一律删除,代理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姓名可以保留;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商业秘密部分进行删除。

    三是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法官应当对其进行技术性处理。承办法官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或者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主管庭领导审核批准,并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及其理由。上网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其上网的裁判文书,由该部门内勤统一登记后将承办法官技术性处理后的裁判文书电子版通过网络发送本院技术部门负责上网。

    四是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升级现有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使得裁判文书上网审核批准程序可以直接通过操作审判管理系统完成,从而实现立案、审理、结案到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等程序一目了然,便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明确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期间

    首先,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间应作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裁判文书上网时间可规定为裁判文书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但对于某些重要的案件或公众关注的案件,则可于宣告判决当日上传至网上。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也是可行的。如河南法院网最新上网的10份商事案件裁判文书 ,其中3份为盖章后3日上网,1份为盖章后1日上网。法官完全可以在此期间完成对裁判文书相关信息的技术性处理。在国外时效性则更强,如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必须在10分钟内上传至官方网站;英国最高法院每作出一个判决,官方微博都会同步发布判决名称和判决书网络链接。我国香港地区法院的判决也已实现全部上网,并且该地区规定一般情况下,判案书将于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网站,重要的案件或公众关注的案件,则可于宣告当日在“新裁判案书”一栏找到。如上网过慢或不做限制,那么迟来的公开几乎就是未公开,将起不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强化社会公众对法院的监督的效果。

    其次,裁判文书更新时间应当为每个工作日,在现有的网络技术条件下,新闻信息实现了实时更新,裁判文书上网一样可以做到每个工作日更新。再次,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期限不应有所限制。任何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就应当不得从网站撤下,否则就失去了公开的意义,不利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提高司法司法公信力、促成案例指导制度、监督、教育引导、学术研究等各项功能的发挥。在美国,对此也有规定,其《电子政务法》规定法院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裁判文书一旦上网,就不得从网站撤下。

    (五)建立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平台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应在全国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而不是法院各自为政,各定规则,因为这样难免会造成在实践操作中不规范,不统一,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

    首先,由最高法院统一开发“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并实现与各高级法院开发的网络平台兼容链接。各级法院在连接后自己的网站上建立相应的裁判文书公开版块,专门负责裁判文书公开,供公众自由访问、免费查询。在网站裁判文书公开版块建立“裁判文书”与“指导性案例”两个栏目的双轨机制,对公开进行比较明晰的功能区分。这样更有利于公众、学者、法官等社会各界查阅,更有利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各项功能作用的发挥。在裁判文书版块按案件类型和上网时间实现裁判文书的普遍公开,案件名称统一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其次,在法院系统建立一套完善的裁判文书检索系统。结合司法实践以及网上公开规范化的现实需求,本着相对集中,体现优越性与便利性的原则,上级法院网站裁判文书版块应当按照区域管辖原则对本院审理的案件以及所辖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网上公开,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裁判文书查询的便捷化。为方便查询者使用,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目录应载明案件的年度、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等基本信息;检索系统应包括案号、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裁判时间、审理法院、案件审级、结案时间段、关键词等检索字段,且应提供模糊查询功能。

    再次,强化互动。在裁判文书公开的版块开通评论功能, 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使得公众能方便进行评论,各级法院能方便倾听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质疑在互动中予以消化。最后,可以考虑增设点击量的功能,使之能够反映裁判文书的点击次数。此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版块还应当提供方便的复制和下载功能。

    (六)建立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保障措施

    1.建立民意吸纳反馈机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使社会公众对法院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使权力的行使受到了更多的监督和制约。为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创建一个与公众对话的平台,变静态的公开为动态的交流,应当在裁判文书栏目中开辟公众参与区,使访问者能够通过发帖对裁判文书进行评议。法院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吸纳和消化;对于公众的批评和质疑,应当理性面对,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改正。河南高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每份裁判文书后开设了“我要评论”版块,网友在上网查阅裁判文书时,即可在该版块上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一做法值得学习借鉴。具体而言,首先,在裁判文书上网的每份裁判文书后设置“我要评论”版块,公众必须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email、电话、联系地址,方可提交评论内容,评论内容直接跟帖在裁判文书后。其次,建立对网民意见和疑问进行回复和答疑的机制。实行承办法官负责制,承办法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其上网裁判文书的评论。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如案件原是独任审判庭的,则由承办法官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副庭长审核把关后,对网民发帖直接进行网上回复;如案件原是合议庭的,则由承办法官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主管副庭长审核把关后,对网民发帖直接进行网上回复。需要注意的是,如发现裁判文书存在错误的,必要时可以由原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庭做出补正裁定发布,但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文书。

    2.建立激励机制,完善以加强说理为核心的优秀法律文书评选制度。优秀裁判文书展示了法官的素质,也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这种素质是全方位的综合素质,既包括了制作者的法律水准、语言功底、逻辑能力、社会阅历,也包括了制作者的敬业精神和审判作风。建立并推行以加强说理为核心的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制度,旨在形成竞争机制,促使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高度重视。评判裁判文书优劣的标准应以裁判文书的说理为核心,说理包括事实认定的理由、证据分析论证及法律适用的理由等几部分。说理充分的具体标准应该是能使诉讼当事人在不借助其他任何材料的情况下,理解裁判文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判断出裁判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合理,从而不至于对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产生怀疑。高级法院应不定期在所辖法院范围内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上网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查,从中评选出一定比例的优秀裁判文书。同时,给予制作优秀裁判文书的法官奖励,并将法官的评优、晋级等与制作优秀的裁判文书挂钩。

    3.加强检查指导,建立监督问责机制。一是加强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抽查检验,尤其是对不上网比率较高的法院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审批、审批不及时、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把关不严、不上网认定随意、拖延上网、有意规避上网等的法院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单项考评体系。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考核主要以上网及时性、裁判文书质量、上网率、督促检查结果等为指标。高级人民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各级法院及本院各部门的上网情况进行考核、排名、通报,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督促其整改,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4.关注社会效应,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后的处理机制。裁判文书上网既具有个案效应,也具有司法的整体效应。各级法院对上网的裁判文书出现的瑕疵问题所造成的司法被动局面应当有充分的预估。针对裁判文书上网后的网民评论,要认真分析这些评论是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还是对法院工作的批评,及时做好舆情跟踪和分析研究,对一些舆论倾向不当的情况,要积极做好引导和解释工作。

    (七)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打造精品裁判文书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最终都要落实到审判主体即法官身上,实施的效果、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由法官的素质所决定。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施行与法官的素质有直接的关系。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法官素质不高,即使有再齐全的配套制度,也无法真正落实裁判文书公开。因此,要真正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就必须要提高法官的素质。一是要提高法官的认识,正确认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准确把握裁判文书公开的尺度,彻底清除头脑中的模糊认识,尤其要着重加深对裁判文书公开是提高审判水平、增强庭审透明度、加强人民法院廉政建设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的认识,真正把裁判文书公开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学习培训,使法官掌握写作裁判文书的要领、技能,确保裁判文书裁判理由阐述清楚、符合逻辑,适用法律准确,裁判结果公平、公正,文字、标点符号等无瑕疵。三是要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司法向来是一门精细的艺术。” 如果仅仅因为法官的疏忽使裁判文书上出现错字漏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而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质疑,那么之前所有精心细致的审判工作都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法官必须要增强责任心,端正工作态度,在做出裁判时要审慎思考、细致检查,从而避免在裁判文书中出现不必要的“硬伤”,比如字词的错误,歧义语句的使用等,将每份裁判文书都做成“精品”。

    五、结语

    世界上并不存在完美无暇的制度,任何一项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予以修正和完善,裁判文书上网也是如此。尽管裁判文书上网会给法院及法官带来一定的问题甚至风险,对裁判文书应否上网、如何上网,许多法院、许多法官仍然存在畏难情绪,但绝不能为此而因噎废食, 进而忽视并否定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价值功能。掩盖矛盾并不是解决问题之道,从这个方面恰恰说明,人民法院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机制,以此提高自身司法能力,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
来源:自治区高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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