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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中的“垫付费用”纠纷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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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陆红  发布时间:2013-10-31 10:34: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贵港市某红砖厂与被告郑某于2004年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的红砖厂用于生产红砖。由于经过多年开采,矿山开采深度变化,经有资质部门鉴定,贵港市某红砖厂矿区开采的矿种已实际由粘土变为了页岩。原告贵港市某红砖厂根据国土管理部门的要求,于2012年申请变更采矿权登记,变更后原开采矿种砖瓦用粘土变更为页岩矿。且原告交纳了2012年度贵港市某红砖厂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两项费用共计6.65万元。后原告以两项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已垫付的2012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共6.65万元。

【分歧】

    1、原告贵港市某红砖厂与被告郑某于2004年签订《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原告贵港市某红砖厂2012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共6.65万元?

【评析】

    一、原告贵港市某红砖厂与被告郑某于2004年签订《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本案当中原告贵港市某红砖厂与被告郑某于2004年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的合意,而且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此,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及的《承包合同》是成立且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返还原告贵港市某红砖厂2012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共6.65万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生产期间的各种税费及每年村委2000元管理费均由被告负责 (不包括砖厂占用的土地税费),砖厂用地的各种税费由原告支付。据此,砖厂用地需交纳的税费由原告承担,因生产需要而交纳的各种税费则应由被告承担。砖厂的矿区与砖厂并不在同一位置,故矿区不属于砖厂用地。且采矿是基于制砖需要,属生产行为,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而被告在庭审中亦确认该两项探、采矿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是由其承担,2012年前一直由其交纳,其拒绝继续承担该笔费用的理由是:原先签订承包合同时开采的是粘土,原告私自变更矿种,而其并不使用页岩矿,故变更后两项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变更矿种是国家强制要求,如不变更,原告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生产需要的采矿权证,故原告变更矿种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并且,在原告申请变更矿种前,砖厂矿区矿种已在实际开采中由粘土变为了页岩矿,被告在庭审中亦确认其一直在使用该矿区生产至今,故其已实际使用的2012年度费用理应由其承担。对此,被告答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法院最后作出了被告郑某向原告贵港市某红砖厂返还2012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共6.65万元的一审判决。
来源:贵港市覃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冯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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